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30/60”目标被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与五年规划,我国未来减排压力加大。碳交易与碳税是国际市场采取的两种主要的减排机制,我国也自2011年便开始探索在国内建立碳交易所。近期,在经过了3年时间的筹备之后,落户湖北的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碳登)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预计全国碳交易系统将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线上交易。全国碳交易系统的形成将给被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自愿减排企业及相关环保行业带来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通过减排获得激励,由此将诞生不少值得关注的行业机会,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解剖。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1997年,《京都协议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的减排目标,并规定了国际碳排放权的三个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EUAs和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排放额VERs。
本文分析了欧盟与韩国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对其发展历程与核心机制进行分析。欧盟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成立于2005年,至今共经历三个阶段,成立以来,减排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配额的方式由免费发放逐渐向拍卖过渡,配额免费发放的机制由历史碳排放法逐渐转向行业基准法。欧盟有多个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配额EUV、CER、VER以及相关的衍生品,是当前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统。韩国方面,韩国碳交易系统成立于2015年,减排行业相比欧盟更加广泛,配额分配方法目前仍以历史法为主,交易标的主要为配额与抵消信用CER。
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从2011年开始,今年我国全国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根据我国近期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此前的系列文件,减排范围方面,我国目前纳入减排范围仅为电力行业,十三五提出8大行业最迟不超过2022年将会全部纳入碳市场,但进度会有所差别。预计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较先纳入;造纸、航空、有色滞后一些。碳配额发放机制方面,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确定碳排放总额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碳排放额总量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碳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预计采用基准线法进行分配。交易标的方面,主要以配额与CCER现货为主。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确定在上海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在湖北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中心,分别负责碳排放权的交易与登记结算。
建议关注四大方向:(1)碳交易与碳登记结算等基础设施。(2)碳监测、协助减排。(3)出售CCERs。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垃圾焚烧与填埋、湿垃圾沼气处理、CCS(碳捕集与储存)、林业碳汇以及电动汽车的充电站/充电桩运营。(4)出售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公司,以及后续被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内,单位产品碳排放较低的公司。
风险提示:全国碳交易市场活跃度不及预期
01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一)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交易市场是由政府通过对能耗企业的控制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双方一般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碳交易是如何形成的
《京都协议书》构建了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1997年12月,来自世界范围内149个国家、地区的代表齐聚日本京都,制定并通过《京都议定书》。该协议明确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总控制额,规定要有效控制CO2、CH4、NO、HF碳化物、CF4、SF6等六种典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根据六种气体的温室效应能力大小,折算成CO2进行实际核算和交易。该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协议签署国(附件Ⅰ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分配不同数量的碳排放配额。
各国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未用完的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京都议定书》设计制定三种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e,简称IET)、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
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京都议定书》通过后,附件一中承担减排任务的缔约国,根据减排承诺以及本国能源结构、企业排放情况和能源利率效率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分配方式将该国的总体减排目标分解给本国的碳排放企业。而受强制减排任务制约的企业亦会由此承担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减少开工或者投资减排设备等成本。同样,为了形成促进减排的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成本,在《京都议定书》的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各国相应地形成了以强制减排企业为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流转体系。
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以来,至今全球已共有29个碳交易所。它们按照管辖区域被划分为“1个超国家机构,5个国家,16个省和州,7个城市”。自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交易市场所覆盖的排放量都在不断提升,最初仅有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了5%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2020年已覆盖9%。随着中国全国碳市场的建立,预计全球碳市场在2021年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可升至全球总量的14%,对应约7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碳交易市场的标的有哪些
