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娄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肖某某、娄某某等4人合伙在肖某某经营的木炭加工厂内非法加工铝锭。至2018年底,该提炼厂共焚烧原材料50吨,产生了3.65吨危险废弃物。经宁都县环保局认定,该提炼厂加工铝锭所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废物,而且该种通过焚烧提炼铝锭的方法更是为国家明令禁止。肖某某、娄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申办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加工和处置危险废弃物,对当地土壤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污染,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4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警惕!3.65吨危险废弃物,致赣州这个县的土壤、空气被污染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