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编号为DBJ/T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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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 6月1日起施行

2020-04-08 15:21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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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 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内容不涉及到任何专利。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污水收集设施;5.污水处理设施;6. 污泥处理与处置;7.水质检测;8.运维记录;9.运维评估;10.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 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爱国路水库 南粤港供水大楼,邮编:518021,电子邮箱:289210943@qq.com)、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9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85692811@qq.com) 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510010,电子邮箱: gdsy—sz2@163.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赵 焱 袁维芳 李德强 孙国胜 张 琨 钟云娜 魏玉芹 王 浩 周炜峙 孙 斌 李 继 王卓悦 高连敬 张元佳 陈锐海 邹 彬 王国彬 谢洁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曹达文 袁敏忠 王少林 王彩虹 周秀霞 张昆峰 陈 杏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确保设施有效、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仅适用于广东省内处理规模为 500 m³/d(含 500 m³/d)以上,10000 m³/d(不含 10000m³/d)以下,小城镇等处理规模相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0.3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small 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输送小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设施以及将收集的污水处理至达标排放所需的构(建)筑物及设备。

2.0.2 预处理设施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具有除渣、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泵井、格栅、沉砂池、集水井、调节池等组成。

2.0.3 配套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仪表、构件,由供气系统、加药系统、电气及控制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其中辅助设备、设施包括流量测量装置、阀件与管路设施、金属构件、构筑物安全防护设施、除臭设备等。

2.0.4 运行与维护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展的运行、巡检、维护等管理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培训考核、工作流程、运维手册、记录评估、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应定期修订。

3.0.2 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后上岗。

3.0.3 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0.4 本规程涉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范的要求。

3.0.5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宜按照本规程要求采用自动化控制,实现自动化管理。

3.0.6 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的有关规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 污水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对市政污水收集管渠(含倒虹管、压力管)、检查井(含截污井、闸门井、阀门井)、排水(污水)泵站等的定期巡检、养护。

4.1.2 运维单位宜在排水泵站、溢流口、埋地管道上方等必要位置设立并公开专用于群众反馈的联系方式,便于尽早掌握设施的运行问题。

4.2 管渠及检查井巡检

4.2.1 管渠的巡检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管渠日常巡视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管渠结构状况应定期检查。

4.2.2 管渠日常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道是否坍塌;

2 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 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 是否存在新增私接管道;

5 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巡视检查;

6 对合流管、截流管应在停雨后三天内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设施完好情况,淤积或垃圾缠绕情况。

4.2.3 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渠内是否积泥超过管径或渠高的 1/5;

2 管渠内是否有树根、残墙、坝头等;

3 管渠内水位和水流是否正常。

4.2.4 管渠结构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渠是否有变形、错口、脱节、破裂与空洞、渗漏、腐蚀、胶圈脱落、塌陷等;

2 管渠是否有倒坡。

4.2.5 管渠检查可采用潜望镜(QV)检测、电视(CCTV)检测、声呐检测、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宜符合表 4.2.5 的规定。

4.2.6 电视(CCTV)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视(CCTV)检测进行结构状况检查前,宜对检查管段进行清洗;

2 电视(CCTV)检测作业时,当管道内水位不能满足设备作业条件时,应采取降低水位 措施;

3 采用电视(CCTV)检测时,管内最大淤积深度不应大于 100mm。

4.2.7 采用声呐检测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 300mm。

4.2.8 采用染色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渠内应有一定水量且水体流动,但满管时不宜采用;

2 染色剂应投放在上游检查井;

3 染色剂应采用无毒、无害的彩色染色剂。

4.2.9 采用烟雾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满度应小于 0.65;

2 无需检查方向的管渠应予封堵;

3 应采用无毒无害彩色烟雾发生剂和专用鼓风机。

4.2.10 检查井检查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检查井外部检查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内部检查每 年不应少于两次。

4.2.11 检查井内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井盖链条或锁具是否缺损;

2 防坠设施是否缺失、损坏;

3 爬梯是否松动、锈蚀或缺损;

4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等;

5 管口、流槽是否破损;

6 井底是否存在积泥、杂物、堵塞;检查井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的有关规定;

7 井内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违章倾倒、新增私接管道管;

8 透气井内应无浮渣;

9 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应完好有效。

4.2.12 检查井外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水是否冒溢;

2 井盖是否埋没、丢失、破损、移位,能否正常打开;

3 井盖标识是否与管道属性一致;

4 井圈、井口有无破损、倾斜、沉降、坍塌;

5 井盖与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声响;

6 检查井周边路面有无破损、沉降。

4.2.13 检查井可采用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的检查方法。

4.2.14 当巡检人员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 h 内修补恢复;当管理单位接报井盖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 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 h 内修补恢复。

4.3 管渠及检查井养护

4.3.1 收集设施养护包括:检查井、管渠的清淤、疏通;井体病害的修复,井盖、井框、安全网的更换;闸门、阀门及拍门等的保养;排水泵站的运行维护。

4.3.2 检查井养护频率不应低于 4 次/年,管渠养护频率不应低于 1 次/年,容易淤积的管网应结合季节性和重要性适当增加清疏频率。

4.3.3 管渠及检查井清疏养护产生的淤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淤泥产生特点,宜设置淤泥中转站,对淤泥进行浓缩、脱水和暂存。浓缩产生的污水应就近排入污水管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 淤泥中转站宜按就近原则设置,优先选择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及现有管渠污泥码头或堆场;