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EUAs,和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排放额VERs。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类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的产品,其中: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是指附件一国家之间互相转让碳配额,其交易的对象是配量单位(AAUs)或清除单位(RMUs)。联合履约机制(JI)是缔约国之间通过项目产生的排减单位(ERUs)的交易和转让。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援助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开发与合作,取得相应的减排量,这些减排量被核实认证后,成为核证减排量(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履约。
EUAs,即欧盟排放配额,它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交易,这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截至2019年全球每年约有60%的碳交易额来自欧盟碳交易市场。
VERs为自愿减排量,是指经过联合国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信用额。一般来说,CERs可以转化为VERs进行售卖,但由于执行标准较低,VERs不能转化为CERs售卖。
从国内市场来看,碳交易标的有两个:
⚑ 配额: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额度,其特点为:①从无偿分配到有偿使用,但不会足额排放;②每年配额发放比例约90%要求减少比例在10%以内;③配额分配自上而下分配,从中央到地方,地方再分配到企业,最后由地方政府决定。⑤配额分配基准包括历史排放法和行业基准值法,包括欧美大多用历史排放法,因为更容易监测和操作。
⚑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被定义为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需要经过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的核证。能够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包括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发电等。
(四)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从2011年开始,共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11-2017年):地方试点和探索全国碳市场的框架阶段。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通知》,确立了两省五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共7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试点交易开始进行。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CCER交易市场搭建起整体框架。
2014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方法》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总体框架。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首次提出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 第二阶段(2017-2020年):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模拟与完善阶段。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这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正式启动。在严格评审后,国家决定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湖北,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落户上海。
▶ 第三阶段(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落地。
今年,历时了3年筹备,中碳登目前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6月底前将启动上线交易,意味着我国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
02海外成熟碳交易体系借鉴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1、发展历程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建立于2005年,由欧盟28国以及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共同参与,是当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约占全球碳交易量的60%,欧盟45%的温室气体排放均在EU ETS交易。
欧盟委员会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了四个阶段性的发展规划:
▶ 第一阶段(2005-2007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摸索阶段,主要任务是检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制度设计、建立碳排放交易的基础设施和碳市场。
▶ 第二阶段(2008-2012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过渡期,总结和吸取第一阶段的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第三阶段的发展打基础。
▶ 第三阶段(2013-2020年):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阶段,也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改革的关键期。
▶ 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长期发展阶段。
2、核心机制
(1)减排范围
EU ETS发展的三个阶段,其覆盖范围发生了部分变化,具体覆盖行业如下:
▶ 第一阶段:20MW以上电厂、石化、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造纸,以及部分其他具有高耗能生产设备的行业。第一阶段覆盖的行业占欧盟总排放的50%。
▶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行业的基础上引入航空业。
▶ 第三阶段:在前两个阶段行业的基础上加入碳捕集与封存装置、石化产品、氨、铝以及硝酸、己二酸和乙醛酸行业等。
(2)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
EU ETS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费发放,另一类是拍卖。其中,免费发放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历史碳排放法和基准线法。
总体来看,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EU ETS的配额分配机制发生如下变化:
⚑ 配额总量由自下而上决定转变为欧盟统一决定
在第一与第二阶段,欧盟自下而上加总各国确定的配额从而得到碳排放配额总额,成员国往往倾向于过度发放配额,使得被纳入EU ETS企业的碳排放成本低于未被纳入的企业。从第三阶段开始,欧盟统一制定配额,确定2013年配额为20.84亿吨,此后每年递减1.74%,各成员国充分协商分配碳排放配额。自2021年开始,总配额每年线性减少2.2%。
⚑ 由免费发放配额转变为部分拍卖
在第一与第二阶段,各国欧盟成员国将本国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用分配得到“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EUA)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获得的核准减排额(CER)履行减排承诺。自第三阶段开始,欧盟逐步增加拍卖碳配额的比重,2013-2018年,免费发放配额的比例逐步降低。
出于过渡性的考虑,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其中电力、碳捕捉与封存(CCS)设施全部改为拍卖方式。而存在碳泄漏(即企业通过在其他国家与地区建厂从而将碳排放转移)的企业仍然免费发放配额,其余行业逐步增加拍卖比例。
免费发放配额的方法由历史碳排放额法转变为基准线法
