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河北省住建厅近日就《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范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全国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详情如下:
关于对《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冀建节科函〔2020〕111号)的要求,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制订的《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在2020年9月18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赵明发 13803332101
邮箱:hbgps@sina.com
附件:1.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
2020年9月4日
前 言
本规范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全国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基本规定;4 参数与计算;5. 建筑与小区;6. 市政工程;7. 设施设计。
本规范第1.0.3、1.0.4、4.1.11、4.4.2、4.6.1、4.8.9、5.4.4、5.6.4、5.6.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指导京津冀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建设中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实现雨水资源化管理,减轻城市内涝,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小区及市政建设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
1.0.3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内容。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4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1.0.5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1.2 雨水控制与利用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削减径流总量、峰值及降低径流污染和收集回用雨水的总称。包括雨水滞蓄、收集回用和调节等。
2.1.3 源头减排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2.1.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1.6 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of sponge city
海绵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1.7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annual urban diffuse pollution control ratio
等同于年均降雨径流污染物总削减率,以固体悬浮物(SS)的削减量来计算。年均降雨径流SS削减率等于区域内海绵设施对SS的年均削减总量占区域年均径流SS总量的比例。
2.1.8 径流峰值削减率 runoff peak flow reduction ratio
源头减排设施在设计降雨的情况下,最大进水流量和其对应出水流量的差值与最大进水流量之间的比值。
2.1.9 雨水调蓄stormwater detention, retention and storage
雨水滞蓄、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2.1.10 雨水滞蓄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滞留和蓄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的入渗、蒸发并收集回用。
2.1.11 雨水储存 stormwater storage
在降雨期间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
2.1.12 雨水调节stormwater detention
也称调控排放,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调节)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但不减少排放的总量。
2.1.13 铺装层容水量water storage capacity of pavement layer
单位面积透水地面铺装层可容纳雨水的最大量。
2.1.14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1.15 流量径流系数 dis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1.16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17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1.18 绿化屋面 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绿化体系。
2.1.19 硬化地面 impervious surface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
2.1.20 透水铺装地面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2.1.21 透水路面结构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和全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只能够渗透至面层或基层(或垫层)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半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能够直接通过道路的面层和基层(或垫层)向下渗透至路基中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全透水路面结构。
2.1.22 透水沥青路面pervious asphalt pavement
由较大空隙率混合料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沥青路面。
2.1.23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
由具有较大空隙的水泥混凝土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混凝土路面。
2.1.24 植被浅沟 grass swale
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2.1.25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measure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由植物层、蓄水层、土壤层、过滤层(或排水层)构成。包括: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
2.1.26 渗透池(塘) infiltration pool
指雨水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滞蓄水池(塘)。
2.1.27 渗透检查井 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渗透功能和一定沉砂容积的管道检查维护装置。
2.2 符 号
2.2.1流量、水量
2.2.2 水头损失、几何特征
2.2.3计算系数及其他
2.2.4 时间
3 基本规定
