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专项治理百日行动中期推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在前期教育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天津城管将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宣传引导”转向“严格执法”。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同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百日行动。一个多月来,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注重宣传、引导规范”的原则,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促进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初步形成了“市区联动、部门联合、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截至目前,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开展执法检查4.2万余人次,检查党政机关社会单位4006家,小区、宾馆、商场、餐饮企业等单位22013家,检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企业465家,检查其他社会组织6539家;检查发现问题1.2万起,下达“温馨提示单”10725份,下达“履行法定义务提示单”761份;依法针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31起。
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李志琦表示,在执法过程中,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的观念和习惯仍未养成,存在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的情况。二是部分管理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到位,存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备不齐、不全的问题。三是混装混运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四是个别属地街镇执法队伍履职尽责不到位,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存在执法盲区。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严格依法执法”的原则,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条例》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两提示一处罚”的工作模式转到依法处罚上来,加大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执法力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对居民违反《条例》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但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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