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进一步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今后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方案》明确此次省级审批委托市级办理事项共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两项,即“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项,即“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级审批和备案事项委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可再委托本辖区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或下级生态环境部门。
《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12月1日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开始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2021年1月1日起,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2020年12月31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再受理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行政审批事项,前期已受理事项将继续办理完结。对超权限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批准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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