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出台《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和运行维护主要内容。
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办法》同时明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方案或细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基本任务是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方案或细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和考核制度,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行政村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立明显标识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名称、建设能力、处理工艺、服务人口、维护人员电话等信息;
(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记录;
(四)年度运行维护、检修、测试记录;
(五)依据《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监测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口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第四章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设计能力、处理工艺、运行维护管理内容测算年度预算资金(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为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运行维护专项资金。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并形成考核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考核自评报告作为当地政府对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各有关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资金保障、定期监测、年度检修测试、台账管理等,实行量化评分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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