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海南省发改委和海南省住建厅联合发布了《“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征求意见稿,规划指出到2025年底:
1、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转运体系基本完善。
2、海口市、三亚市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到100%,其他市县达到85%。
3、海口市、三亚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达到70%,其他市县达到50%。
4、全省城镇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100%。
5、基本健全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处理体系,有害垃圾暂存转运能力达到80%。
6、基本建立园林垃圾、大件垃圾收集和暂存处理体系,园林垃圾及大件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到50%。
详情如下:
“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请将意见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hnljgh@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pdf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日
“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前言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及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本保障。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19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规划基准年2020年,规划期限2021-2025年。
第1章总论
1.1规划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
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主要矛盾在“十三五”时期已经转变,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族发展面临新时代、新阶段,新矛盾、新问题,新机遇、新挑战,新目标、新任务等一系列新情况。
从省内环境来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的相关指导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持续深化整治,全面整治城乡“脏乱差”,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和城镇街道保洁工作,提升街道保洁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并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2021年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642号),规划要求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并明确指出“加快完善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任务。
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构建起以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定位相适应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海南持续巩固保持优良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向国际生态环境质量标杆地区看齐提供制度保障。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统筹布局、高标准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幅提升焚烧处置比例。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增容。”
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8]128号)指出:要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选择典型城市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到2020年,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试点城市在固体废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着力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旅游消费水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社会治理、打造一流生态环境、完善人才发展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上走在前列,打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范例,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持开放为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生态绿色发展新模式,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制度创新成果,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1.2规划原则
1、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从海南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结合“十三五”期间完成工作情况,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历史特征,统一规划;重点解决当前存在问题,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海南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
3、分类收集,多级减量
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提升全省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4、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同步,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达标、稳定运行。
5、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终端设施运营模式多样化,适当选择PPP、BOT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1.3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19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1.4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人口数据来源各市县2019年人口统计数据)。
1.5规划依据
1.5.1依据文件
主要包括国家、省、地方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等。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8]128号);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7、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
8、《“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9、《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10、《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
11、《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12、《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72号);
14、《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1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18);
17、《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1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19、《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20、《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
2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
2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23、《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术规范》(GB50869-2013);
24、《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
1.5.2参考文件
1、《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DBJ14-2009);
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4、海南省各市县调研资料;
5、其他环境卫生相关基础资料。
1.6规划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以突出新发展理念、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民生改善、海南特色、全球视野和对外开放为着力点,以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强固体废物的源头管理、系统管理、长效管理;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大对固体废物的物质、能量的循环利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合理的城乡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处置体系;完善垃圾管理机制和法规体系,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营造清洁、优美的卫生环境,保持城市环境卫生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1、生活垃圾
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有序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提质扩能,加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力度,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厂“三同时”配套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污泥等二次防治及处置能力建设,探索飞灰、炉渣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
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建成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体系,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立合理、有序、经济、环保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转运水平;加快补齐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短板,确保厨余、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常态化;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成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中心以及绿色专业分拣中心,建成覆盖城乡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以及商业网点的具有自由贸易港建设特色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其他垃圾
(1)建筑垃圾处理
结合“海口市、三亚市”建筑垃圾处理模式,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体系,形成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良好格局。提倡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加强工地扬尘控制,减少源头垃圾产生量;促进工程渣土在城市生态修复中的回填使用,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出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粪便处理
开展粪便收运处理工作,健全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全省粪便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3)园林垃圾利用
构建园林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园林垃圾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深化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负责、社会参与的园林垃圾处理格局,实现园林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4)大件垃圾处理
综合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完善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暂存功能,统筹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及终端处理设施规划布局,依托循环产业园区的建设,建立健全大件垃圾处理体系,逐步实现大件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1.7规划指标
——到2025年底:
1、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0%;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转运体系基本完善。
2、海口市、三亚市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到100%,其他市县达到85%。
3、海口市、三亚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达到70%,其他市县达到50%。
4、全省城镇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100%。
5、基本健全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处理体系,有害垃圾暂存转运能力达到80%。
6、基本建立园林垃圾、大件垃圾收集和暂存处理体系,园林垃圾及大件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到50%。
表1-1 海南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主要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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