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因地制宜推广“建设运营一体、区域连片治理”的污水治理办法,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设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设备,采用单户、多户、整村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那么,建设完成的各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各市、县(市、区)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公共处理设施新建、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等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明确界定责任主体,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乡镇(街道)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切实加强运维管理,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运行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合格的,纳入正常运维管理;对复核不合格的,反馈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对于复核程序,相关负责人也给出了回答。
县(市、区)要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可以由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公共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运行维护。
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维单位要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检测,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
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组织维修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意见》还指出,要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及保障政策,探索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可以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农户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
延伸阅读:
山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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