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发布《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涉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864-2013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2/864-2013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201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2013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2013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规范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2013版的第4章4.1.2;本版的第4章4.1.2);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013版的4.1.3和4.2.3;本版的第4章4.1.2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2013版的5.1、5.2和附录A;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864-2013废止。
本标准于20□□年□□月□□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 ] 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冯培松、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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