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此前的公开消息显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采用了创新型的“双城”模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交易,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全国碳市场将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
市场建设提速的同时,顶层设计也在加快出台。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草案修改稿: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碳市场:十年磨一剑
在国际上,碳市场作为重要的市场化减排工具,对助力碳减排、低碳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碳交易试点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自2011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0年8月底,碳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市场建设从试点先行过渡到全国统一市场的新阶段。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公布了包括2225家发电企业和自备电厂在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至此我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在此背景下,业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呼吁、期盼已久。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裁沈双波表示,加强碳排放权市场的制度建设,将为保障碳市场的权威性和碳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根据草案修改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也是业界关心的重点。沈双波建议,碳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有序建成后,应尽快增加纳入碳市场的行业及配额企业数量,最终覆盖到电力、石油、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行业后,再延展至更多行业。同时,强化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融合,加快建立健全的全国碳排放交易相关标准体系,吸引更多的参与主体,提高碳市场活跃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分析指出,根据历史排放数据和交易均价测算,仅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就需吸纳数千亿存量资金,若市场流量得到培育,将形成巨量级交易市场。他认为,应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提高交易效率。
碳市场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市场
业内普遍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市场,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使用的一种机制,也是涉及到多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定价市场,更是一种跨区域配置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的市场。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近期谈到,碳市场具有一定金融属性,随着现货市场发展逐步成熟,我国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将会进一步显现,现在就要着手做好发展碳金融的相应布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指出,今年6月全国碳市场即将建成,待现货市场的“第一声锣”敲响之后可逐步探索后续的一系列碳金融市场建设。
“过去几年,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部分碳金融产品,但仅仅是解决了碳金融产品有没有的问题。而碳产品和交易市场具有的天然金融属性,其抵质押、担保、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功能远未得到体现。”张智富说。
沈双波认为,应推动碳金融产品体系的层次性发展,积极发展碳配额质押信贷和碳配额回购,不断丰富碳金融衍生品,推行碳远期、碳掉期等场外产品,试点推动碳期货、碳期权等场内产品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碳排放权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晰、价值评估体系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碳金融产品工具的推广与创新。此前央行研究局课题组的一份报告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建议在《民法典》执行过程中,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以及可否出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也有市场人士指出,有些金融机构开展了碳排放权抵押的试点创新,未来这类创新业务如果要扩大规模还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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