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的回复
来信:
我公司正在编制《英德市新一轮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大湾镇污水处理厂》环评,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但该《办法》未明确说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请问,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是否需要申请COD和氨氮的总量控制指标?
回复:
您好!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精神,以及适用范围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定,以处理区域生活污水,削减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为目的建设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应不纳入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鉴于《暂行办法》明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若对有关适用问题仍有疑问,可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原标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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