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是对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如何行权履责的规范性安排,包括对职权、责任的实体性安排和行权履责的程序性安排;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权与责任由垃圾治理的管理体制确定。这里的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与垃圾治理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做了切割,便于集中讨论垃圾治理的客观规律对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
(制定)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要遵循(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一般性原则,如“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流程简化,目标可达,办事便捷,运行公开”等,建立“三公开三清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制度、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涉及行政管理主体管理、监督、执法和服务方面的相应的制度,如垃圾治理资质许可制度、处罚制度、奖励制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司法介入制度、垃圾排放收费收缴制度和垃圾处理费支付制度、垃圾处理“三同时”制度、符合垃圾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用记录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简政放权,问责结合,依法规范行政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健全法定决策程序,依法规范决策、协调、监督、服务、考核、激励等活动,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制定)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要遵循(制定)垃圾治理原则,主要原则有政府主导原则、妥善治理原则,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要聚焦行政管理主体与社会、垃圾产生者(单个人、小区(聚落)、社区(村)居委等)、垃圾处理者等其他垃圾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强化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逆向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填埋处置等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垃圾治理的规划、推行、实施、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及其相互作用,统筹垃圾治理与社会治理齐头并进,按需授权,发挥行政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在兼顾公平与效益前提下实现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集约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节约人力)和人民满意等目标最优。
(制定)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主体的主导作用。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在垃圾治理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垃圾治理的外部性、公益性等客观特性决定的。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居于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制度是规范行政管理主体行权履职的制度,说明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对垃圾治理的作用非同小可,要定好用好,既要保护行政管理主体能够执行制度,做到“法无授权而不为”,又确保行政管理主体能够不被法律制度捆住手脚,用好主导地位,提供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引导、规范、监督、执法服务,直接参与甚至掌控焚烧填埋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服务,推动垃圾妥善治理。
这就要求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专注职权与责任的实体性安排和行权履责的程序性安排,少规范行政管理主体行权履责的方法手段。虽然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责任明白不可违,“三公开三清单”制度也是必须执行,但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可创新、灵活运用行权履责的方法手段,出奇制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降低生活垃圾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生活垃圾填埋量,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就没必要在如何减量、如何促进综合利用尤其是加强哪些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如何降低垃圾的危害性和怎样降低垃圾填埋量等方面,应在这些方面给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及其他主体留下发挥空间以便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真谛——制度是用来管好世人物事而不是用来管死人的!
此外,(制定)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要调和行政管理制度与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之间的不协调。从垃圾治理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许会与现行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不协调,此时,要么修正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以适应行政管理制度的强化要求(这往往是困难的),要么转而求其次,调整行政管理制度以弥补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之不足,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要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
原标题:完善垃圾治理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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