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发布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施工场地的颗粒物(PM10)排放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1100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DB37/T XXX 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site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拆除限定的边界范围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施工、拆除作业场地。
3.2
颗粒物(PM10)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施工作业排放产生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3
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 hourly average concentration of PM10 at the y
监控点所属县(市、区)全部国控、省控、县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PM10小时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按式(1)计算:
3.4
监控点浓度值 concentration at monitoring point
指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PM10小时浓度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监控点浓度值按式(2)计算: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限值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施工场地监控点颗粒物(PM10)浓度限值按表1的要求执行。
4.2 控制要求
4.2.1 施工场地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记录施工场地洒水、车辆进出清洗等情况。
4.2.2 施工场地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国家、省关于施工扬尘防治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围挡高度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围挡下沿应与基础或路面贴合严密,紧靠围挡内侧不应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
b) 产尘物料应当采取洒水、绿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苫盖、喷洒抑尘剂等有效防尘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的,应在封闭条件下进行,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c) 在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拆除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
d)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路面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不具备硬化条件的水利工程除外。
e)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入现场的物料运输车辆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
f)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露物料。
g) 施工涉及切割、钻孔、凿槽、混凝土喷射等特殊产尘工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2.3 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空置建设用地和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产生的裸露空置地块要及时全部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4.2.4 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4.2.5 工程项目应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 监测要求
5.1 监控点位置和数量要求
5.1.1 施工场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655、DB37/T XXX 等相关标准执行。
5.1.2 施工场地监控点位置和数量的要求,按DB37/T XXX执行。
5.2 监测分析方法
5.2.1 本标准颗粒物(PM10)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
5.2.2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和山东省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施工场地任意一小时监控点浓度值超过表1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2 施工场地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连续24小时内任一监控点小时浓度值超过表1浓度限值的次数大于两次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上述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获取的小时浓度值均指监测点位实测PM10小时浓度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
6.4 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从严要求执行。
7.3施工场地未遵守本标准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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