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从2021年1月10日起,山西省钢铁行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内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实行加价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才能停止加价。
据了解,本次执行范围为山西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上述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淸洁运输方式”中,有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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