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
(一)豁免管理一批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承诺审批一批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附件2),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参考我厅制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做好环评审批改革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技术复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快推进一批
继续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服务国省重点项目。细化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环评审批进度促进复工复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环函〔2020〕94号)相关要求,动态更新国省重点项目清单,主动跟进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对开工急需和环境问题复杂的重点项目,参考我厅制定的重点项目环评预审工作方案(附件4)试行预审,项目实质开工前完善环评批复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查、审批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络员责任制,项目建设中,协调指导解决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企业按照环评文件,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指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指导服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实现全过程服务。
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现“三个优化”执法监管
(一)优化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环境信用评价为诚信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近一年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环境制度体系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环境信用不良、近一年有两次及以上违法记录的企业,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为特殊监管对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突出重点,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对企业开展抽查。对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主要采取线上监管,着重加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热点网络等大数据应用,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视频联网等方式开展线上抽查,并做好记录;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涉重涉危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采取“科技+现场”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巡查等手段开展外围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再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三)优化环境行政处罚。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的,除可能引发重大环境安全或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外,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存在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以督促整改为主;对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第七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一律免予行政处罚;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免予建设项目审批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对接税务部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减免缓缴环境保护税。
三、筑牢环境底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对违法排放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时段,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扛起主体责任,抓好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的贯彻落实。依法依规并坚守原则底线,坚持质量第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建立环评和执法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告机制,在每月18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书面报送我厅。同时在官方网站、各类环评管理信息系统中,以显著位置、醒目形式提示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举措。本通知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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