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广东、湖北两省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拉开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大幕。随着我国碳市场的不断发展,对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该目标的提出不仅将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将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期一线话题聚焦“30·60”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记者采访嘉宾有安徽大学常务副校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陈诗一、兴业银行绿色金融部专业支持处处长陈亚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
记者:从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广东、湖北、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到现在已经近10年,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如何?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呢?
陈诗一:经过五个关键阶段近十年的建设,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全国和地方碳交易试点整体推进较为缓慢。其次,碳市场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市场流动性不足,市场有效性有待提高。从试点碳市场来看,目前基础交易产品都是以地方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主的现货产品,推出的托管、回购、质押等业务总体也都是基于碳现货开展。上海、湖北等部分试点地区探索推出了基于现货的远期产品,但总体交投清淡,金融化程度偏低。最后,“30·60”目标提出以来,全国碳排放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基础制度和支撑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配套的分配、核算、核查等文件加快制定出台,目前,上海交易系统建设完成,配额分配方案已经出台并将在上半年完成配额分配,全国碳市场启动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会对地方试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主要的排放义务主体由地方试点市场转向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排放义务主体被纳入全国市场以后,地方试点不会将其重复纳入。工业企业是最主要的排放源,一旦被移出地方试点市场,地方试点市场规模将会大大减小,这对地方试点市场也将是一个挑战。
宾晖:我国启动碳交易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或机制实现碳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我国地方试点的减碳效果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仍然是成功的,地方碳交易试点对于即将启动的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以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构建了碳排放交易的制度框架,形成了总量控制、核查、交易完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全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基本上和地方试点的框架体系一致。二是初步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市场化机制逐渐发挥作用。三是试点企业碳排放得到控制。四是关联产业得到培育和发展。五是地方的高履约率增强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信心。七个试点地区的履约率在96%以上,其中上海更是连续七年百分之百履约。
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地方试点也会面临一定的机遇。一是地方试点的交易机构可以作为全国市场的地方服务机构直接连接全国交易系统。二是全国碳交易市场规模扩大,流动性增强,碳金融市场将会逐渐兴起,从而带动行业和地方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记者: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大家对碳金融的关注度不断增加。有学者提出,碳排放权市场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市场两者有着怎样的关系?
宾晖:需要正确认识、处理碳交易和碳金融的关系,目前碳市场不是防止过度金融化,而是鼓励金融化。
首先,碳交易市场是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碳交易市场与一般的商品市场不同,交易的配额来自政府的分配,配额价值反映的是政府发放配额的总量和企业的碳排放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地方试点中,各地政府配额分配较为宽松,配额需求不大。另外,配额都集中在排放企业端,排放企业一般为生产型企业,缺乏交易的专业人才,不愿意承担因交易带来的风险,往往选择持有配额而不是进入交易市场。投资机构缺少配额,市场上可流通的配额较少。碳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碳价格信息失真,碳金融市场也无从发展。
其次,碳金融是碳交易发展的必然需求和方向。碳金融是碳交易的本质要求,控制排放总量是碳交易市场的目的,发挥融资功能服务低碳技术和产业发展同样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目的。地方试点以配额为标的衍生了各种金融服务功能。排放企业通过碳金融市场,利用资金推进自身减碳技术的应用,最终通过减排来控制排放总量。另外,发挥碳金融的功能有利于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上海、广东、北京等利用借碳、回购等金融手段,鼓励投资机构进入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流动性,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陈亚芹:碳交易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一种市场化手段,目标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全社会减碳成效投入产出最大化,这也是国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考量之一。碳市场交易标的的基本特性(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注册、登记、清算、结算等基本要求,都为碳市场的金融化奠定了基础。
碳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的支持。从碳市场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角度看,参与投资主体包括控排企业、个人、投资机构等的基础性开户、交易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都需要金融来实现。从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健康发展角度看,区域试点阶段因为缺乏投资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参与,各区域市场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控排企业履约期集中交易、非履约期交易不活跃的现象,这既抑制了市场的流动性,也容易使得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不利于真实反映碳配额的市场价值。碳金融的发展可以提供大量流动性支持,并借助成熟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从碳资产的保值增值角度看,碳配额作为可交易、可定价且标准化的交易标的,天然具有资产的特性,围绕市场参与机构在碳资产盘活、增值和履约等方面的需求,碳金融市场可提供相配套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既降低履约成本、提升履约意愿,也推动碳资产管理意识的形成及碳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壮大。
陈诗一: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是实现碳减排的两个重要市场,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碳交易市场的充分发展是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一般来说,只有碳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和规模,培育足够数量的合格市场主体,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后,碳金融市场才可能得到有效发展。其次,碳金融市场是成熟碳市场的主体部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能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全球碳市场中,期货交易占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的95%以上。欧洲市场上,大型能源公司和金融机构将碳期货合约作为资产组合的重要部分,通过不断交易实现套期保值和套利。最后,碳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不仅能给碳交易市场带来流动性,而且能促进碳配额价格的发现、为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风险规避的工具。
记者:碳价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合理有效的碳价将为控排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提供稳定的价格信号,碳价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人民银行在2021年的工作任务中提出,推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排碳合理定价,从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如何推进形成合理的碳价呢?
