日前,浙江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5月2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传真:(0571)87052948
邮箱:mafy.fgw@zj.gov.cn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编:310025
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
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分类别分阶段分项目加价政策(具体见附件)。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实施程序
(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备案情况。
2.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情况,汇总形成需要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函告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相关钢铁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之次月起,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
4.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化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备评估监测报告的钢铁企业,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整改的钢铁企业,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省生态环境厅将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和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省电力公司,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相关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之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指导钢铁企业做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开展政策宣传及落实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因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
(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自2021年 7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9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