3.0.1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绿色设施和灰色设施相结合,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
3.0.2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通过科学评估确定近远期建设的目标和指标。
3.0.3建设项目海绵控制指标应该根据上位规划以及项目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3.0.4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标准,应满足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并满足以下要求:
1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应大于0.5;
2 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应大于0.4;
3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3.0.5 新开发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5%;其他区域不应低于70%。
3.0.6新开发区域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应低于60%;其他区域不应低于40%。
3.0.7 总用地面积为5公顷(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再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且应按照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3.0.8集中开发区或地势低洼、周边市政雨水管网接纳能力不足、雨水不能正常排除的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0公顷(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做雨水排水系统模拟。
3.0.9 新建工程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沉式绿地等措施滞蓄雨水减少外排雨水量,并满足以下规定:
1 硬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1)硬化面积计算方法:
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
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2)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节池、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降雨前能及时排空的雨水收集池、洼地以及入渗设施,不包括仅低于周边地坪50mm的下凹式绿地。
2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项目,绿地中至少应有 50%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
3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
3.0.10 改扩建项目应通过减硬增绿,优先采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来减少外排雨水量。
3.0.11具备透水条件的新建(含改、扩建)人行步道、城市广场、步行街、非机动车道应采用透水铺装路面,且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3.0.12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1.5m,隔离绿化带下沉式绿地率不应小于70%。
3.0.13 下沉桥区的排水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
4 参数与计算
4.1 设 计 参 数
4.1.1降雨参数应根据建设区域内或临近地区雨量观测站20年以上降雨资料确定。雨水利用设计降雨量应按多年平均降雨量计算,常用典型频率降雨量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参见表4.1.1-1、表4.1.1-2。
4.1.2北京地区暴雨强度按2个暴雨分区计算。
第Ⅰ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4.1.2-1)计算。
4.1.3天津地区暴雨强度按2个暴雨分区计算。
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公式:
I区适用于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和西青区。
II区适用于滨海新区。
III区适用于静海区、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县的平原区。
IV区适用于蓟县北部山区(20m等高线以上)。
4.1.4 河北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见附录A。
4.1.5设计降雨历时:
1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2 在规划或方案设计时,建筑小区设计降雨历时可按10min~15min计算。
4.1.6 径流系数:
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1.6取值。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4.1.6)
式中 yz——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
Fi——汇水面上各类下垫面面积(㎡);
yi——各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4.1.8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雨水同时回用为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4.1.9全年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1.9取值。
4.1.10土壤渗透系数应以实测资料为准,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4.1.10中数值选用。
4.2 水量计算
4.2.1 径流总量计算公式:
4.2.3水量平衡分析应根据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滞蓄、渗透设施的水量平衡应包括雨水来水量、滞蓄量、排放量;
2雨水收集回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3利用景观水体对雨水进行调蓄利用时,水量平衡分析应包括雨水来水量、初期雨水弃流量、回用水量、渗漏量、蒸发量、补充水量和排放量。
4.2.4雨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日补水量应包括水面蒸发量、水体渗漏量以及雨水处理设施自用水量:
1日平均水面蒸发量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3 雨水处理系统采用物化及生化处理设施时自用水量为总处理水量的5%~10%;当采用自然净化方法处理时不计算自用水量。
4.2.5绿化灌溉年均用水定额见表4.2.5。
绿化灌溉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1.0L/m2·d~3.0L/㎡·d计。
4.2.6道路广场浇洒用水定额根据路面性质按下表取值:
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2.0L/㎡·d~3.0L/㎡·d计。
4.2.7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以及采取的冲洗方式,按表4.2.7确定。
4.2.8建筑物空调循环冷却水补水量应根据气象条件、冷却塔形式确定,一般可按循环水量的1.0%~2.0%计算。
4.2.9雨水用于冲厕等的用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的用水定额及用水百分率确定。
