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常住人口1500余万,日产生生活垃圾约1.2万吨,要做到对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必须依法规范和引导全社会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让绿色生活理念、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为此,《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成为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立法项目之一。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二、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
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三、加强规划与建设
在规划环节,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环节,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同时,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明确各方主体的义务
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突出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等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六、促进资源化利用
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同时,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
七、推动社会共同参与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明确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条例》还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举措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将严格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1.首先广泛社会动员,提高群众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当前的首要工作:
一是强化学校教育,始终坚持培养分类习惯。通过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建立垃圾分类示范学校,提升学生文明素质。
二是加强示范引领,始终坚持营造分类氛围。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切入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分类知识进小区、进家庭、进机关、进企业、进楼宇、进校园、进商场、进医院、进军营、进媒体,在目前分类小区覆盖率60%基础上,年底力争达到100%。
三是构建多级阵地,强化分类知识宣传。开放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培训展示中心,滨海新区环卫工人之家展馆等宣教场所,开放7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厂,推动开放区级街道垃圾分类体验馆,实地感受生活垃圾分类意义。
2.重点在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实现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
一是以顶层设计为基础,夯实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协调指挥系统,统筹联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严格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责任体系,确保任务落实到人头、进度明确到节点、目标具体到数字。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体系,确保《条例》落实落地。目前,正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等15个生活垃圾管理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力量。
三是以党建引领为抓手,扩展垃圾分类工作格局。形成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志愿服务、居委协调、物业参与“五位一体”工作格局。
3.采取5项措施,全力推进垃圾分类落实落地:
一是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居民社区垃圾分类。总结推广“北辰区宝翠花都”等社区分类模式,开展以街镇为单位整建制打造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二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垃圾分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造 “双桥河村”分类模式,实现分类桶入户、上门分类收集;结合智慧平台建设,推广“付村社区”,一户一码、文明积分分类模式,提高垃圾分类参与率和准确率;结合翠屏湖退村还水工程,打造“洲河湾镇”分类模式,树立智能设备和分类厢房相结合分类新标杆。
三是精准定位,强化可回收物收集管理。对老旧小区多的区域,采用“整合物回从业人员+人工上门收集”模式,逐步实现可回收物收集正规化。对新建社区较多的区域,加大智能设备和互联网预约回收覆盖面,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对居住较分散的区域,鼓励社区便利店参与积分兑换,吸引群众分类投放。
四是结合实际,健全有害垃圾全链条体系。进一步规范48个有害垃圾暂存点的运行措施,加强前段城市管理部门收集和后段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第三方运输、处理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有害垃圾管理全链条管理。
五是强化保障,提升末端设施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年底,全市将一共运行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确保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需要。同时,推动建设北辰区大件垃圾处理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厂和宁河区秸秆焚烧发电厂建设,实现更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4.最后是监管要到位:
一是分类投放管到位。《条例》建立了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管理责任人责任,我们要动员各方力量,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确保分类投放有效落实。
二是分类收运监管到位。通过改装一批、购买一批、维修一批,全市配齐专业运输车辆,确保“四类垃圾、四种车辆、四条线路”分类运输。逐步加装车辆行驶和装卸记录仪,用技术手段规范收运作业。
三是检查考核监管到位。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每月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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