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委托部分省份开展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函
北京市、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我部委托开展辖区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委托你厅(局)组织召集辖区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委托期限3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
二、请你厅(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召集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报我部。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组织。
三、请你厅(局)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主体责任。
我部将加强跟踪监管,如发现工作中出现不适合继续委托的情形,将终止委托工作。委托审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联系人:张翼飞、谢慧
电话:(010)65646187、6564621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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