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106〕7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累计关闭退出落后产能近9亿吨/年,这些煤矿关闭退出后,煤矿资产处置难以落地,所承担的各类债务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考虑到绝大部分被关闭煤矿为非独立核算(独立法人)单位,煤矿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统还,煤矿关闭退出后,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承担,造成企业债务负担增加,负债率上升,经营风险加大;特别是对于老矿区的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煤矿的比例大、负债率高,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等文件,但对于煤炭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进程中,妥善解决去产能煤矿的债务问题尚无具体的实施意见。随着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持续推进,关闭退出煤矿的债务处置问题已成为去产能工作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去产能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置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建议,允许煤炭企业按煤炭退出产能比例或关闭煤矿的资产比例,分割去产能煤矿负担的债务,并研究具体措施分阶段免除去产能煤矿债务,属于国有银行贷款,直接减免或统筹划拨作为国家资本金;属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债务,可以研究打折债转股的方式处理。
尽快修订和完善《破产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处置好去产能煤矿涉及的资产债务问题。
加大政策支持与协调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基金等机构与煤炭企业联合设立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稳妥推动债转股落地,切实降低企业的杆杠率,有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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