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耐火材料工业
用非金属或金属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烧成(烘烤)等过程或不经粉碎加工直接烧成过程而制成各种耐火原料或耐火制品的工业。
3.2新建企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3.3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6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任何1h排放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0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1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2厂界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XXXX年X月X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4.1.2 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窑炉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4.1.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炉窑基准氧含量按表2规定执行;高温电熔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数据计。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粉尘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封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并配备除尘措施;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进行存储,采用封闭等方式输送,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
4.2.2 料棚出入口配备自动门,料棚内配备抑尘措施。
4.2.3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HJ 81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5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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