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脉络明细
01《巴黎协定》定调绿色发展之路
2016年4月22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作为习近平主席特使在《巴黎协定》上签字。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之一。
02推动试点建立为全国市场打基础
《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试点建立。
7个试点从13年至今已运行7年有余,至今硕果累累,为全国市场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03预备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6年1月《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全国市场预备启动。
2017年6月21日《"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明确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名单报送。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首批纳入电力行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4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标志正式实施。
05未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从顶层到执行细则逐步完善,形成完整的碳市场体系。
积极执行《巴黎协定》,共谋绿色发展之路
2016年,我国积极促进《巴黎协定》的签署,展现了大国责任与担当,同时向公众释放明确的低碳转型信号,展现了我国低碳转型坚定地决心,同时也为全国碳市场埋下伏笔。
试点先行,硕果累累
2011年以来,我国在7个地方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硕果累累。
目前,全国碳市场试点范围内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趋势,显示出碳市场以较低成本控制碳排放的良好效果,促进了企业节能减排,增强了其低碳转型意识。
《办法》正式拉开全国碳市场帷幕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宣示,进一步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今后出台更有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在体系建设方面,《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在覆盖范围方面,符合“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两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预计后期将会以电力行业起步加入更多行业符合该条件范围内的企业进入碳排放市场。
在排放交易方面,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机构与个人。交易通过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在核查清缴方面,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正式开启了全国碳市场,同时也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来临。
政策、市场未来走向:提纲挈领,逐步完善
我国碳市场政策法规体系可分为统领政策、相关执行制度与相关配套细则三部分。
统领政策主要解决国家法律、参与对象及实施大方向上的问题;相关执行制度主要包括报告管理办法、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抵消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由此需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细则与之呼应,从执行层面明晰碳交易相关方参与的行为标准与规范。
目前我国仅正式发布了《办法》,2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和补充数据表,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细则均有待正式提出和实施。相信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市场将会日益活跃,千亿市场的帷幕正在逐步拉开,而我国提出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展示了我国愿与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决心。
赋能可持续发展,践行碳中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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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东莞深瑞将紧紧跟随全国碳市场步伐,从配额交易开始,到碳资产开发,同时结合自身优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碳金融及衍生品等综合服务,帮助客户实现碳资产增值、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缓解企业履约压力、降低履约成本,携手共促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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