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于近日公示,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详情如下:关于《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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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

2020-05-11 15:15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 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于近日公示,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详情如下:

关于《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范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前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3日。

联系人:黄明星 庞晓坤,0571-81050814 81050823

附件: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6日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报批稿)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起草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环境(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楼继锋 方 强 魏 俊 代 荣 王礼兵

徐 敏 刘宏远 韩万玉 王升阳 周佳恒

朱海涛 毛 加 倪国军 赵立佳 孙 杰

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周鑫根 俞亭超 褚金雷 沈小红 王英达

1 总则

1.0.1 为规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buried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设备操作区封闭,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厂由地面层和地下厂区组成。

2.0.2 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totally-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全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池体上部完全覆盖土,地面层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3 半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semi-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处理池体整体位于地下,员工巡视及设备层位于地面层,高出地坪的箱体上部完全覆盖土种植绿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4 地面层 ground area

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厂界内的地面区域。

2.0.5地下厂区 underground facility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以下的生产区域,是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操作区域的总称。

2.0.6生态综合体 ecological complex

以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为核心,充分利用水资源,将污水处理与景观生态、公共服务等元素有机结合,构筑而成的具有一定综合性功能的公共基础设施。

2.0.7地下箱体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钢筋混凝土的底板、顶板和若干纵横墙组成的,形成中空箱体的整体结构。

2.0.8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节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量。

3 基本规定

3.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照污水专项规划、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水管网普及程度合理确定,并通过综合经济技术比较,统筹考虑分期建设衔接方案。

3.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现行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的规定。

3.0.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适当超前的污水处理工艺;

2 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环境质量并符合城市长期规划;

3主体工艺应综合规模、处理目标、设备数量、构筑物占地等因素进行选择;

4应根据不同水质目标选择,不同工艺单元及其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3.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确保安全,重点进行除臭通风、抗浮、抗震、防涝、消防、防渗等设计,同时应做好卫生和防疫措施。

3.0.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减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动化控制。

3.0.6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综合利用厂区地面层土地资源,结合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成生态综合体,地面层生态综合体应与地下厂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 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建设于用地紧张、人口稠密和区位敏感等地区,其地面层土地应进行综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高标准出水要求项目。

4.1.3地埋形式应优先采用全地埋双层加盖和半地埋双层加盖形式。

4.1.4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处应布置环保标志牌。

4.1.5 应采用分层布局形式,在竖向布局上可分为水处理构筑物层、设备操作层和地面层。

4.1.6在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整体设计应紧凑合理,地面层与地下厂区应做好衔接。

4.2 构(建)筑物布置

4.2.1结构柱网的布局应结合工艺设备、构筑物,宜结合导流渠、隔墙进行设置,确定独立柱的设置数量,并宜结合上部构(建)筑物设置。

4.2.2污水处理构筑物宜共壁布置,构筑物之间宜采用渠道连接,减少水头损失和占地。

4.2.3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附属用房宜与污水处理构筑物叠合布置,节约用地。

4.2.4 鼓风机房宜布置在生物反应池池顶,污泥脱水机房宜布置在车行道与地下厂区人防区,加药间宜靠近车行道,并布置上料接口,药剂储存装置宜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配置泄流和冲洗装置。

4.2.5应将管线、电缆等集中布置,宜布置在构筑物间隙,管线布置应符合本导则第7.1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2.6高压配电间、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7应避免采用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处理工艺及设备,当必须选择有关工艺及设备时,应布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8分期建设的地埋式应预留远期扩建地下通道接口。

4.2.9 当所使用药品的危险性等级属于甲类或乙类时,应将其独立置放于专用房间,且不应放置于地下。专用房间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设置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组织

4.3.1地面层道路设计建设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

4.3.2地面层至地下厂区车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入口分别设计、互不干扰。

4.3.3地面层与地下厂区连接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0.08,最小净高不宜低于4.0 m。

4.3.4当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时,其出入口应与污水厂出入口完全分开,并有效隔离。

5 地下厂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结合实际环境影响,工艺要求,操作维护及安全防护等因素加设盖板。

5.1.2 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格栅、污泥脱水机、尾水泵房等大型设备应在顶板处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地面层道路并做好防水等防护措施。

5.1.4 膜池或滤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膜组器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

5.2 进水单元

5.2.1进水泵站的总装机流量应按纳管范围内的雨季流量确定。

5.2.2 进水单元设计时应考虑进水量的限流措施和应急超越措施。

5.2.3进水方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输送进水模式,设置断电缓闭阀门,与提升泵实现联动;同时阀门宜采用电动和液压机械双驱动方式;

2 采用重力流进水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单元应设置进水速闭闸门和电动闸门双重安全保障措施。

5.3 预处理

5.3.1 宜设置粗格栅、细格栅、超细格栅等多道格栅;当选用MBR工艺时,应明确超细格栅间隙参数。

5.3.2沉砂池的设计应结合进水含砂特征,强化除砂效果。应采用高效除砂设备,加强对0.1 mm~0.2 mm粒径大小砂粒的去除。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排砂,应选择大通道、不易堵塞的设备。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离设备、压榨设备等产生废水的废水泵房,选择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据实际情况放大选型。

