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发布《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石油化工生产型企业(含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等),其他石油化工经营、服务单位以及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HJ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SH3015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3095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SH/T 3024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DB32/T 3795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硫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见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产品的石油化工企业。
3.3
突发环境事件 emergent environmental affairs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4
环境应急能力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response capability
为满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及应急响应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应具备的基础、管理、监控预警、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等能力。
3.5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response capability standardization
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及应急响应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而实施的活动。
3.6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target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a)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b)除a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活动,建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体系。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与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2 企业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符合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等国家、地方要求。
4.1.3 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遵循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具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详见附录B。
4.2 厂址选择
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及其相邻工厂、设施的特点和环境风险特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3 总图设计
全厂总图设计中,构筑物布局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消防等设施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要求,经方案综合论证后确定。
4.4 环境信息管理
企业应开展企业基础信息(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环境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及理化性质、污染防控措施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将风险防控措施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如企业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开展调查。
5 基础能力要求
5.1 组织要求
5.1.1 企业应设置具有环境应急管理职能,负责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5.1.2 Ⅰ、Ⅱ级企业应具有承担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并明确相关岗位的环境应急管理职能;Ⅲ级企业可将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纳入已设置的相关职能机构或部门,并明确相关岗位的环境应急管理职能。
5.2 人员要求
企业应设置一定的环境应急专兼职管理人员,承担企业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环保从业经历,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环境类高级技术职称。
Ⅰ级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不低于10人,成员至少有4人有环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环境类高级技术职称;Ⅱ级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不低于6人,成员至少有2人有环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环境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Ⅲ级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不低于4人,成员至少有1人有环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环境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3 制度要求
企业应制订并发布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预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培训、奖惩制度等。
5.4 经费要求
5.4.1 企业应设置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预案修编、应急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运行维护更新等,并建立使用台账,开展绩效评估。鼓励设置环境应急岗位特岗津贴。
5.4.2 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
5.5 培训要求
5.5.1 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可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5.5.2 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包括环境应急培训内容、继续教育情况等,并及时更新;企业环境应急专兼职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开展上岗培训。
5.5.3 企业应通过应急演练等方式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及时完善培训课程,加强培训考核。
5.6 应急物资和装备要求
5.6.1 企业环境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物资、围堵拦截物资、应急处置物资等,环境应急装备包括应急装置、应急交通、应急通讯、应急电源等,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等法定文件中明确种类和数量(参见附录C和附录D)。
5.6.2 除法定文件要求外,Ⅰ、Ⅱ级企业应配备类别齐全、相当数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要求,并建立定期更换制度;Ⅲ级企业应按照环评及批复、环境应急预案等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6.3 企业应建立与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供应商的联系渠道,保证及时补充和事故情况下的应急供应。
5.7 应急队伍要求
5.7.1 企业应配备应急队伍,包括承担应急计划编制实施、指挥协调的管理人员,承担处置、救援、调查、设备抢修的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应急知识、技术的专家人员、志愿者等。
5.7.2 企业应急队伍可依托满足条件的专职队伍、社会化机构或周边企业应急队伍,应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抵达现场。
6 管理能力要求
6.1 环境风险评估能力
6.1.1 企业应具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能力,熟悉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标准规范。
6.1.2 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源、风险特征等进行评估,分析环境风险现状,形成风险清单。
6.1.3 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前提。
