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固废法》不仅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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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上限提升至500万元!新《固废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08-05 13:57 来源: 永康日报 作者: 王靖宁 吕琳萍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固废法》不仅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提高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为500万元)。此外,新《固废法》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新《固废法》的十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包括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等内容。

亮点二: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后,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亮点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痛点”。而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点四: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近年来,伴随网购和外卖的风行,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问题比较突出。新《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鼓励绿色包装、制定相关标准、加强包装物回收、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亮点五: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迅猛壮大,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在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分类处理、科学回收、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

亮点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新《固废法》对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

亮点七: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新《固废法》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即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八: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亮点九: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七章,系统规定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亮点十: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的共21条,增加到现在的共23条,不仅增加了处罚种类,还提高了罚金的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等行为最高可处罚金五百万元。

此外,新《固废法》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明确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企业常见危废问题解答

问:公司制作危废台账需要填写哪些资料?

答:危废从采购、入库、领用、剩余去向,都需要做登记,并注明日期、登记人,基本元素:名称、数量、包装、领用用途、领用日期、废弃数量、废弃日期、管理人。

问:公司投入新的VOCs设备需要活性炭吸附的,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答: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做好更换的记录台账;更换次数除了根据环评上的产量预估,需要定期做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特别是化工、印刷、涂装行业;废活性炭的处置需符合规范,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处置。

问:公司有一些过期的水性油漆,是危废吗?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是危废,编码为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

问:公司危废产量特别少,可以存放超过1年后再处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可以到环保部门申请延长。

企业危废处置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不得露天堆放。

危险废物贮存地及包装是否有标识,需要有清楚、正确的标识。

危险废物自建处理装置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部分企业没有危险废物清晰、详细的台账。

是否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分类。

是否按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的申报和执行联单制度。

危废暂存、处理、处置场所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是否符合相关选址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应注意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危废暂存场所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企业应如何做好危废处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单位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能焚烧、填埋等。项目危废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执行遵守手续与制度。

危险废物需要用专门容器,根据成分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必须与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相结合。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各种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和特性。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不能与危险废物进行相溶和反应。

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和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收运人员出车前应获取废物信息单(卡),明确需收运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做好收运准备,如:包装物及防护装备等。危险废物装车前,根据信息单(卡)的内容对废物的种类、标签、包装物的密闭状况进行检查、核对,对接收的废物进行确认,符合包装、运输要求时才能接收。同种类的危险废物不宜混装运输,特殊情况下需混装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企业需要有清晰、详细的台账;七联单执行情况,企业需要有齐全的转移手续对危险废物进行交换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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