5.4 生物处理

5.4.1生物反应池顶板宜设置用于观察、取样及检修的孔洞,孔洞盖板应选用热浸锌钢、玻璃钢等防腐材质。

5.4.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单层或双层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过孔流速、间距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5.4.3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结构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寸。

5.4.4膜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起吊重量应按湿重考虑,吊车轨道的布设应根据柱网布置、膜组器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5.4.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鼓风曝气系统的曝气器,应选用充氧性能高、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及维修方便的产品,宜采用吊装形式进行安装。

5.4.6 使用MBR等膜过滤处理工艺宜设置膜组器离线清洗平台。

5.5 深度处理

5.5.1当采用混凝沉淀工艺作为深度处理工艺时,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艺。

5.5.2 尾水排放管路较长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次氯酸钠消毒。

5.5.3 反洗气量大及反硝化工艺的滤池宜加强通风换气。

5.6 污泥处理

5.6.1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处理过程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产生,工艺选择应符合本导则第3.0.3条的规定。

5.6.2污泥的浓缩脱水应在地下厂区内进行,宜采用一体化设备处理。

5.6.3宜采用污泥料仓贮存脱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输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再生水用途主要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等,具体利用方式和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7.2气压给水设备应根据泵坑液位信号以及回用水系统压力信号综合控制水泵启停,并采用先开先停、先停先开的方式轮换运行。

5.7.3 当尾水排放管路较长时,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体结构

5.8.1地下箱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按一级执行。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8.2地下箱体设备荷载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荷载参数取值;

2楼梯均布活荷载不宜小于3.5 kN/m2;

3 汽车活荷载应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

4水位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

5.8.3地下箱体应考虑抗浮设计。

5.8.4当进行地下箱体受力计算时,屋面种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计算时,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体外墙侧向土压力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的规定。

5.8.5地下箱体构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地下箱体底板及侧壁防水等级应为二级,地下箱体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8.6地下箱体主要承重混凝土构件侧壁厚度不宜小于250 mm,非承重侧壁或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 mm。钢筋混凝土构件厚度大于等于150 mm 时应配置双层钢筋。

5.8.7基坑开挖范围为深厚的淤泥层、淤泥质土、砂层等,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5.8.8地下箱体应考虑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及以上。

6 地面层设计

6.0.1 地面层建设不应影响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6.0.2地面层设计应结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兼顾地下厂区进行土地综合利用,宜进行景观生态、公共设施等综合利用设计。

6.0.3地面层雨水收集与处理宜结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6.0.4 采光井应结合地面层建设模式设置,且满足地下厂区自然采光的要求,采光井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保护措施。

6.0.5 风井及排气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气筒高度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确定;

2应结合实际环境情况设置于不良影响较弱的地点;

3 应在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造型宜结合周边景观综合考虑。

7 辅助设计

7.1 工艺管道

7.1.1 地埋式城镇污水厂内各种管道沟渠应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扰。

7.1.2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7.1.3当管道布置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1.4管道防腐等防护措施应符合本导则第7.10节的规定。

7.1.5应对各工艺段配水渠和回流渠应进行除臭与通风,并应符合本导则第7.8节的规定

7.2 电 气

7.2.1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7.2.2 变电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规定,且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方便进出线、设备运输;

2变配电间顶部应高于周围顶面,并做好防水渗水措施;

3宜增设独立除湿装置;

4 宜采用独立的新风系统。

7.2.3 电气设备机房不应设置在易水淹处,安装于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

7.2.4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不应采用油浸式设备,宜采用节能型干式变压器。

7.2.5 地下厂区消防设备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耐火电缆,其他设备缆线应选用阻燃电缆;

2桥架材质宜选用铝合金;

3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电设备布线,应采用穿金属管布线、暗敷。

7.3 自动化系统

7.3.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含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防系统、语音通讯系统等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

7.3.2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数据优化及数据分析功能;

2 报表及曲线功能;

3 远程工艺及设备监视功能;

4移动APP应用功能;

5风险监控及事件预警功能;

6厂网联动调度指挥功能;

7 应急响应功能;

8 设备管理功能;

9 接口协议管理功能。

7.3.3 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自动控制及仪表检测系统宜由中央控制和现场控制组成,应具备下列功能:

1)中央控制系统应具备生产监视、过程控制、数据管理、报警管理、事件处理和报表及打印输出等功能;

2)现场控制系统应具备污水污泥处理设备的自控和数据采集功能。

2电力监控系统应多整个厂区的电气系统实施中央监控。

7.3.4 环境控制系统应具备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监测等辅助附属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控制的功能。

7.3.5安防系统由视频监视系统、移动巡检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巡检系统应具备人员巡检监管考核、巡检数据管理、巡检数据查询、巡检内容专家库指导、巡检设备状态自动化监测、声音图像上传功能等;

2门禁系统应具备出入管理控制和防盗报警等功能。

7.3.6 语音通讯系统应具备通过固定通讯、无线通讯等方式保证工作人员即时沟通交流的功能。

7.3.7 自动化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要控制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包括控制器冗余、电源冗余、通信网络冗余及数据传输冗余。

