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近日,青海省发布关于认真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认真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涵盖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经梳理,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共68家,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全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见附件2),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线上填报。
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2021年9月2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企业端用户操作手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帮助文件栏目下载。
(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按期提交有关数据。在指导企业填报中,对上述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与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咨询,也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在线客服”悬浮窗)进行咨询。
省生态环境厅将于5月上旬组织第三方核查和复核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并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日常管理、相关实测数据、台账记录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何文娟 8203910
2021年4月1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