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暨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动员大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日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落实“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对2017年1月1日后已完成的污染治理工程进行摸排,补充遗漏项目,挖掘潜在容量。查清现有排污企业实际生产状况,对实际停产且无法再恢复生产的企业排污总量重新分配,盘活闲置容量。对无环境容量或环境质量反弹的县(市、区、功能区)实行从严审批。
实行污染物消减量预支。重点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建立企业逆淘汰清单,为“亩产效益”高的优质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加快推进减排工程建设。引导督促各县(市、区、功能区)从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气十条、“水十条”考核列出的重点治理工程和治理项目中,提炼出泰安的重点减排项目,并列入减排计划。2020年,完成水污染物减排项目14个,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19个,确保完成“十三五”减排任务。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对57家企业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做好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完成泰安城区4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新增污水管网100公里,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鼓励企业实施污染物深度减排措施。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减排效益的单位,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制定企业深化治理工程奖励政策,相关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支持该类项目建设。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不能达标排放和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未批先建”类企业,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原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收回。
严格减排奖惩办法。实施《泰安市节能减排奖惩办法》,收缴减排调节金,排污强度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功能区)缴纳一定比例的罚款,奖励排污强度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功能区),激励县(市、区、功能区)积极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健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机制,探索建立全市排污权交易制度,确定试点行业、试点范围,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畅通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优质项目流动的制度化渠道。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次办好”、“一切便企”各项举措;推行并联审批,会同市审批服务局将“先审查后审批,先公示后审批”串联模式变为“边审查边审批,边公示边审批”的并联模式;实现竣工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对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加强与企业对接协调,同其他污染要素的自主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并联验收。
促进审批提速增效。优化审批流程,减免申报材料,环评项目审批取消项目所在乡(镇、街)及园区意见、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或核准文件、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申报材料。缩减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项目环境准入审查;6个工作日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完成报告书项目现场勘察、评审,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及时通知编制单位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委托),由法定45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在2020年9月底前(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开展全市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将部分环境污染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省和市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防疫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豁免管理改革;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
着力推进“三线一单”科学编制及成果应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安排,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相关管控要求落到实处,为全市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支撑。
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切实加强与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下同)规划编制部门的沟通,及时督促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按期开展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对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文件组织审查。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结果共享。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督办、整改帮扶机制,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一律限批”等敷衍应对做法。对升级改造类企业,积极指导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已完成整治但手续不全的企业,推行“减证便民”服务,依法支持完善相关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推动入园升级,支持向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对主观故意、恶意破坏环境的要坚决查处。
加强环境信用监管。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将环境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差别化监管模式,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做好涉气污染源差异化应急管控工作,精准实施应急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2020年7月底前完成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缩小停限产影响面,力争在原有清单的基础上,削减30%以上的企业(生产线)。优化绩效分级评价制度,动态调整绩效分级企业清单。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标准的企业,在应急期间免除或减少停产限产;对纳入C类管理的企业,要求其采取更多应急减排措施,促进行业公平。
开展“送服务上门”活动。组织技术专家、业务骨干对企业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把脉问诊,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补齐治污技术、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帮助企业制定精准的应急减排措施,选择科学的停限产工序和时序,减少非必要停限产,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正面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案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攻坚任务推进情况,公布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
强化资金技术保障。指导帮助严格落实环保政策规定、污染治理难度大、意愿强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发挥各类科技平台作用,为区域环境治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及工程建设和运营服务,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实施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方面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全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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