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加强乌兰察布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二、制定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为《意见》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本《意见》是对其中内容和要求的具体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发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0]15号)。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压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四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主要从源头减量、项目准入、经营许可三方面进行强化,做到从危险废物源头进行管控,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二部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主要从健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监管、统计监管源清单、完善收集体系入手,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
第三部分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体措施为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做好医疗废物妥善处置、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通过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协同处置,提升企业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推动危险废物处置市场良性竞争。
第四部分压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重点明确了危废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危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真正让员工做到知法守法。
五、保障措施
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增大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等四项具体保障措施,做到信息公开,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
《意见》在每项措施后都明确了负责部门,要求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同时要求牵头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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