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有关工作情况,并对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解读。截至6月19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环境隐患31739个,已完成整治16051个,其中重大隐患33个,已完成整治20个。
动员7.8万人 江苏向环境隐患“亮剑”
去年11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目前,行动进度过半,专项整治行动有哪些进展?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处长杨新芝表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排查源头风险、严格贮存管理、强化转运监管、规范利用处置、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6个方面17项内容作为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依法依规、主动向前一步、加强协同配合”的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排查危废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排查范围上,整治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等。在排查内容上,排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扭住不放、彻查到底,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据统计,截至 6月19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8万人次,检查企业3.7万厂(次);共排查出环境隐患31739个,已完成整治16051个,其中重大隐患33个,已完成整治20个;发现安全隐患线索6769个;依法关闭取缔企业 4 家,停产整顿企业3家,罚款 1183 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8家。
联动监管 建立危废监管五项工作机制
为了在危废监管上形成合力,省生态环境厅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探索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部门联动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副处长葛勇介绍,从去年 12 月份开始,省厅就着手谋划和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机制形成的过程集中体现在 “两个通知、一个意见”,即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联动工作的通知》和出台《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的通知》。
今年3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两部门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建立了项目源头审批、危险废物监管、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合执法以及联合会商等五项工作机制。
“联动工作意见 " 的出台,消除了两部门监管盲区,打通了生态环境部门向应急等部门移送安全线索问题的渠道。其中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线索的函后,应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同时,明确两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研究纳入 " 黑名单 " 管理的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每年对各地联动工作成效总结评估,对联动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
细化监管责任 修订后的《固废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中心主任顾明事对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解读,据了解,该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固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考核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比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如何防治生活垃圾污染?《固废法》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单位无害化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级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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