7.3.8 PLC采用模块化结构的具有防腐蚀性涂层冗余结构的控制系统。

7.3.9网络线缆和数据线缆等应接入地下箱体,实现地下箱体内运营商网络信号覆盖。

7.3.10各信息系统应实现全系统的容灾备份。

7.3.11各信息系统的数据应通过ETL传输至统一的数据仓库平台。

7.4 仪 表

7.4.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氨、硫化氢、甲烷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宜设置氧气测量仪和温/湿度测量仪,设置区域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处理区域、生物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域;

2管廊、辅助车间、集水坑等巡检区域;

3其他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臭气易聚集区域、厂内低洼处。

7.4.2进出口均应设置水量、水质监测仪表,工艺段也应设置氧化还原电位计、污泥浓度计、液位计和溶解氧仪等工艺参数监测仪表。

7.4.3 集水坑、提升泵房等区域最低处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7.4.4 当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处理采用多级A/O工艺时,宜在分段进水配水管渠上设置流量计。

7.4.5检测仪表选用带现场显示变送器的智能化仪表。

7.4.6 所有仪表选型应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久耐用的原则并根据现场的工况、环境以及介质要求选取。

7.5 照 明

7.5.1地下箱体内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光照明设备应选用具有防潮、防腐蚀功能的低温节能型照明灯具,对有防爆要求的地方应采用防爆灯具。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不同工况的不同照度进线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及有效节能。

7.5.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域照明标准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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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供暖与空调

7.6.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或供暖系统。

7.6.2二次沉淀池等未加盖池体所在区域宜设置暖风机或预热送风,防止墙体结露、设备腐蚀。

7.6.3空气湿度较大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对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电气设备的房间除湿。

7.7 消 防

7.7.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结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7.2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火设计应经消防专项评估,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操作巡视层的单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70m;

2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3对于管廊层的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取不大于5000m2,同时最远疏散距离取200m。

7.7.3爆炸危险性场所应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7.4防爆区内工艺仪表应采用安全型仪表及隔爆型一次组件。

7.7.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集中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7.6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设地面积水收集和排水系统。

7.7.7 当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重要区域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8 除臭与通风

7.8.1应对臭气源头采取控制措施,格栅池、沉砂池、生化处理池、脱水机及料仓等主要臭气源,应作除臭处理。各区域计算除臭风量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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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臭气收集风管应合理布置,管路系统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应大于15%。

7.8.3宜选用生物除臭工艺(图7.8.3)作为主要除臭方法,生物除臭装置的填料使用寿命不宜低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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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臭气源所加的防护盖、罩及支撑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臭气收集风管应采用难燃玻璃钢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生物除臭装置主体框架及外壳应选用玻璃钢、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

7.8.5臭气收集处理应选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风机,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7.8.6通风系统宜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检测仪表联动控制,同时宜采用远程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

7.8.7通风系统风管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7.8.9各区域通风量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鼓风机房等房间可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各区域换气频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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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进水及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污泥区等区域应封闭并保持微负压状态。

7.9噪声控制

7.9.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厂区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7.9.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将管理用房与机房分开,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等机房内应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加盖池体应通过优化水力设计来降低噪声。未加盖池体所在空间区域较大时,宜采用局部设置吸声体或对壁面进行声学处理的措施消除混响。

7.10 防 护

7.10.1防腐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等级不得低于二级,防腐等级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等级和防护层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宜采用同一种材料同时满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 宜选用柔性无缝防水方案进行防腐防水设计;

4 应对电气元件进行防腐防水处理。

7.10.2地下厂区应设计良好的排水系统,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城镇防洪标准。地下厂区出入口应设置雨水排水沟渠,连接处可设置遮雨棚,防止雨水进入地下厂区。

7.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涝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提高进水区域操作标高;

2应设置进水速闭措施;

3 应设置排水设施及应急超越管道;

4 地面层设计场坪宜高于场外道路0.5m。

7.10.4地下厂区应考虑防断电措施,配备柴油发电机等备用供电设施。

8 施工与调试

8.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基坑施工应结合地质条件和基坑周边环境,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

8.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0.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8.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与调试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测量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沉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8.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冬、雨期施工应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条件变化,做好防范准备。

8.0.6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施工与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的规定。

8.0.7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施工除应符合第8.0.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支护形式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支护结构;

2 地下箱体结构土建施工时应为设备安装做好准备。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位置,核对交叉重叠部位,确定施工工序;

3 地下箱体外墙的水平施工缝处应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设施,池体构筑物设计水位以下的水平施工缝处宜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设施;

4 基坑回填应在地下箱体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 地下箱体顶板、内部等区域的机械及车辆荷载、材料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8.0.8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筑物的漏损率等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2 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3自控、仪表设备测量值准确,测量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各组设备联动应无误,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分别进行设备试运行和系统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的时间不应小于72 h。

9 工程验收

9.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9.0.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规定。

9.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时应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地面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0.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9.0.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时,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规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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