陈诗一:从长期看,影响碳价的主要因素有两个。第一,一个国家或区域节能减碳的政策力度。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区域节能减碳政策力度越大,意味着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就越严格,使得碳市场的排放权供给数量下降,从而有利于碳价的长期上涨。第二,控排企业获得碳排放权配额的成本。这与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有关。免费分配方式意味着控排企业可以免费获得配额,只有在排放量超过分配配额时才有碳交易需求。这种分配方式下,一方面,控排企业从碳市场获得配额的需求往往较小;另一方面,技术先进的控排企业缺少动力进行节能减碳技术创新,从而使得碳市场交投不活跃,市场流动性不足,碳价往往低迷。在有偿分配方式下,控排企业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在付出一定成本后获得配额。因此,技术先进的控排企业有动力进行节能减碳技术创新,从而为市场带来碳排放权供给,将其出售给技术落后、碳配额不够的控排企业,由此推动碳市场供需两旺,带来碳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价格的长期上涨。从短期看,天气、化石能源价格等因素会影响碳价。比如,在寒冷的年份,由于对煤炭、电力等化石能源需求的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会明显增多,从而使得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权需求增加,推动碳价的短期上涨。又如,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价格下跌使得控排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化石能源,降低对清洁能源的投资,从而增加了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也会带来碳价的短期上涨。
金融市场对于合理碳价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对欧盟碳市场的研究发现,欧盟碳配额(EUA)期货表现出明显的价格发现功能,对现货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这是我们在发展碳金融市场时需要注意的。通过发展碳期货等金融产品,充分发挥碳期货等的价格发现功能,让碳期货的价格成为碳现货市场的定价基准。
陈亚芹:价格发现是市场机制的功能之一,但考虑到碳配额是在对控排企业进行碳核查、结合国家减排量化目标、综合行业整体排放水平等基础上进行分配的,其供需关系会直接影响碳价水平。因此,碳核查的数据质量、碳配额分配的松紧程度、行业整体减排目标、抵消机制的市场占比、供给能力和履约约束惩罚机制以及经济周期调整等均会影响碳价的走势。
碳金融市场的形成将有助于促进碳价的合理化和稳定性。一是投资机构甚至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根据碳市场供求水平适时提供做市交易,避免因为碳配额囤积或抛售带来的价格剧烈波动;二是合理的碳交易成本应该是低于行业整体平均减排成本的,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融资时,对其减排成本会进行科学详尽的测算,从而对碳价也会有合理判断;三是在提供碳资产盘活和增值等金融服务时,需要对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抵质押率安排,其结果会向市场释放一定的价格信号,对价格走向产生间接影响。
宾晖:碳交易市场中,影响碳价的因素除了配额总量、分配方式、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还包括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对于合理碳价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市场可以吸引不同类别的机构入场,给资本追求超出现货市场表现的超额获利的机会。这些机构代表了更多类型的资本、更丰富的机构类型以及更多的产品模型,这些为碳排放权定价提供了更多层次、更多方面、更多元形成的定价方式。
记者:我国碳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产品是什么?试点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做了哪些尝试?
