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举办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媒体吹风会。会上宣布,从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结束,全国2225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将被划定碳排放配额。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即将涌入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将迎来高峰。
值得注意的是于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新修订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于公布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未来的碳排放交易将依据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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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的在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有何不同?
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与先前征求意见稿(七章五十一条)相比多了一个章节,其具体细则规定正式公开稿暂未发布。
《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国家-省-市三级管理体系,并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责任。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MRV活动的监督,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交易相关活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MRV等相关活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因此,最终配额的发放是由省级部门发放,省级部门没有调节空间,预留配额全部在国家部委里。
2、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标准是否有所变动?
《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此项描述规定将废止。
3、有些企业本年度已经历过主管部门的温室气体核查,但在履约年度不再存续,此种情况是否还会给企业发放配额资产?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此举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退出条件,解答了僵尸企业是否发放配额的疑惑。
4、山西省本年度国有企业合并重组范围较大,涉及诸多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会对未来履约产生影响?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此举规范了对重点排放单位在发生特殊情况时的注册登记的要求。
5、近期国家大力提倡碳中和行为,此次管理办法是否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做出了新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交易主体里明中提到了符合规定的个人可以参与交易,后面的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也都包含相关内容。说明今后是允许个人参与交易的,也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支持各类主体购买配额用于碳中和。而且交易时间和规则与证券交易的一模一样,这是否预示碳交易今后要和股票交易并轨,有待观察。
6、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核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次管理办法中对核查工作是否继续做出了新的指示?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和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此举说明一段时期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方式将与现阶段保持一致,即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工作,对省内全部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核查,市级主管部门仅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核查方式将在《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指南(试行)》正式公开稿中继续进行披露。
7、目前各项碳市场运行准则在紧锣密鼓的或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但未见有关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相关新规定出台,此次管理办法是否对自愿减排量市场做出新安排?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自愿核证减排量抵销量最终确定为5%,且《管理办法》定义自愿减排量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此项明确了项目类型,只允许来源于新能源、碳汇和甲烷利用的项目,其余所有节能类项目不包含在内。
8、重点排放单位是否须继续每年度对本主体开展排放监测计划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工作?
此次《管理办法》中未再提及企业监测计划制定,或将在其他配套细则公开稿中体现。
9、除国家指定的交易系统及注册登记系统外,有些省域内还存在自己的温室气体信息平台或温室气体数据直报系统,今后该系统须接入国家端口吗?
先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多次提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应与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连接,确保数据及时有效安全交互。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未再提及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内容,推测未来各省级信息平台及直报系统或将取消或重新划归部署。
10、企业在配额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环境主管部门是否会做出惩戒措施?
作为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拒绝履约行为将处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3万元罚款并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或对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在此次颁布的配额分配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也将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相对于行政手段具有全社会减排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减排提供灵活选择等优势。此前,山西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就积极先行,对碳排放权交易不断深入研究,与多家碳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可利用充足的会员储备资源与丰富的业务经验,在即将迎来的碳市场交易高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助力我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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