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不到位,8天开出11张罚单调查:部分居民仍习惯“一包丢”,保洁员二次分类长沙市城管执法局:对屡教不改者将动真格(长沙各个社区里均可见摆放的四类分类垃圾桶。通讯员供图)《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至今有一个多星期时间,长沙城管部门不间断对单位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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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垃圾分类不到位 8天开出11张罚单

2020-10-10 09:31 来源: 三湘都市报 作者: 杨洁规

垃圾分类不到位,8天开出11张罚单

调查:部分居民仍习惯“一包丢”,保洁员二次分类

长沙市城管执法局:对屡教不改者将动真格

(长沙各个社区里均可见摆放的四类分类垃圾桶。通讯员 供图)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至今有一个多星期时间,长沙城管部门不间断对单位门店、居民小区等开展执法检查。截至10月8日,全市已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29份,办理生活垃圾分类案件11起。

《条例》实施后有何变化?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访。

现场

保洁员二次分类,破解“一包丢”

10月9日上午,三湘都市报记者在开福区清水塘街道四季花城社区奥克大厦的垃圾分类收集点看到,小区保洁员刘师傅正在对厨余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将错误投放进桶的垃圾仔细挑拣出来,“经过前期的宣传,很多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加强了,但仍有少数居民图方便还是‘一包丢’。”

刘师傅告诉记者,街道、社区对他们有考核要求,如果生活垃圾不分类,垃圾中转站也可拒收。为此,刘师傅每天两次的垃圾收运工作中多了一项流程,对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类,“要顶着恶臭‘亲密’接触这些垃圾不说,每收一趟垃圾,在二次分类上就要花近两个小时。”刘师傅呼吁:“希望大家都能加入到垃圾分类中来,不要再让他人二次分类了。”

当日,记者还走访了开福区、雨花区、芙蓉区的多个小区,多数垃圾分类督导员反映,垃圾分类在前端居民分类这块,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居民还是习惯“一包丢”。

“长沙在垃圾分类中,存在居民知晓率高、参与率低;支持率高、准确率低的问题。”一位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士如是说。

处罚

《条例》施行8天,长沙开出11张罚单

10月1日,长沙岳麓区城管执法大队天顶中队在天顶街道临水路旁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而是用三个油漆桶充当临时垃圾桶,矿泉水瓶、工地废料被随意扔在桶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时,发现仍未按要求整改,根据《条例》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不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也有人因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罚。

10月2日,雨花区长沙大道某小区一居民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雨花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雨花区黎托街道某小区居民庞某及东塘街道某生鲜超市负责人刘某因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别被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罚款200元。

长沙市城管执法局提供的数据显示,10月1日至10月8日,长沙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630人次,对单位、门店实施垃圾分类检查2560家次,劝导违规行为803起,下达责令整改129起,办理生活垃圾分类案件11起,罚款7450元。

提醒

本月“执法实施月”对屡教不改者将动真格

《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阶段。为推动《条例》落地落实,长沙市城管执法局从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法实施月”专项行动。

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地毯式”“全覆盖”检查,全面查找和整改辖区生活垃圾分类问题短板。主要查投放环节,看是否存在管理责任人不按要求设置分类投放容器,不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转运生活垃圾问题;是否存在生活垃圾混投、混装等问题。查收集、运输环节,看是否存在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的问题;是否存在未使用专用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等问题。

对于处罚问题,“执法实施月”专项行动期间,将秉持“教育劝阻为主,处罚惩戒并举”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但对于屡教不改和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将会依据《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长沙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时代,市民一定要努力习惯垃圾分类的生活。”长沙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说。

法规

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最高罚款200元

根据去年12月1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最新国家标准以及《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长沙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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