在前两个阶段,各成员国主要根据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分配碳排放配额,这导致排放大的企业反而获得更多的配额,对于采用先进技术降低碳配额的企业激励不够。
从第三阶段开始,各行业免费发放配额的方法改为基准线法。基准线法是以行业内表现最好的10个企业每个产品的碳排放为基准,确定行业内企业的配额。利用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的一般公式为:
企业获得的配额=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线值×产量
这样,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低于行业基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配额获得激励。由于部分行业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无法确定,还由此产生热量基准法、燃料基准法等。
外部抵消机制限制逐渐增强
第一阶段,欧盟对于CDM/JI信用的使用没有限制。第二阶段,EU ETS规定除了来自LULUCF(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及森林)以及核能的CDM/JI信用,其余均可以用于企业碳排放的核减,但是对其使用比例进行限制。欧盟认为2013年以前签订的抵消信用额度过多,允许使用的CER/ERU成本过于低廉。第三阶段开始,欧盟委员会只承认第二阶段各成员国签订的剩余碳信用以及与最不发达国家共同开发的新项目所提供的CER,除此之外其他与发展中国家需要与欧盟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才可向欧盟出口碳排放减排信用。
(3)基础设施与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都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来实现。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有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荷兰Climex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意大利电力交易所(IPEX)、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和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等交易中心。其中ECX、EEX、Nordpool和BlueNext四个交易所规模和影响范围较大。
交易产品方面,EU ETS的主要交易标的为EUA,其次还包括CER、ERU和VER。EUA即欧盟排放配额,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标的。此外,依照《京都议定书》的设定,清洁发展机制(CDM)引导开展的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认证后获得核证减排量CER,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排放减量单位ERU,同时还有自愿减排产生的VER,均可以进行交易。
EU ETS中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与碳现货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成。在2005年碳市场建立之初,碳配额(EUA)和核证减排量(CER)的期货及期权交易也同步开展。
(二)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1、发展历程
韩国碳交易体系(Korea-ETS)建立于2015年,交易市场规模为全球第二,目前涵盖了66%的韩国温室气体排放。2015年,韩国宣布其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实际排放量减少30%,到2030年实际排放量减少37%。同时韩国提出要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韩国碳交易制度采用“总量控制”的模式,同时允许配额的储存和预借,目前设定了三个承诺期:
▶ 第一阶段(2015-2017年):配额总量为16.86亿吨CO2,其中2015年5.73亿吨,2016年5.62亿吨,2017年5.51亿吨。
▶ 第二阶段(2018-2020年):配额总量为17.96亿吨CO2,其中2018-2020年每年各5.48亿吨。
▶ 第三阶段(2021-2025年):预计会有更严格的年度上限,水平未确定。
2、核心机制
(1)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减排范围
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具体覆盖行业如下:
▶ 第一阶段:电力、工业(如钢铁、石化、水泥、炼油、有色金属等)、建筑业、废弃物处理业、航空业共5大行业、23个细分行业。
▶ 第二阶段:供热和电力、工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和公共部门,共64个细分行业。
▶ 第三阶段:预计第三阶段不改变覆盖行业范围。
(2)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
韩国的碳排放额分配方法和欧盟相似,也是分为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类。其中,免费分配的方法可以分为历史碳排放法和基准线法。
韩国碳排放额分配有以下特点:
三个阶段的无偿分配比例不同:第一阶段配额全部为免费分配,第二阶段免费的比例为97%,拍卖的比例为3%,第三阶段免费分配的比例不超过90%而拍卖的比例不低于10%。
分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韩国的碳配额分配方法有历史法(祖父法)和基准线法两种。第一阶段23个行业中除了水泥、炼油和航空业使用基准线法外,其余均为历史法。原计划为第二阶段开始逐渐增加基准线的行业,实际情况是暂未增加。
先期减排认证机制:控排企业先期获得韩国本地认证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但只限于第一交易期使用且不能超过3%。
抵消机制:控排企业可以将外部减排项目获得的减排量用于企业碳排放的抵消,但不能超过排放总量的10%。同时,来自国外的减排权仅可以在第三阶段以后使用,且占总抵消比例不超过50%(即总量的5%)
允许配额储存和预借:企业可将排放配额储存到阶段内下一年度或是下一阶段的首年使用,或是预借同一阶段内其他年度的排放配额。其中储存无上限,拆借只允许拆借该年度配额的10%。
03哪些行业将受益于碳交易
(一)我国碳交易系统的初步方案
减排范围
当前官方并未公开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预计目前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纳入主体范围仅为电力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去年底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计2225家。湖北生态环境厅近日对外透露,落户湖北的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前正在为2225家履约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因此预计目前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纳入主体范围仅为电力行业,这2225家电力企业每年碳排放总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左右。
十三五提出8大行业最迟不超过2022年将会全部纳入碳市场,但进度会有所差别。预计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较先纳入;造纸、航空、有色滞后一些。2023年以后,除高耗能产业外,将会有更多行业纳入碳市场,如农业、交通、服务业等。
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机制
机制安排方面,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确定碳排放总额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碳排放额总量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分配方案方面,目前暂无明确规定,预计采用基准线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当前我国碳排放配额发放以免费为主,但是具体采取历史碳排放法还是行业基准法并未发布正式文件规定。不过,根据2020年底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发电行业此前采用基准线法进行分配,预计后续也将会延续此类方法。
