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点:碳金融主要业务模式
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为标的资产,围绕标的资产开展的融资、投资等业务。业务模式包括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碳资产拆借、碳基金、碳金融衍生产品、碳资产托管等。北京、上海、湖北、福建等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推出多类碳金融产品,在碳金融业务领域走在前列。
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设想
信托公司可开展的业务模式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以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第二类是碳资产投资信托,对应投资类信托,通过参与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收益。第三类是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对应事务管理类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困难与路径
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一定的困难,包括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不足、应建立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争取资金端支持等。信托公司应循序渐进开展碳金融业务,逐步建立起对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
正文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落地之前,我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也开展了碳排放权的交易。
基于碳资产的市场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发挥对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创设各类碳金融产品提供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各类与节能减排或形成碳资产有关的金融业务均可被纳入到碳金融的范畴。本文以相对狭义的角度来定义碳金融,即以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为标的资产,围绕标的资产开展的融资、投资等业务。
一、碳金融主要业务模式
北京、上海、湖北、福建等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了多类碳金融产品,在碳金融业务领域走在前列。本文所介绍的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也将以这几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的相关业务为基础。
(一)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
2014年,湖北宜化集团向兴业银行申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之后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开展了类似业务。
1. 基本业务模式
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应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交碳资产抵押/质押申请,碳排放权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控排企业出具碳资产证明。控排企业以碳资产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不再设置其他担保条件。金融机构以碳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一定的抵质押率,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碳资产的抵押/质押登记服务,金融机构可向碳排放权交易所申请获得碳资产价格盯市数据。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将碳资产的抵押/质押信息向主管部门备案。
2. 上海、广州交易所已制定碳资产抵押/质押规则
各类碳金融业务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一般均为先有业务实践,后有业务规则的情况。上海、广州交易所已发布3项文件(表1-2),构成了目前我国碳资产抵押/质押方面的主要业务规则。
上海、广州交易所的碳资产抵押/质押规则在申请方式、登记证明材料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细微的差异主要有2处。第一,广州交易所定义的业务参与方除了资金融出方(质权人)、融入方(出质人)外,还包括处置机构。当发生债务违约时,处置机构接受资金融出方的委托处置碳排放配额,处置机构必须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上海交易所规则中提及了“第三方机构”,对应广州交易所规则中的“处置机构”。在违约发生后的处置方式上,上海交易所规定将配额或CCER转至质权人账户或第三方机构账户,而广州交易所则规定将配额转至处置机构账户。第二,在收费模式上,碳排放配额质押、CCER质押、碳排放配额抵押的登记手续费分别由质押双方、出质人、融入方(出质人)缴纳。
(二)碳资产售出回购
2014年9月,中信证券获得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获批在境内合法交易场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2014年末,中信证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融资总规模为1330万元,北京环境交易所参与该项业务。春秋航空、兴业银行、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开展过碳排放配额售出回购业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参与该项业务。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参与方为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期初,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签订业务协议,并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正回购方(即碳资产的原持有人)以约定的价格向逆回购方卖出碳资产。在约定的期限内,正回购方再以另一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处购回碳资产。在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中,交易双方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碳资产的份额划转。
开展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可盘活正回购方的存量碳资产。正回购方获得短期资金融通,逆回购方获得碳资产头寸,进而可参与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
2. 广州、福建交易所已制定业务规则
广州、福建交易所已发布2项文件(表1-3),构成了我国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广州、福建交易所的2项文件均对业务资格和期限做了规定。广州交易所要求交易参与人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会员,福建交易所则采用业务资格申请的模式。控排企业将碳资产售出后,将处于碳资产头寸短缺的状态。为了确保履约年度内正常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广州、福建交易所均明确要求业务到期日应在控排企业的履约年度内。
广州、福建交易所的2项文件在部分细节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广州交易所规定了“回购日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价格的±30%”,福建交易所未对价格做明确规定。福建交易所对风险管理、违约处置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果正回购方为重点排放单位,福建交易所将在待回购期间对交易账户进行监控,计算“返售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为返售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待购回)+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交易账户内产品市值]/待购回产品市值),该比例不得低于120%。
(三)碳资产拆借