4.2.10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规模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径流总量按本规范4.2.1式计算,降雨量宜取45mm~81mm;
2雨水可回用量宜按雨水径流总量的90%计算,并应扣除初期弃流量;
3回用系统的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不宜小于集水面雨水径流总量的40%。
4.2.11初期弃流量宜按式4.2.11进行计算。当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测雨水径流中污染物浓度确定。
4.3 渗 透 设 施 计 算
4.3.1渗透设施的渗透量按下式计算:
4.3.2渗透设施进水量按下式计算:
4.3.3渗透系统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按下式计算:
4.3.4 雨水入渗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土壤入渗时,土壤渗透系数宜大于10-6m/s,且地下水位距渗透面高差大于1.0m;
2 当入渗系统空隙容积计为调蓄设施时,应满足其入渗时间不大于12h;
3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厚度不小于600mm,面层为透水层或绿地,且设有排水片层或渗排水管时,可计为透水铺装层;
4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3.0m;
5 当雨水入渗设施埋地设置时,需在其底部和侧壁包覆透水土工布,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宜为200g/m2~300g/m2,其透水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最大渗水要求,并应满足保土性、透水性和防堵性的要求。
4.4 径流污染削减
4.4.1各类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缺乏资料时,可按表4.4.1取值。
4.4.2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以上位海绵专项规划为依据,结合管控单元及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确定。当无上位规划指标要求时,应满足表4.4.2规定。
4.4.3年径流污染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源头减排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率。城市或开发区域年SS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SS总量去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5 建筑与小区
5.1 一 般 规 定
5.1.1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源头减排原则,实现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兼顾雨水资源化利用。
5.1.2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设计标准应与上位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市政规划相协调,且不应低于规划标准。
5.1.3设有雨水回用系统的建设项目,应设雨水外排设施。
5.1.4 应统筹协调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的布局和竖向,合理规划地表径流,使径流雨水有组织自流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相衔接。
5.1.5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也可通过雨落管接入雨水收集罐。
5.1.6应充分利用洼地、水体、绿地、广场等设置海绵设施,绿灰结合、绿色优先。布置海绵设施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并应与绿化、景观、建筑相协调。
5.1.7建筑屋面应采用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宜采用绿化屋面。
5.1.8符合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地面。
5.1.9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沉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5.1.10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地坪不小于300mm。
5.1.11雨水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5.2 规 划 设 计
5.2.1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与项目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政总体规划相协调。集中开发区域应根据总体开发规模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5.2.2 新建建筑与小区海绵建设以目标为导向,完成透水铺装、下凹绿地、调蓄设施的指标要求,从而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
5.2.3 既有建筑与小区海绵改造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突出问题为主要目标。
5.2.4 历史文化街区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为前提,主要解决局部积水、管道错接、混接、水体黑臭等问题,不宜设置控制目标。
5.2.5海绵城市建设源头减排指标分解应综合考虑建设区水资源情况、降雨规律、开发强度、海绵设施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应对各赋值分区控制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是否满足整个管控单元的指标要求,有条件可采用专业软件进行计算校核。
5.2.6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与建设阶段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为50%~90%。不同用地项目类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见表5.2.6。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区可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5.2.7既有片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以管控单元为基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注重连片化效应,杜绝碎片化改造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海绵设计目标的区域,可先进行易涝点等重点治理,再行整体改造,循序渐进,分阶段达到目标。
5.2.8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根据降雨量、市政条件、地质资料等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地面高程控制、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6 投资估算。
5.2.9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要求,新建小区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要求排出。
5.2.10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取入渗、滞蓄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节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与小区宜优先采用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地下建筑顶面的透水铺装及绿地宜设增渗设施;