宾晖:试点以来,各试点交易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围绕碳排放配额及CCER现货,引入融资、衍生品、资产管理、基金、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展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总体来看一般包括三类。一是融资工具。融资工具是指企业以碳排放配额或CCER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获取资金融通,包括碳质押融资和碳回购融资两类。二是衍生产品。目前受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国内试点碳市场衍生品以上海试点的配额现货远期为主。三是其他金融工具。各试点机构还相继探索推出了包括借碳(托管)、碳基金、碳债券、碳信托、结构性存款等在内的其他金融工具,目前比较活跃的产品为借碳(托管)。
陈亚芹:在国际碳市场CDM交易机制和我国碳市场区域试点期间,金融机构围绕交易的未来收益权盘活、碳配额资产保值增值、控排企业主体碳减排相关直接或间接融资,推出了融资、保理、资产管理、基金、债券等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了涵盖结算、融资、中介、资产管理的碳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其中已落地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为碳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提供银行端开户代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等服务,为重点控排企业提供碳资产质押融资、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碳资产售出回购等服务,为绿色投资者和个人提供绿色低碳产业投向的理财产品和支持个人绿色消费的信贷业务等。
但我们也关注到,由于目前的交易市场分散、交易规模较小且流动性有限等原因,这些碳金融创新产品的复制性不强,推广程度也不高,希望在全国性统一碳市场系统和体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对碳金融服务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如抵押登记、处置、估值等进行考虑,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支持未来碳金融的发展。
记者:当前,在推动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以及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各试点市场和国外成熟的碳市场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宾晖:国外碳市场以及地方试点的开展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控制配额总量。控制总量既是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前提和目的,也是碳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2020年欧盟提出了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发布2030年气候目标计划,将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由40%提升至55%,并将于2021年6月之前完成该减排目标的立法。欧盟碳市场的良好运行是建立在严格控制配额总量基础上的。我国地方试点在第二阶段也纷纷收紧了配额总量,如上海个体企业免费配额发放量最低可至93%,其余由政府预留,配额价格不断上涨。
二是不断增加拍卖比例。拍卖有利于将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符合公平原则。根据欧盟规定,2027年多数行业的配额将全部进行拍卖,取消免费配额分配,配额价格继续上升,2021年开始的第四阶段的初始阶段价格已创新高。我国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后期增加了拍卖分配方式,但总体拍卖比例不高,且拍卖主要是为了增加市场流动性。
三是排放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欧盟第三阶段将航空业纳入排放主体范围,另外,也计划将航运业纳入排放主体范围。我国各试点地区从一开始就将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都纳入控排范围。不同于欧盟仅将直接排放源纳入控排范围,我国将间接排放源也纳入控排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工业碳排放规模较大,无论是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的数量都较大,仅仅控制直接排放无法实现总体控制目标。
四是构建多层次、多产品的碳交易市场。欧美交易市场比较成熟,碳交易市场启动时即同时开展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成交量占总体成交量的95%以上。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碳交易市场流动性不强,主要原因还是交易产品单一,且仅为现货。
陈亚芹:相比国内市场,国际碳市场有几个特点:参与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标的丰富,碳期货交易大于现货交易;交易机制灵活,强制交易体系和自愿交易体系并存;金融化程度较高,抵消、储备、借贷和安全阀机制等完整齐全;在配额分配方面,根据纳入交易体系的行业特性,将有偿分配和无偿发放相结合;在整个交易体系设计和市场运作过程中,监管、市场服务、第三方机构和管制对象等角色定位清晰,要求明确。
中国的碳市场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在碳市场体系和制度建设、交易平台搭建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宝贵经验,但在交易品种、引入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仍可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同时吸收国外碳市场曾由于配额分配不合理、经济波动带来碳市场剧烈波动的相关教训。
陈诗一:我重点谈谈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值得借鉴的几点经验。
一是基础建设较为完善,市场机制相对先进。首先,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金融制度,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巩固,比如德国的《节省能源法案》、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其次,积极搭建碳交易平台,建立较为完善的碳交易机制。例如,欧盟在意大利、荷兰等地共设立了八个碳交易中心,确定了主要碳排放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其排放交易体系下的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保持一致,而且还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二是参与主体比较广泛,金融交易较为活跃。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初期,各个国家的政府机构都扮演了指导和监管的角色,通过搭建交易平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私人企业进入市场。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政府机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而是通过建立碳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此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国际各种金融组织是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体,私人企业在商业利益的吸引下也参与其中。依托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私人企业各方积极推进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是碳金融产品形式多样,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发达国家的政府及国际组织一般采取碳基金的形式,仅世界银行就管理着至少12只碳基金,总额接近3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不但自身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还利用自己广泛的客户基础为交易各方提供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进行一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不仅局限于基础的碳排放指标交易,还创新推出环保期货、巨灾债券、天气衍生产品、碳交易保险等丰富的金融衍生品,形成了多层级、多产品的碳金融市场,不仅满足了各方的投资需求,还有效促进了节能减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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