6.2 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6.2.1 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确定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并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信息台账,将每次排查的原始表格、治理情况等归档保存,档案资料至少保存5年。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过程中可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邀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6.2.2 Ⅰ、Ⅱ级企业综合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一季度应不少于1次,日常排查一月应不少于1次;Ⅲ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6.2.3 应建立常态化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掌握排查治理情况,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及时完成治理。
6.3 预案管理能力
6.3.1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修订应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6.3.2 Ⅰ、Ⅱ级企业应具备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能力,并根据需求自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Ⅲ级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3.3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含企业厂区周边及内部道路图、企业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图、企业周边水系及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企业事故污染物内部控制图(须标注雨、清、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分布及走向,应急池容量、控制阀节点等应急设施(备)详细情况)、风险监控预警及应急监测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及联络表等附件内容。
6.3.4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环境应急预案基础上针对事件情景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分车间、工段、区域确定“应急处置卡”,相关方案及处置卡要发放至各个应急岗位熟悉操练。
6.3.5 企业应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管理、预案演练和实施工作;其中应急演练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每年应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应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并建立演练台账资料。
6.4 信息报告能力
6.4.1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内外部应急联系方式;明确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流程,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掌握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单位、人群分布及其通讯方式等。
6.4.2 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初报,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示意图。
6.4.3 企业应急值守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5 应急联动能力
6.5.1 企业应充分了解周边企业、园区、政府的环境应急能力及设施配置情况,为共享环境应急人员、装备、物资、队伍、场所等提前做好准备。
6.5.2 企业应针对应急监测需求掌握并建立与环境监测机构的联系。
7 监控预警能力要求
7.1 监控预警设备装备
7.1.1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备,并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7.1.2 企业的相关预警设施应与厂区自动控制系统、厂区应急监控与预警平台(如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联网。
7.2 监控预警平台
7.2.1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特性,按需建设相应的监控预警平台,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7.2.2 Ⅰ级企业应建有监控预警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及环境风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响应及环境应急指挥平台,鼓励设置高空瞭望系统、企业边界及周边敏感区的监控系统、移动自动监测系统;Ⅱ级企业应建有监控预警平台,至少应包括污染源及环境风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响应;Ⅲ级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设置。
7.2.3 企业监控预警平台应及时接入园区、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平台。
8 应急响应能力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企业应联合地方政府或园区建立三级应急防控体系,落实车间级防控、企业级防控,积极参与区域防控,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8.1.2 企业应将环境应急响应分为车间级、企业级、政府(园区)级,并明确车间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8.1.3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应开展先期处置,做好信息报告、污染源和污染物质判断、环境污染控制等工作,应提供污染控制措施方法和具备对污染扩散进行预判的能力。
8.2 涉水类应急处置能力
8.2.1 企业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事故废水缓冲收集系统和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发生时废水不外排。
8.2.2 企业应根据已识别出的环境风险源,设置事故废水截流、转送、缓冲、分流回流设施等,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事故废水能输送至应急事故池等储存设施。转输及缓冲设施应考虑防腐、防爆等要求。
8.2.3 企业应充分了解区域及单位的污水应急储存设施情况,必要时采取措施将事故废水转输至相关单位。
8.2.4 企业可结合厂区实际,开展消防尾水就地处置、回用等研究。
8.3 涉气类应急处置能力
8.3.1 企业应针对主要风险源类型,在厂内配置相应的减缓、消除、降低风险的物质、物料和设施。并根据不同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保证事故状态下事故火炬的完全燃烧。
8.3.2 企业应对厂内的主要风险源在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可能影响、扩散程度进行模拟、验证,以备事故应急使用。
8.4 其他应急处置能力
8.4.1 企业应对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阻隔或防渗措施,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控制及减缓措施。
8.4.2 企业应具备固体废物属性识别、收集和暂存能力。事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处置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应充分了解具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建立处置单位名录,纳入合格供应方名录。
9 应急监测能力要求
9.1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监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及监测要求应按HJ589要求执行。
9.2 Ⅰ级企业:a)宜自建实验室,范围至少应覆盖废水、废气要素,检测因子覆盖排污许可证所涉及物质;b)具备GC-MS等移动监测能力;c)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承担检测事故时可能涉及的污染物。Ⅱ级企业:a)宜自建实验室,范围至少应覆盖废气要素,检测因子覆盖排污许可证所涉物质;废水因子可依托区域其他单位;b)厂界应配置本企业特征污染物便携式检测设施(PID或FID);c)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承担检测事故时可能涉及的污染物。Ⅲ级企业:a)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该单位至少应覆盖废水、废气要素,检测因子覆盖本企业排污许可证所涉物质、企业发生事故时可能涉及的污染物,并具备GC-MS等移动监测能力;b)厂界应配置本企业特征污染物便携式检测设施(PID或FID)。
9.3 企业可依托满足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站或社会化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委托单位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抵达现场。
9.4 企业应制订研究相应的应急监测计划,并定期举行应急监测演练。
9.5 企业应建立应急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单位、监测方案、监测项目、监测数据、监测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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