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部于12月28日印发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标准自20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 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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