2具有大型屋面的建筑宜设收集回用系统,收集屋面雨水回用于绿地浇灌、场地清洗及渗入地下等;
3 市政条件不完善或项目排水标准高的区域,当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接纳能力时,应设调节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5.2.11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施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目标,项目条件、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市政条件、下垫面以及雨水回用水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1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应合理利用场地空间;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收集、截污、储存、处理与回用等设施;
3调节系统应设收集、调节及溢流排放等设施,且宜与入渗、滞蓄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组合应用。
5.2.1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设施规模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可收集的雨量;
2回用水量、回用水用水时间与雨季降雨规律的吻合程度及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3水量平衡分析;
4经济合理性。
5.2.14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时段及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宜“低质低用”或按下列次序选择:
1 景观用水;
2 绿化用水;
3 路面冲洗用水;
4 汽车冲洗用水;
5 循环冷却用水;
6 其他。
5.2.15屋面雨水可采用收集回用、雨水入渗或两者的组合形式,宜优先排入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当在平均降雨间隔期间的回用水量小于屋面的日均可收集雨量时,屋面雨水利用宜选用回用与入渗相结合的方式。
5.2.16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小区内机动车道雨水宜利用地面生态设施净化后渗入地下,也可采用渗排一体化设施。
5.2.17与建筑相连的下沉庭院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容积应满足50年一遇降雨时其外排雨水量不大于市政管网接纳能力的要求;当与地下交通直接相连时其雨水调蓄容积宜按10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校核。
5.2.18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81mm降雨量,渗透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5.3 入渗与滞蓄
5.3.1雨水入渗设施宜根据汇水面积、地形、土壤地质条件等因素选用透水铺装、浅沟、洼地、渗渠、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排一体化设施等形式或其组合。土层入渗能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5.3.2雨水入渗场所应不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5.3.3 生物滞留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应选用植被浅沟、前池等对雨水径流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颗粒的沉淀并减缓流速;
2 屋面径流雨水应由管道接入滞留设施,场地及人行道径流可通过路牙豁口分散流入;
5.3.4渗排一体化系统及外排雨水管或溢流雨水管应按总的外排水径流量计算。当采用渗排一体化系统替代排水管道时,应满足排水流量、水力坡度及下游管道高程的要求。
5.4 收集与截污
5.4.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硬化地面、人行道、绿化屋面等汇流面,对雨水进行收集;
2厕所、垃圾场站、医院院区、工业污染地等污染场所雨水不应收集回用;
3当不同汇流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收集与储存。
5.4.2区域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屋面排水的汇水面积应按汇水面投影面积计算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出汇水面积有侧墙时,应附加侧墙的汇水面积,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2球形、抛物线形或斜坡较大的汇水面,其汇水面积应附加汇水面竖向投影面积的50%。
5.4.3绿化屋面雨水口应不低于种植土标高,可设置在雨水收集沟内或雨水收集井内,且屋面应有疏排水设施。
5.4.4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高宜低于排水面10mm~20mm,并宜高于周边绿地种植土面50mm以上;
2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排水能力,其最大间距不宜超过50m;
3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沉区域设置雨水口时,雨水口数量宜附加1.5~2.0的安全系数;
4 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5.4.5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式;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当集中设置时,可设雨水弃流池。
5.4.6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容积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设施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5.4.7弃流雨水宜排入生物滞留等设施进行入渗处理或待雨停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当弃流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
5.4.8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2节相关规定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5.5 储存与调节
5.5.1雨水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防止回灌。
5.5.2单纯储存回用雨水的储存设施可只计算回用容积。兼有储存和雨水调节功能的储存设施应分别计算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总容积应为两者之和。
5.5.3 雨水调节系统应包括调节、流量控制和溢流等设施,雨水调节为雨水调蓄系统的一部分,雨水滞蓄、储存和调节的总调蓄容积不应小于4.2.3条的规定。
5.5.4调蓄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小于3年。
5.5.5调节设施应布置在汇水面下游,当调节池与雨水收集系统的储存池合用时,应分开设置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且池体构造应同时满足回用和调节池的要求。雨水调节池布置形式宜采用溢流堰式和底部流槽式,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调节池宜采用重力流自然排空,必要时可用水泵强排。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且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2 调节池应设外排雨水溢流口,溢流雨水应采用重力流排出;
