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源头减排作用,我委现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在建筑、服务、工业、交通行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数据中心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3.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待改造或正处改造阶段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前期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
4.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5.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非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
6.项目此前未获得市级节能技改资金支持。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均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区内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申请区内资金支持的项目也可以申报市级资金支持。相关区节能技术改造工作请关注各区政府网站。
(三)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单一新能源或能源替代类项目。
2.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报送至我委(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资金申请报告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1份。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标准
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600元;非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800元。
(二)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对于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改造工程,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对于待改造或正处改造阶段的生产工艺或设备改造工程,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基期能耗审核。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项目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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