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5301/T 49-2021)发布,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对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废水间接排放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富营养化问题,规定这样说:控制对象以工业点源为中心,对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要达到的效果是:达到规范间接排污行为,从源头控制和消减工业企业氮、磷排放,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倒逼工业企业规范排污,巩固和扩大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的效果。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佳、吴雪、支国强、朱启凤、张坚、贾付权、洪昌海、张英、郑金龙、张大
为、邵智、王丽霞、张淼、姚波、邱庆伶、李春蓉。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对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废水间接排放的管理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
3 术语和定义
HJ 945.2及GB 155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
HJ 945.2及GB 1558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HJ 945.2-2018,定义3.6]
3.2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HJ 945.2-2018,定义3.8]
3.3 现有工业企业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
[HJ 945.2-2018,定义3.9,改写]
3.4 新建工业企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
[HJ 945.2-2018,定义3.10,改写]
3.5 磷肥工业企业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GB 15580-2011,定义3.1,改写]
3.6 其他工业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主要包括GB/T 4754-2017中代码C 13农副食品加工业、代码C 14食品制造业、代码C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代码C 27医药制造业,及代码C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注 1: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包括代码 C 131 谷物磨制、代码 C 132 饲料加工。
注 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仅括代码 C 151 酒制造(不包含代码 C 1511 酒精制造、C 1512 白酒制造)、C152饮料制造。
注 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仅包括代码 C 2643 工业颜料制造、C 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 2681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C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4 控制要求
现有工业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18个月后,新建工业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执行表 1规定的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口位置进行采样。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5.1.3 对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执行 HJ 91.1 的规定。
5.2 监测方法
对水污染物测定的项目及与之对应的测定方法见表2,表2中对部分污染物指标的测定,可根据检测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但对同一项指标,每次测定均宜采用同一种方法,测定数值异常时,可用不同的方法验证。
6 实施与监督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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