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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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2020-12-07 08:50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做好我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20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六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上述六个行业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245家。

(二)新建项目

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上述六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有望于2020~2021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合并,下同)项目企业,或往年新建投产但未列入新建项目名单的符合上述门槛的新建项目企业,共23家。以上企业的具体名单请见附件。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省2020年及“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0年度配额总量为4.65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4.38亿吨,储备配额0.27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0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电力行业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先按2019年度产量计算及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查核定的2020年实际产量计算及发放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1.控排企业

企业配额=产量×基准值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下同。

2.新建项目

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强度下降法

电力行业使用特殊燃料发电机组(如煤矸石、油页岩、水煤3浆、石油焦等燃料)及供热锅炉、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自备电厂、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使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先按2019年度产量计算及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查核定的2020年实际产量计算及发放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1.控排企业

企业配额=产量×历史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按历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的一致。

(三)历史排放法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石化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按历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4范围与控排企业的一致。

四、配额发放

2020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钢铁、石化、水泥、造纸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7%,航空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100%。

(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

2020年11月后,控排企业在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获得免费配额。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先按上一年度产品产量发放预配额,待核定2020年度产品产量及配额后,再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差值实行多退少补。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

新建项目企业按照《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并购足有偿配额后,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

2020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吨以内,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委托竞价发放平台组织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改变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5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相应修改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

(二)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2020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具体抵消比例、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四)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情况,我省将适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 以保证我省相关行业企业顺利平稳过渡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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