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泡菜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泡菜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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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12-18 09:35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泡菜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泡菜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氯离子排放限值也适用于接收泡菜企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泡菜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

1.电子邮箱:406063624@qq.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邮政编码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附件1 《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2 反馈意见建议格式(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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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规范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泡菜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实施 5 年后应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修订。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利、刘政、方自力、周羽化、钱骏、田丰、周渺、田庆华、肖杰、郑颖、何鹏、雷晶、覃银红、高悠娴、张虞、刘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中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泡菜工业企业(含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泡菜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泡菜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氯离子排放限值也适用于接收泡菜企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泡菜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DB51 2311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T 1069 四川泡菜生产规范

SB/T 10439 酱腌菜

《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盐渍菜产品企业 salted vegetable product enterprise

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食盐盐渍加工成半干态蔬菜制品的企业,产品类型包括泡渍类

泡菜和调味类泡菜等,如鱼酸菜(泡青菜)、榨菜或红油榨菜、大头菜等。

盐水渍菜产品企业 pickle product enterprise

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成湿态蔬菜制品的企业,如泡竹笋、泡萝卜等。

其他类产品企业 other salted vegetables products enterprise

以其他蔬菜(食用菌、辣椒、豆科类、海藻类、野菜等)为主要原料,用食盐盐渍加工成蔬菜制品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不涉及高浓度盐渍废水的产生,如豆瓣酱、辣椒酱等。

混合型产品企业 hybrid product enterprise

生产产品包含两种或多种其他盐渍蔬菜产品的生产企业。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y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蔬菜盐渍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蔬菜盐渍生产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氯化物 chloride

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氯的化合物,在水中以氯离子(Cl-)形式存在。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要求

4.1.1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泡菜企业废水比例≥70%的,其氯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本标准中盐渍菜企业氯化物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关标准。

4.1.2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氯化物排放在不超过本标准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要求下,可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协商,其它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关标准或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协商。

4.1.3 盐渍菜加工企业在收购粗加工产品时,应一并收取相应的盐渍废水,输送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向排污许可证规定区域排放,严禁向土壤和农田排放。

4.1.4 严禁泡菜生产加工个体经营户将泡菜废水直接排向环境,该部分废水输送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4.1.5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泡菜废水量不得超过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量的 10%。

4.2 排放标准值

4.2.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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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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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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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5.1.3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水污染监测要求

5.2.1 对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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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除不可抗因素外),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四川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四川蔬菜盐渍生产加工行业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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