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于环境保护以及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各国也越来越广泛地通过建立市场经济激励机制来激励排污主体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针对我国碳交易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建议。关键词:碳交易;排污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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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法律制度探析

2020-06-08 13:24 来源: 西部论丛 作者: 刘佳薇 杨雪洁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于环境保护以及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各国也越来越广泛地通过建立市场经济激励机制来激励排污主体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针对我国碳交易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

一、碳排放权的由来及性质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二氧化碳排放指标交易的说法源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也就是环境容量交易,实际上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是为了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了激励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所选用的一种市场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通过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作为一种可以买卖的货物,从而便演化出了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来改变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从而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减排的目的。

(二)碳排放权的性质

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上有多种观点。用益物权说倡导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实际上就是国家的自然环境的容量,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碳排放权实际上就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消耗行为。行政权力说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给予排放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笔者认为国家是环境容量的所有权人,对于分派到的碳排放权配额即为排放主体所有,对碳排放权进行的买卖即为对其的收益和处分,因而碳排放权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试点状况

自从2011年起在我国国内开展区域性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几个试点地区都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的纳入到我国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去,并且实行统一的管理机制。然后再根据这些试点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发挥试点区域的现有作用的同时,等到时机成熟后便将逐步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渡。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并于2014年12月26日颁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行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在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安全的运行的前提下,慢慢扩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囊括范围,丰富碳交易的主体、交易的标的以及交易的形式,实现全国性的全方位的碳排放权买卖市场。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方面,交易的标的范围不明确。《京都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包含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明确规定交易的标的物的范围,是仅涵盖这几种温室气体还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温室气体,或者是这几种气体中的其中几种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个排放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配额,或者为了更为容易的获得碳排放配额,难免会出现利用金钱或权力进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败。其次,我国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是无偿获得的,这会使得重点排放单位在无需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违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的完善

从市场交易主体的角度来看,允许自然人个人进入碳交易市场,将其作为一种投资的手段,能够从中获取利益;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减排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更大程度的活跃碳交易市场,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减排目的的实现。若想要创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就应当使碳交易市场能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统一一般主体的准入标准,而不再是特殊的少数的主体的市场。

(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的种类

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我国可以在借鉴《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将碳排放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分为三类:1、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环境和人体健康,应当将其作为重点防治对象;2、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威胁;3、对臭氧层造成极大破坏的的物质(如氟利昂等)。在实践过程中,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具体实际的考虑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三)完善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制度

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是无偿的分配方式,会导致交易主体在无成本的情形下无法保证碳排放的技术或设备合格。因此主体方面,应当健全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在排放主体提出分配申请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在污染物处理技术和设备上都合格的情形下才允许其获得分配资格。不能对所有的重点排放单位都同等条件的基于排放配额,对于各个不同的排放主体,应当对其进行等级划分,区别对待的方式来试图减少碳排放。

四、结语

碳排放指标的交易对环境保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都有重要作用。我国需要实行新型并且强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这样一个制度。我们应该努力建立完善碳排放指标的交易,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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