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加快推进温州市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遵循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推进我市现代化工产业向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
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严格化工产业准入。贯彻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详见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7版),严格做好项目审批管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2021年前完成温州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推进化工企业分类整治。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培育示范企业,消减危重企业。按照《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任务分解安排,推进落实2020年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和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三)加强区域布局管控。编制实施我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理顺产业发展链条,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市经信局牵头)。落实国家、省石化项目布局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一)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摸底排查,完成清单梳理,形成“一园一档”(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编制实施《温州市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综合评价指标管理办法》,对规划符合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完备性、环境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类管控(市经信局牵头)。2021年前,完成温州市现有化工园区排查评估论证,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可适当扩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市经信局牵头)。
(二)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温州市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入园项目准入评审,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优先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工艺先进、绿色安全的项目,推动产业强链补链(市经信局牵头)。以特色化工园区为引领,推进打造世界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高分子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生产基地(市经信局牵头)。加快推进保留区内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2025年底前保留区完成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2021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加快雨水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督促化工园区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四、加强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一)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原料药、炼油、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完成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洁生产验收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制订实施《温州市化工产业智能化三年行动方案》,通过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鼓励化工企业积极推广运用多功能中试装置,以及安全风险低的管式反应器、微反应器(市经信局牵头)。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取水计划管理,优化工艺和循环冷却水利用,推动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落实企业取水计划管理,建设节水型企业(市水利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市水利局牵头),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利用城市再生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海水或海水淡化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贯彻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对标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追赶行动,推广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行危化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危险与可操作(HAZOP)分析和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淘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自动控制措施和设施,并推动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配备有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应急物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标准,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量,倒逼企业向自动化和标准化过渡(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五、严格化工行业监管
(一)全面推行依证排污。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无人机、热感仪、便携式光谱仪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三)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持续推进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完成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五个一体化”(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社会服务)(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严控园区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安全风险评价,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加快形成定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长江经济带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监控能力。配合推进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精准执法(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成《温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根据区域风险,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市、县、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相关工作部署,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抓好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搬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优化布局等工作(市经信局牵头),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改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利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化工整治提升(市财政局牵头)。持续推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化工整治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相关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积极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企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污染防治托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化工产业整治提升中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健全环境失信行为等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温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开展信用约束(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化工企业集中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产业整治提升的社会基础(市经信局牵头)。
本方案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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