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列入本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除明确作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未按照淘汰关停标准拆除的机组,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于未纳入国家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停运多年、短期内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僵尸”煤电机组,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企业尽快完成淘汰关停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
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发电力〔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报送的2020年淘汰关停计划,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督查,按照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制订分解计划,将计划落实到机组、明确关停时间、落实责任人,扎实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一)淘汰机组中,凡属未建成机组、2015年1月1日后无运行记录机组,不计入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列入本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除明确作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未按照淘汰关停标准拆除的机组,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请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审核有关企业的关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四)对于未纳入国家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停运多年、短期内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僵尸”煤电机组,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企业尽快完成淘汰关停工作。
二、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地方政府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关停煤电机组与承接电源、热源的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杜绝由于机组关停造成供电、供热不足现象的发生;企业要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的主体责任,按照各省(区、市)制订的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地方政府要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国家能源局将结合202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完成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督促检查和监管。
四、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一)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2月底前,报送全年及“十三五”期间工作情况总结和本年度淘汰关停机组的书面验收意见。
(二)正式书面材料寄送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的同时,报送传真文件或电子材料,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如下:
联系电话:010-68555063,传真:010-68555073
电子邮箱:gjnyjdls@163.com
附件: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国家能源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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