3应设检查口并便于沉积物的清除。
5.5.6流量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于调蓄设施的下游;
2设计重现期降雨情况下的最大出流量应不大于雨水外排控制的值。
5.5.7 溢流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与蓄水设施分开设置;
2溢流方式宜采用堰或虹吸管溢流,溢流雨水应采用重力流排出;
5.6 雨水处理及利用
5.6.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回用于景观水体时宜选用生态处理设施;利用于一般用途时,可采用过滤、沉淀、消毒等设施;当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也可采用混凝、深度过滤等处理设施。
5.6.2雨水净化设施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水储存设施进水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设施;
2 利用天然绿地、屋面、广场等汇流面收集雨水时,应在收集池进水口前设置沉泥井。
5.6.3 人工湿地的设计规模宜按汇水流域及上游雨水设施的情况,经数值模拟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口应设缓冲消能设施,防止扰动沉积物;
2 应设前置预处理措施;
3 进水口流速不超0.5m/s;
4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30min。
5.6.4雨水处理设备的日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6小时,设备反冲洗等排污可排入污水管道。
5.6.5雨水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并应满足消毒剂接触时间的要求。在缺乏上述资料情况下,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5.6.6雨水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备用水源,并能自动切换;
2应设水表计量各水源的供水量。
5.6.7雨水回用供水管网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水系统。
5.6.8 雨水利用供水系统的水量、水压、管道及设备的选择计算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相关规定。
5.6.9雨水利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并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5.6.10雨水回用于浇洒绿地时,应避免影响行人,宜采用夜间灌溉及滴灌、微灌等措施。
5.6.11雨水回用系统的供水管材应采用钢塑复合管、PE管或其他内壁防腐性能好的给水管材,且管材及接口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7 检测与监控
5.7.1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雨量监测设备以及雨水储存池、调节池的液位计等。
5.7.2 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 远程控制;
3就地手动控制。
5.7.3 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阀、计量装置宜就地分散设置,控制箱宜集中设置,并宜设在室内;
2 应具有自动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的功能,并具有控制和调节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
3流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流量计宜设在管径最小的管道上;
4雨量控制式弃流装置的雨量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7.4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设监控装置。
5.7.5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5.7.6应对常用控制指标(降雨量、主要水位、流量、常规水质指标)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5.7.7收集池水位自动控制:降雨时,雨水进入水池,当水位高于溢流水位时由溢流管自流排出;水池低水位时,停止供水,回用水自动切换至由补充水源供水。
6 市政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范围: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城市广场、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市政场站等市政工程内的雨水控制与利用。
6.1.2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的目的是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6.1.3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不应降低市政工程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
6.1.4 市政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
6.1.5市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要注重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
6.2 规划设计
6.2.1新建市政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先编制规划,再进行设计。
6.2.2规划内容应包括:
1雨水控制与利用的目标;
2 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方式;
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效果评估与投资估算。
6.2.3规划应体现低影响开发(LID)的理念,应与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6.2.4 规划及新建污水厂处理水量应包括流域范围内初期雨水量。
6.2.5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入渗、调蓄排放、收集回用等形式及组合。
6.2.6 城市绿地、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步行街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入渗为主。
6.2.7 下沉式立体交叉道路、市区路段道路、郊区公路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调蓄排放为主。
6.2.8独立的市政工程场站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形式应以收集回用为主。
6.3 雨水入渗
Ⅰ 一般规定
6.3.1 雨水入渗系统不应接纳含有较多杂质和悬浮物的雨水、不应对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6.3.2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废弃坑塘、入渗井等方式。
6.3.3 雨水入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入渗应因地制宜;
2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其他硬化地面雨水可引入渗透设施集中入渗;
3透水铺装路面的雨水入渗不应影响路基路面结构。
