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简称《行动方案》),到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全面提高,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初步建成生态环境物联网,大数据应用贯穿监管全领域,加快实现省市县协同化管理、天空地海一体化监管,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据了解,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支撑,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尽管近年来福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但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任务日益增多、监管要求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仍存在短板,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仍有差距。
《行动方案》综合考虑各类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围绕各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与重点任务,统筹硬件和软件建设,向重点区域下沉监管力量。注重新技术融合应用,拓展生态云平台功能,强化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坚持统一协同调度,构建环境信息“一张图”、监测监控“一张网”,推动环境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行动方案》主要任务包括,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完善、拓展、提升省生态云平台功能和应用,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新技术融合应用,实现监管流程信息化、监管决策智能化、监管技术现代化。优化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网,根据国家要求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工作需要,拓展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加强大气超级站、区域站、背景站、多功能子站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完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实施水质自动监测站更新及升级工程。
共建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利用相关涉海部门现有的岸基潮位站搭载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完善海洋自动监测网络与“智慧海洋”平台,与省内科研院所共建共享监测船舶,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实验室基础能力,提升实验室监测分析能力,完善监测实验基础条件,加强生态环境科研能力。五是提升综合执法和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环境应急支撑保障,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重点实施五大类项目,总投资11.87亿元(其中,省本级项目资金需求6.97亿元,市县项目资金需求4.90亿元)。包括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空气与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和应急能力提升等项目。
《行动方案》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省级资金重点保障省本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出,并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省发改委承担1亿元,省财政厅承担6.5亿元。项目实际安排资金以立项及财政投资评审后金额为准。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将本方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4.37亿元分年度统筹安排。运行维护和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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