2015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同属申能系统内的4家电厂外高桥三发电、外高桥二发电、吴泾二发电、临港燃机分别作为碳资产拆借双方签署《借碳合同》,为上海市首单碳资产拆借业务。碳资产拆借的业务落地数量相对较少,且主要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拆借业务的主要参与方为借出方、借入方,碳资产的划转需在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的碳资产拆借业务为例阐述业务主要流程。期初,碳资产拆借双方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应对配额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返还的收益、违约处置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碳资产拆借双方向碳排放权交易所共同提交交易申请材料,交易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碳排放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借出方将碳排放配额划入其借碳专用科目。借入方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经交易所将配额划转至借入方的借碳专用科目。
在交易到期日之前,碳资产拆借双方向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交配额返还的申请,交易所将暂停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下的配额交易。借入方将依初始合同的约定,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2. 主要风控措施与违约处置方式
在碳资产拆借业务中,风险点主要在于借入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返还配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于2015年发布,明确了多项风险措施。其中,具有特色的风控措施为保证金制度,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之后,才可进行配额的划转。在整个碳资产拆借业务期间,交易所将监控借入方的专用资金科目和专用配额科目,每日计算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按“(专用资金科目内现金+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借入配额市值”的公式计算,且不得低于130%。
(四)碳基金
2014年,我国首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碳基金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落地。从业务大类来看,碳基金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于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基金管理机构应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资产价格走势为基础,通过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收益。由于碳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考虑引入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投资顾问。例如,在湖北落地的我国首只碳基金由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的投资顾问。
除了直接开展碳资产二级市场交易外,基金还可将资金投向可以产生CCER的项目。2015年,由深圳嘉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2只碳基金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嘉碳开元平衡基金在深圳正式成立。其中,嘉碳开元投资基金的募集资金用于投向新能源及环保领域中的CCER项目。待形成可供交易的标准化碳资产后,嘉碳开元投资基金再通过碳资产交易获取差额收益。
(五)碳金融衍生产品
上海、广州、湖北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开展推出碳远期产品,北京、深圳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曾探索开展了碳配额掉期交易、碳配额期权交易。总体上看,碳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仍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1. 碳远期
碳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签署远期合约,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就一定数量的碳资产进行交易清算。远期合约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割方式等基本要素。目前,上海、广州、湖北3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制订远期产品的业务规则(表1-5)。
在交易方式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规定采用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产品号、协议号、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议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采用类似的协商报价模式。在保证金制度上,上海、湖北均要求缴纳保证金,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采用自愿缴纳的模式。在交割方式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采用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最终结算日,按照最终结算价格进行资金结算与实物交割,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最终结算日,按照最终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额结算。
2. 碳掉期与碳期权
2015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监管与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期权合约,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监管权利金与合约执行工作。2017年,广州守仁环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签署碳排放权配额期权交易协议。
碳掉期、碳期权为参与碳资产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供了对冲价格风险,开展套期保值的手段。相较碳远期产品,碳掉期与碳期权在我国的业务实践更少,目前仍为零星发生、个别交易的状态。
(六)碳资产托管
2014年12月,我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落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100万吨碳排放权交由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家机构托管。
1. 基本业务模式
碳资产托管业务本身的投融资属性较弱,其事务管理属性更强。控排企业将其碳资产交付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接受控排企业的委托,代为持有碳资产,并以自身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控排企业与托管机构一般应事先约定托管目标。在托管期结束后,托管机构将返还碳资产,并按托管目标的约定向控排企业支付收益。
2. 业务模式的实践
在2014年出现我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之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2015-2017年间也均有业务落地。目前,已落地业务的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已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表1-6)。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将会员划分为交易类、服务类,其中交易类会员下的托管会员开展碳资产托管业务。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将碳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分为碳排放配额托管、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3类,并制定了《碳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
3. 各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对比
各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均规定,开展碳资产托管业务应申请业务资格或会员资格。在托管的碳资产种类方面,以碳排放配额为主,但福建交易所的规定中纳入了FFCER(福建林业碳汇项目)。各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均设置了业务保证金制度,但缴纳比例和方式略有差异。湖北、广州交易所规定的缴纳方式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而福建交易所规定的缴纳比例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30%。广州、福建交易所还规定托管方可用碳排放配额作为保证金的替代。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方式比较特殊,可一次性缴纳300万元现金或按照托管的配额数量乘以5元/吨来计算。
