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动真格”了。为了推动《条例》有效落地,苏州市进一步针对分类设施设置、拒收拒运等内容制定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挂出了更为具体的“作战图”。
在正式进入“强制分类时代”后,苏州将如何领好“新时尚”?我们的生活又将迎来怎样的改变?
分类投放抓落实
谁是管理责任人?
目前,苏州执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
《条例》实施后,苏州市将进一步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强化一系列监督考核机制。这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谁是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这要依据不同场所而定。
《条例》中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是投放管理的责任人。
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投放管理责任人。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投放管理责任人。
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是投放管理责任人。
接下来,一旦相应场所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做得不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将向上述管理责任人问责。
责任人管好分类投放
公示、监督、制止都是“分内事”
《条例》明确,作为相关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要落实好包括信息公示、指导监督、劝告制止、环境整洁、建档记录等一系列工作。具体来说,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责任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进行明确公示。
管理责任人要安排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要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并维护好周边环境整洁。
对于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管理责任人要予以劝告、制止;劝告后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要安排人员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或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如果对方不听劝告、制止,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管理责任人必须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等。
扔这些垃圾容易“犯糊涂”
记住这些正确“打开方式”
《条例》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不乱倒生活垃圾,为了避免犯糊涂,下面这些正确“打开方式”要记住。
比如,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后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来收集。而不能将大件垃圾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有害垃圾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需要提醒的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丢弃厨余垃圾时,应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中。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据了解,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苏州将建立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明确拒收拒运措施
专治前端混投、中端混运
针对前端垃圾混投,导致中端混运的问题,此次《条例》中也提出了拒收拒运的相关内容。
其中提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如果在要求管理责任人分类后仍不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而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如果仍不分类就拒绝接收。
推动垃圾源头减量
一次性用品有了使用“限制令”
垃圾分类的根本在于源头减量。为此,《条例》在餐饮、旅游、日常办公等容易产生更多生活垃圾的环节,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比如,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要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除了要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外,还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 羹、刀叉。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垃圾分不清的单位最高可罚五万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作为,个人或单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条例》中明确了罚则。
据了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如果未按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则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里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四分类要“拎得清”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肢解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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