6.3.4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易发生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6.3.5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81mm的降雨量,渗透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6.3.6雨水渗透设施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1~3.3.3条的规定执行。
Ⅱ 绿地入渗
6.3.7 绿地内宜根据地势设置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6.3.8 下沉式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耐淹耐旱种类的植物;
2与路面、广场等硬化地面相连接的绿地,宜低于硬化地面50mm~100mm;
3当有排水要求时,绿地内宜设置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
6.3.9绿地内表层土壤入渗能力不够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渗透设施宜根据汇水面积、绿地地形、土壤质地等因素选用浅沟、洼地、渗渠、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地、渗透管-排放系统等形式或其组合。
6.3.10新建(含改、扩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可结合用地条件和绿化方案设置下沉式绿地。
Ⅲ 硬化地面入渗
6.3.11硬化地面应采用透水铺装入渗,根据土基透水性要求可采用半透水和全透水铺装结构。
6.3.12 透水铺装路面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透水砖路面。
6.3.13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新建城镇轻荷载道路、园林中的轻型荷载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透水沥青路面适用于各等级道路;透水砖路面适用于人行步道、广场、停车场、步行街等。
6.3.15 人行道、自行车道、步行街、城市广场、停车场等轻型荷载路面的透水铺装结构应满足小时降雨量45mm表面不产生径流的标准。
6.3.16 半透水路面结构设计时应满足路面结构内排水顺畅。
6.3.17全透水路面结构设计时应特别考虑土基渗透性和荷载大小,当土基渗透系数K<7×10-5cm/s,应在土基中设置排水盲沟(管),排水盲沟(管)应与市政排水系统相连,并有防倒流措施。
6.3.18透水铺装路面横坡宜采用1.0%~1.5%。
6.3.19透水铺装路面结构应满足《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11/T 686的相关规定。
6.3.20 透水路面结构应便于施工,利于养护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及生态的影响。
6.4 调蓄排放
Ⅰ 一般规定
6.4.1 需要控制面源污染、消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防治地面积水、提高雨水利用程度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
6.4.2雨水调蓄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优先选用天然洼地、湿地、河道、池塘、景观水体,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设施或利用雨水管渠进行调蓄;
2应与周围地形、地貌和景观相协调;
3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4.3雨水调蓄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
2 需设置进水管、排空设施、溢流管、弃流装置、集水坑、检修孔、通气孔及水位监控装置;
3 宜布置在区域雨水排放系统的中游、下游;
4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有条件区域应在调蓄设施上方建设雨水处理设施。
6.4.4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的雨水调蓄设施,应保证上下游排水系统的顺畅。
6.4.5调蓄设施的调蓄容积及调蓄控制需按区域降雨、地表径流系数、地形条件、周边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有条件地区,调蓄设施设计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需涵盖降雨重现期2、3、5、10、20、50年的降雨情况。
6.4.6在合流制排水区域,用于控制面源污染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4.7在分流制排水区域,用于控制面源污染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4.8用于削减排水管道洪峰流量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4.9 用于雨水利用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6.4.10 雨水调蓄池的排空时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Ⅱ 城市路段道路
6.4.11 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调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宜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蓄;
2应与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综合相协调;
6.4.12 在易发生积水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建设调蓄设施。
Ⅲ 下 沉 桥 区
6.4.14 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沉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宜考虑1.2~2.0的安全系数。
6.4.15 下沉桥区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调蓄设施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
2雨水调蓄设施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15mm降雨量确定;
3雨水调蓄设施应满足立交排水重现期标准并提高3年以上;
4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潜水泵,且不宜少于两台;
5 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h,且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Ⅳ 郊区公路
6.4.16郊区公路两侧排水沟宜建成生态排水沟。
6.4.17郊区公路经过或穿越水源保护区,应在公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防止污染雨水与事故情况下泄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的功能;
2可采用开敞式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3便于养护和检修。
Ⅴ 城 市 广 场
6.4.18城市广场的建设不应增加周边道路雨水径流总量,应自行消纳硬化后超标雨水量,并宜进行利用。
6.4.19 城市广场下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设置要求应按本规范第5.5.3条的规定执行。
Ⅵ 地 下 空 间
6.4.20 城市重要的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加雨水调蓄设施。
6.4.21 结合地下空间建设的雨水调蓄设施,应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