二、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设想
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产业,既可以开展融资类、投资类业务,还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业务。对于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均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业务落地。
(一)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与碳信托的对应关系
信托公司可开展的第一类碳金融业务为融资类信托,包括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2类业务,分别对应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信托公司可开展的第二类碳金融业务为投资类信托,即碳资产投资信托,与碳基金业务模式最为接近。信托公司可开展的第三类碳金融业务为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对应事务管理类业务。
(二)融资类碳信托
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均向控排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是2类典型的融资类碳信托业务。
1. 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
信托公司设立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信托计划以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或CCER以抵押物或质押物。
2. 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
信托公司设立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控排企业购买碳资产,同时将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信托计划再向控排企业以约定的价格回售碳资产。除了由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完成碳资产的购买与回售操作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一家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来完成。由信托计划认购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份额,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完成购买与回售操作之后,向信托计划分回本金与收益,信托计划进而向委托人完成兑付。
(三)碳资产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设立碳资产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交易,在把握碳资产价格波动趋势的基础上获得碳资产交易的收益。在碳资产投资信托的起步发展阶段,可考虑引入一家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目前,我国碳资产交易的活跃度相对较低,碳资产交易可能面临较大的价格风险。信托资金在初期购买碳资产之后,也可考虑开展碳资产拆借业务,为碳资产投资信托获得较稳定的收益。未来,待我国碳金融衍生产品进一步发展之后,碳资产投资信托可考虑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碳期货、碳期权,以此来对冲碳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
(四)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
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特征,信托公司开展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信托公司可设立一项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计划,企业将其获得的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该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代表信托计划,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代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交易。企业可与信托公司约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约定到期后信托计划返还碳资产、向企业兑付约定的收益。
三、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困难与路径
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一定的困难,包括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不足、应建立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争取资金端支持等。信托公司应循序渐进开展碳金融业务,逐步建立起对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
(一)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困难
对于多数信托公司而言,碳金融业务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探索,目前仍面临以下三项主要困难。
第一,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有所欠缺。多数信托公司对碳资产价格的历史变动缺乏深入研究,这将极大地制约各类碳金融业务的落地。
第二,开展碳金融业务应争取后台评审团队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同。以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为例,该业务本质上仍为融资类业务,但仅以碳资产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如果前台业务部门与后台评审团队对碳资产市场价值具有不同的观点,将影响到抵押率或质押率的确定。
第三,碳金融业务是否能够获得资金端的支持。在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碳资产买入返售、碳资产投资等业务中,均需对接资金端。委托人短期内是否能够接受各类碳金融产品,也是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应考虑的问题。
(二)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开展碳金融业务将助力我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信托公司可遵循由易到难的思路,循序渐进开展碳金融业务。
第一,短期内以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为业务突破点。这2类业务均为融资类信托的基本属性,信托公司前台业务部门、后台评审团队对业务模式应该都相对熟悉,业务开展的难度相对较低。在开展这2类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前台业务部门、后台评审团队都将逐步建立起对碳资产价格的认知,为后续开展其他业务奠定基础。
第二,将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对于碳资产托管业务,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已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信托公司以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的形式开展该类业务,可在现有业务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业务开展相对有章可循。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以服务信托为业务主轴,符合监管业务导向。
第三,将碳资产投资信托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开展碳资产投资信托对信托公司碳资产价格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提高的要求。未来,待我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碳金融衍生产品充分发展的背景下,碳资产投资业务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将其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
在信托业总体受托资产规模下降,行业进入转型关键期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应积极拥抱碳金融创新业务,通过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助力业务转型,并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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