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民生“关键小事”。它不仅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随着我国垃圾分类制度的加速推行,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根据住建部等部门要求,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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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研究处理意见

2020-08-07 09:52 来源: 太行日报

推行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民生“关键小事”。它不仅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随着我国垃圾分类制度的加速推行,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根据住建部等部门要求,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目前,全市上下正在奋力推动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要实现建设美丽晋城的奋斗目标,改善生态环境是必选项。而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山西省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6月1日开始实施,但由于其中部分条款比较笼统宽泛,无法适应晋城市实际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符合晋城实际情况的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为晋城市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基于以上两点,市人大常委会将《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纳入2020年的立法计划。今年3月份开始,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以市城市管理局为主,组织起草了《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总体认为,条例草案根据晋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细化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吸纳了一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借鉴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体现了党和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和垃圾分类的方针政策,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效果”的立法原则,已基本成熟。现将研究意见报告如下。

一、研究意见形成过程

为推动条例的顺利出台,城环工委在常委会以及分管副主任李翠叶领导下,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初审的相关工作。

一是主动参与,提前介入。从今年3月份起,我委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修改,与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律师深入交流讨论,充分碰撞意见,逐条追溯依据、分析可行性,逐句逐字推敲斟酌,优化完善条例草案具体内容。

二是认真学习,积极借鉴。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借鉴先进地区如北京、上海,以及其他诸如太原、宁波、南京、郑州等城市最近两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内容,并立足晋城市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城环工委在李翠叶副主任领导下,深入城区、泽州县、陵川县、阳城县进行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巴公镇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和垃圾分类试点凤台社区。并于6月4日、5日专程赴太原,学习太原市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并调研现阶段太原市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

四是集思广益,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城环工委书面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委托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于5月22日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直各相关部门、6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座谈,会上共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会后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对确应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

二、主要修改内容

从3月份开始,我委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全程参与,与城管局起草小组多次对接,精益求精、数易其稿,重点就初稿中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源头减量、农村垃圾分类及篇章结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本市各县(市、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垃圾分类条件的成熟度不一,故建议将初稿中的原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修改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细化了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初稿中,监管部门名称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考虑到晋城市实际行使此项职能的是市城市管理局,城区、高平市为城市管理局,其他各县为住建局,故建议将此名称统一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时,结合征求意见会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建议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完善了源头减量内容。初稿中涉及到垃圾“源头减量”的内容仅有总则中的第八、第九条。考虑到源头减量是垃圾分类的基础所在,能直接缓解后续分类压力,并能间接遏制铺张浪费之风,是一种科学有效,事半功倍的举措。因此,建议借鉴北京、南京等地条例,完善“源头减量”内容并单列一章,从设计、包装、办公、服务减量方面做出规定,并加入禁塑令条款,全面保障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四)增加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内容。广大农村地区是垃圾分类不可忽视的后方战场,在农村推行垃圾分类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基于此,建议借鉴《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例中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五)确保了条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初稿中“法律责任”中的罚则部分,主要是参照固废法及其他发达地区条例对处罚作出的规定。建议立足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法律责任”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将罚款金额与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等相匹配,使条例内容更加合理、实施起来更好操作。

(六)优化了篇章结构。建议增加“源头减量”内容作为第三章,将原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和第五章“分类处置”合并为一章,并在内容上作合并精简。建议将原第七章“教育、引导和促进”的内容压缩为一条放入总则中,并增加“监督管理”内容作为第七章。

(七)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初稿中的一些内容,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里已有明确规定,不应再在本条例中作重复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查封扣押、擅自限制拆除罚则、无证经营罚则、停业歇业罚则、拒绝检查罚则等条款。

此外,建议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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