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近年来最大的污染环境案件之一——“5·21”倾倒印染污泥环境污染犯罪案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宣判:2家法人单位被判处污染环境罪,52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承担5500余万元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
该案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巨大,涉案单位、人员众多,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上月发布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体现重奖举报的精神,鼓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7万元的重奖,这是《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发放的第一笔省级层面奖金。
案件回顾
2018年5月17日,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接到举报称绍兴市印染污泥通过一家运输公司运输、倾倒至金华。
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找到了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对进出运输车辆洒落的泥状物查验后,在停车场周边埋伏下来进行蹲守。根据蹲守情况结合举报信息,执法人员初步确定绍兴圆腾运输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印染污泥的重大嫌疑。
为了进一步扩充侦查手段,加大侦查力度,总队研究后决定将案件线索及现场核验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并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傅某等人组织车队,从绍兴市各大印染企业大量收集印染污泥,以运至金华制砖等合法处置为幌子,伙同某、杨某等人,将印染污泥运至金华婺城、金东、兰溪、义乌、永康、武义等地非法倾倒、填埋。
2018年6月28日晚,公安部门对该案涉案人员进行集中收网抓捕,审讯及相关取证工作全面展开。此案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2人,扣押各类车辆26辆,冻结资金89万余元,查封房产5处,固定多个非法倾倒填埋点位证据。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4个(其中单位2个,个人52人),判处刑期的从最高6年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同时需承担5541.9万元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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