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机制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碳交易基础设施与交易标的
交易基础设施方面,碳交易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碳交易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2017年,我国确定在上海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在湖北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中心。其中,交易系统负责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承担了碳排放权的确权登记、交易结算、分配履约等业务。
交易标的方面,目前以配额与CCER现货为主。从碳市场交易的品种来看,目前主要是以现货为主,包括两个品种,第一个是排放的配额,这是最核心的交易品种。另外自愿减排交易的减排量有一部分经过严格的筛选也会进入到碳市场流通。从长远来看,除了现货以外,也将有期货交易的品种进入碳市场,当然这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哪些行业将受益于碳交易
碳交易与碳登记结算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较大,利好交易所与登记结算中心。当前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2019年碳排放总量为98.25亿吨,占全球碳排放的28.7%。根据我国2017年统计数据,电力部门占全国碳排放的44.4%,约41.4万吨。未来随着更多行业纳入强制减排范围,我国碳排放配额总量将进一步增加,市场交易量也将进一步增长。若考虑后续期货、远期等衍生品的推出,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碳排放监测
碳交易系统的建立离不开碳监测。碳交易面临的四大系统: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碳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碳监测报送系统目前有政府主导,但是离不开碳监测技术与设备的参与。
当前国际上碳监测通过两种方式,我国当前采用手工核算法,在线监测法的引进有待进一步政策。一是物料衡算法,按照烧煤的量进行手工核算,另一种是在线监测法(也叫CEMS方法),是通过碳监测设备对企业的碳排放浓度与流量进行监测,从而得出企业的碳排放量。欧洲对两种方法均有使用,美国主要采用在线监测法。目前我国碳排放核算方法为手工核算法,但是后续CEMS方法也有可能被引进。
CCERs
CCER同样可用于企业碳排放抵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超额排放企业可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CCERs抵消碳排放超额部分。
理论上,CCER可能产生于林业、可再生能源、垃圾、燃料转型、工业气体、逸散排放、能源效率、农业、制造业、碳捕集与储存(CCS)、交通运输领域。
我国CCER主要产生于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垃圾(垃圾焚烧、垃圾填埋)与燃料转型领域。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3年起,各试点碳市场逐步启动运行,且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CCER进行履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了CCER可用于抵减。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2014年以来共签发0.53亿吨CCER碳信用,主要产生于可再生能源、垃圾与燃料转型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7年3月开始,国家已经暂停对CCER项目、方法学等相关备案申请,但我们预计未来随着碳中和政策持续推进,在碳市场建设相对完备后,CCER的备案申请也将重新开放。
随着CCER备案申请的重启,我们建议关注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垃圾焚烧与填埋、湿垃圾沼气处理、CCS(碳捕集与储存)、林业碳汇以及电动汽车的充电站/充电桩。
部分减排公司
由于当前确定国内碳排放配额免费发放,并且大概率采用行业基准法进行配额的分配,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低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将产生多余的配额。
04总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1997年,《京都协议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的减排目标,并规定了国际碳排放权的三个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各缔约国将减排目标分配至国内企业,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国际市场看,主要的碳产品按市场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减排机制下的碳产品AAUs、RMUs、ERUs及CERs,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EUAs和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排放额VERs。
本文分析了欧盟与韩国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对其发展历程与核心机制进行分析。欧盟方面,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成立于2005年,至今共经历三个阶段,成立以来,减排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配额的方式由免费发放逐渐向拍卖过渡,配额免费发放的机制由历史碳排放法逐渐转向行业基准法。欧盟有多个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配额EUV、CER、VER以及相关的衍生品,是当前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统。韩国方面,韩国碳交易系统成立于2015年,减排行业相比欧盟更加广泛,配额分配方法目前仍以历史法为主,交易标的主要为配额与抵消信用CER。
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从2011年开始,今年我国全国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根据我国近期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此前的系列文件,减排范围方面,我国目前纳入减排范围仅为电力行业,十三五提出8大行业最迟不超过2022年将会全部纳入碳市场,但进度会有所差别。预计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较先纳入;造纸、航空、有色滞后一些。碳配额发放机制方面,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确定碳排放总额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碳排放额总量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碳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预计采用基准线法进行分配。交易标的方面,主要以配额与CCER现货为主。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确定在上海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在湖北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中心。
建议关注四大方向:(1)碳交易与碳登记结算等基础设施。(2)碳监测、协助减排。(3)出售CCERs。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风电、光伏、水电、生物质能等)、垃圾焚烧与填埋、湿垃圾沼气处理、CCS(碳捕集与储存)、林业碳汇以及电动汽车的充电站/充电桩运营。(4)出售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公司,以及后续被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内,单位产品碳排放较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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