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并且化工园区认定结果已完成公示,其中,有条件通过认定的现有化工园区10家,通过认定的新建化工园区1家,未通过认定的现有化工园区9家。
管理办法提出,现有化工园区申请审核认定应符合11个条件,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园区依法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改、 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退出。
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情况表
现有化工园区申请审核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已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要与园区所在地区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能源利用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产业发展规划要明确产业定位,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规划要通过专家论证;
(二)园区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建设或规划园区用地为连片区域;
(三)具备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应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及相应批复文件、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应批复文件;
(四)园区应远离所在城市中心区;
(五)园区应集中布局并实现封闭化管理,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六)具有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相应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江(河)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达到省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七)园区设有集中的安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开展监测;
(八)根据园区建设或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有符合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九)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
(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十一)在认定期间,园区没有受到安全或环保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逾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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