6.4.22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设计地坪0.3m,并应有防淹措施。
6.5 收集回用
Ⅰ 一般规定
6.5.1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汇流面选择,应满足下列原则:
1 应选择无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汇流面;
2应避开垃圾堆、工业污染地等污染源。
6.5.2 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2节相关规定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6.5.3 市政工程场站收集的雨水,经适当处理后宜用于绿化灌溉及冲洗路面,相应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6.5.4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市政给水及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防止误饮、误用。
6.5.5 雨水回用水管应加标识。
Ⅱ 雨水弃流
6.5.6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弃流量根据下垫面旱季污染物状况确定,建议按照实测结果进行计算分析,无实测资料时,宜采用3~15mm的降雨厚度。
6.5.7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道路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
2 有调蓄设施处宜合建;
3弃流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弃流设施宜有除砂措施。
Ⅲ 雨 水 存 储
6.5.8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存储设施。雨水存储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汇水面积、回用目标与用水量、可用土地与空间、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宜优先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存储雨水。
6.5.9 雨水存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式存储设施应设置通气设施,并防止动物进入,开敞式存储设施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 应设溢流排水设施,溢流流量应满足上游来水流量;
3 蓄水位以上应设置不小于0.5米的安全超高。
Ⅳ 雨水处理
6.5.10新建市政雨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设施,以去除雨水中的污染物。可采用雨水沉淀池、生态塘、人工湿地等。
6.5.11人工湿地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汇水区域及上游雨水设施的情况确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口应设置缓冲消能设施,防止扰动沉积物;
2 应设置前置预处理池;
3 进水口流速不宜大于0.5m/s;
4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6.5.12 雨水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平流沉淀池;
2 最大设计流速不宜大于0.5m/s;
3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4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7 设施设计
7.1 绿化屋面
7.1.1绿化屋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化屋面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并纳入屋面结构永久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化屋面时,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应以结构鉴定报告为设计依据,确定种植形式。
2 绿化屋面的基层、绝热层、找坡(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排水/蓄水层和过滤层、种植土层、植被层的施工做法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
3 改造工程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拆除原有屋面层,对建筑屋面顶板找坡并做混凝土保护层,重新施工防水层,防水层的泛水高度应高出种植土250mm。
4 绿化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7.1.2 容器种植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容器种植基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中一级防水等级要求;
2 应防水层上应设置保护层。
7.1.3 地下建筑顶板应设排水层和过滤层,当地下建筑顶板面积较大时,可增设排水过滤管加强排水。
7.1.4 地下建筑顶板排水层应坡向实土区域,实土区设置收集滤管将渗水导入附近雨水井。
7.2 雨水立管断接
7.2.1 住宅及多层办公建筑应做雨水立管断接;
7.2.2 大型屋面、高层屋面排水不宜做雨水立管断接。
7.2.3 雨水立管断接雨水应引至周边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桶等设施中。
7.2.4 雨水立管断接不应对建筑立面、建筑结构造成影响和破坏。
7.3 透水地面
7.3.1 透水砖地面结构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11/T 686和《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透水铺装地面宜在土基上建造,自上而下设置透水面层、透水找平层、透水基层和透水底基层;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增设排水层;
2 透水面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渗透系数应大于1×10-4m/s,b)透水面砖的有效孔隙率应不小于8%;c)透水面砖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磨长度等应符合《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中的相关规定;
3 透水找平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渗透系数不小于面层,宜采用中粗砂或1:5~1:7干硬性水泥砂浆等;b)有效孔隙率应不小于面层;c)厚度宜为20mm~50mm;
4 透水基层和透水底基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渗透系数应大于面层,底基层宜采用级配碎石、中、粗砂或天然级配砂砾料等,基层宜采用级配碎石或者透水混凝土;b)透水混凝土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10%,砂砾料和砾石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20%;c)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150mm;
5应满足相应的承载力和抗冻要求。
6透水砖接缝采用级配填缝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按质量计)。接缝用砂级配详见下表7.3.1。
7.3.2 嵌草砖地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嵌草砖、缝隙透水砖通常为混凝土砖,嵌草砖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的规定。
2 嵌草砖之间的土壤类型为黄土粗砂(砂:土=1:1)。
3 缝隙透水砖缝采用粗砂或碎石屑填缝。
7.3.3 透水混凝土地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透水混凝土路面面层分为普通透水混凝土路面、露骨料透水混凝土路面等。透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厚度要求、透水性能、力学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的有关规定。
2 当透水混凝土面层施工长度超过30m,应设置胀缝。在透水混凝土面层与侧沟、建筑物、雨水口、铺面的砌块、沥青路面等其他构造物连接处,应设置胀缝。胀缝采用浸油软木条等柔性材料填充。
3 当透水混凝土采用双层组合施工时,上面层应在下面层初凝前进行铺筑。
4 透水混凝土面层的强度,应以透水混凝土试块强度为依据,同时以现场取芯实测强度为参考,综合评定现场透水混凝土面层的强度。
7.3.4 透水沥青地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透水沥青路面的透水面层应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作为结合料,高黏度改性沥青宜采用成品高黏度改性沥青;基层可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改性沥青或普通道路石油沥青。
2 透水沥青混合料中粗集料宜采用轧制碎石,透水沥青路面透水面层的细集料应采用机制砂。
3 高黏度改性沥青技术要求、透水沥青混合料中粗集料技术要求、透水沥青路面透水面层的细集料技术要求、透水沥青混合料配合比、透水基层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的有关规定。
4 透水沥青路面结构设计要求、封层的技术要求、垫层技术要求、路基技术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的有关规定。
7.4 下沉式绿地
7.4.1 下沉式绿地宜分布在道路、广场、建筑周边,用于滞蓄雨水,道路、广场、建筑屋面要采取措施使雨水流向下沉式绿地。
7.4.2 下沉深度宜为50mm~100mm,且不宜大于200mm;
7.4.3 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沉式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设施;
7.4.4 下沉式绿地内可不做渗透层,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淹的品种;
7.4.5 下沉式绿地内应设溢流雨水口,溢流雨水口高度应根据汇水面高度确定。
7.5 生物滞留设施
7.5.1 生物滞留设施应设溢流装置,可采用溢流管、排水篦子等装置,溢流口应高于设计液位100mm;
7.5.2 生物滞留设施自上而下设置蓄水层、植被及种植土层、砂层、砾石排水层及调蓄层等,各层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蓄水层深度根据径流控制目标确定,一般为200mm~300mm,最高不超过400mm,并应设100mm的超高;b)种植土层厚度视植物类型确定,当种植草本植物时一般为250mm,种植木本植物厚度一般为1000mm;c)砂层一般由100mm的细沙和粗砂组成;d)砾石排水层一般为200mm~300mm,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加深,并可在其底部埋置直径为100mm的PVC穿孔管;e)在穿孔管底部可设置不小于300mm的砾石调蓄层。
7.5.3 渗透洼地和渗透池(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渗透池(塘)适用于汇流面积大于1hm2,且具有空间条件的场地;
2渗透洼地边坡坡度不大于1∶3,宽深比不小于6∶1;
3渗透塘底部应设置砂渗透层和碎石层,砂层一般不宜小于300mm,碎石层宜为20mm~40mm;
4 在渗透洼地、渗透池(塘)前可设置沉泥井等预处理设施;
5 地下式渗透池应设检查口;
6 渗透洼地、渗透池(塘)均应设溢流设施;
7 渗透池(塘)设施外围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7.5.4渗透管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渗透管沟应设置沉泥井等预处理设施;
2 渗透管可采用穿孔塑料管、聚乙烯丝绕管、无砂混凝土管等材料制成,塑料管开孔率应控制在1%~3%之间,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 检查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坡度宜采用0.01~0.02;
4渗透管四周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包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少于150mm;
5 渗透检查井的出水管的管内底高程应高于进水管管顶,但不应高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管底;
6 渗透管沟设在行车路面下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700mm。
7.5.5 地表雨水输送可选择植被浅沟,植被浅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植被浅沟应分布在道路、广场的周边,用于转输、滞蓄雨水。
2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3浅沟顶宽宜为500mm~2000mm,深度宜为50mm~250mm,最大边坡(水平:垂直)宜为3:1,纵向坡度宜为0.3%~5%,沟长不宜小于30m;
4浅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曼宁系数宜取0.2~0.3;
5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6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砾石层内需设渗排水管;当地下水位较低时可不设渗排水管;
7 当以转输为主时下方可不设碎石层及渗排水管。
8 当植被浅沟纵坡大于1%时,宜设水堰或水砍,靠路基一侧需进行防渗处理。
7.5.6生态树池作应分布在广场、公园的乔木旁,也可用在小区内部路边的行道树旁,就近消纳周边径流雨水。
7.6 储存与调节设施
7.6.1雨水池的回用容积可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有连续10年以上逐日降雨量和逐日用水量资料时,宜采用日调节计算法确定雨水池回用容积与平均雨水收集效率之间的关系曲线,再由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雨水收集效率和回用容积;
2降雨资料不足时,可采用45mm~81mm的降雨扣除初期径流后的径流量确定雨水池的回用容积。
7.6.2 雨水池平均雨水收集效率按公式7.6.2计算:
7.6.3雨水储存池可采用室外埋地式塑料模块蓄水池、硅砂砌块水池、混凝土水池等。做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检查口下方的池底应设集泥坑,集泥坑平面最小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当有分格时,每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设给水栓;
2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搅拌冲洗管道,搅拌冲洗水源应采用储存的雨水;
3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设防虫措施;
4雨水收集池兼作沉淀池时,进水和吸水口应避免扰动池底沉积物。
7.6.4塑料模块组合水池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承载能力及侧向承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及施工要求,考虑模块使用期限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0。
7.6.5塑料模块水池内应具有良好的水流流动性,水池内的流通直径应不小于50mm,塑料模块外围应包土工布层。
7.6.6 调节容积、溢流堰顶高程等参数宜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和出流控制要求采用数值模拟方法确定,资料不足时,调节池容积可采用公式7.6.6-1计算,溢流堰顶标高可按公式7.7.6-3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