3 经淤泥中转站处理后的淤泥可进行填埋处置,但处置过程应符合填埋场的相关规定。

4.3.4 检查井清疏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设施上、检查井内及截污井内的格栅上应无垃圾和杂物;

2 发现防坠设施不牢固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 清疏后应达到井壁清洁无结垢,井底无硬块,井内无积泥的质量要求。

4.3.5 井框升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动车道下用于井框升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2 井框与路面的高低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的有关规定。

4.3.6 检查井的清疏宜采用吸泥车、抓斗车等机械设备。

4.3.7 井盖设施养护时应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维修和更换应符合相关规定。井盖的标识必须和管道的属性一致。

4.3.8 管渠清疏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通养护后积泥深度不应超过管径或管渠净高的 1/8; 2 工作现场污泥、硬块不落地,作业面清理干净;

3 污泥、垃圾运输应密闭处理,运输过程不滴漏;

4 倒虹管应定期清理,采用水力冲洗养护时,冲洗流速不宜小于 1.2m/s;

5 倒虹管维护需要抽空管道时,应先进行抗浮验算;

6 倒虹管沉砂井应定期清理;

7 压力管的维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

4.3.9 管渠的清疏养护可采用射水疏通、绞车疏通、推杆疏通、转杆疏通、水力疏通和人工铲挖等方式,各种管渠疏通方法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4.3.10 阀门或闸门的养护应包括阀/闸门的启闭操作、传动部件的润滑、门板的密闭性检查、各部件的防腐等。

4.3.11 阀门或闸门的养护每年应不少于一次,不经常启闭的阀门或闸门每季度启闭应不少于一次。

4.3.12 阀门或闸门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或闸门应清洁,无锈蚀;

2 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启闭灵活;

3 启闭过程中出现卡阻、突跳等现象应停止操作并进行检查;

4 定期检查暗杆阀门的填料密封;

5 手动阀门的全开、全闭、转向、启闭转数等标牌显示应清晰完整;

6 手动、电动切换机构应有效;

7 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的界限、接插件应无松动,控制箱信号显示应正确;

8 电动装置齿轮油箱应无渗漏和异响;

9 现场控制箱应完好,无锈蚀。

4.3.13 拍门的定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动销检查维护应每年一次;

2 阀板密封圈更换应每 3 年一次;

3 钢制拍门防腐蚀处理应每 3 年一次。

4.3.14 拍门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拍门运行应正常无异声;

2 应密封完好,无泄漏;

3 门框、门座螺栓连接应牢固;

4 浮箱拍门箱体应无泄漏。

4.4 排水(污水)泵站的巡检养护

4.4.1 地面常规排水泵站巡查及维护应符合本规程 5.2.3~5.2.4 条的规定。

4.4.2 污水一体化泵站巡检养护频率为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巡查养护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体化泵站计算机和控制系统的监测仪表显示应正常,如有报警,应及时查验并处理;

2 控制柜内元器件和线路应无老化或破损的现象,并应清理控制柜内灰尘;

3 水泵和格栅等一体化泵站主要设备的运行电流、电压应正常;

4 水泵和格栅等一体化泵站主要设备运行的噪声及振动应正常;

5 一体化泵站的闸门、阀门、拍门开启应正常;

6 一体化泵站入流量、出水量和出水压力应正常;

7 一体化泵站内的液位和液位控制系统应正常;

8 当集水池液面上存在漂浮物时,应进行清理;

9 当一体化泵站配套提篮式格栅时,应根据进水水质的实际情况,每天观察并定期进行提升和清理;

10 应及时清除格栅、水泵堵塞物,定期清理集水池内积泥及浮渣。

4.4.3 一体化泵站的运行应满足泵站操作管理手册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泵站运行维护相关标准的规定。

4.4.4 一体化泵站的日常运行,应采用自动控制。当发生自控失效时,应及时修复。

4.4.5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自动监视和控制的一体化泵站,应根据各一体化泵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4.4.6 一体化泵站的围栏、顶盖、控制柜、变配电箱等应上锁,并应设置清晰的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或开启。

5 污水处理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二级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消毒设施、配套设施的运行、检查及维护。

5.1.2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宜采用监控中心或区域集控中心视频监控、生产监视、自动化控制的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巡视。对运行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调控、维护措施,避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1.3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时,应当事先制定临时污水达标排放组织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5.2 预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2.1 格栅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通过栅筛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 0.3 m; 2 应按工艺要求开启格栅机的台数,污水的过栅流速符合工艺设计要求,宜不超过 1.0m/s; 3 格栅运行中应定时监控,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4 对传动机构应定期检查,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 汛期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6 运行中应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

1) 金属构件被腐蚀,缺损;

2) 格栅井中栅渣过多未及时处理或存在大块杂物及漂浮物。

5.2.2 格栅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渣过多时,应及时采用栅渣清理工具(如清渣网、储渣桶等)清理;

2 栅渣应定期清除和妥善处置,避免堆积产生恶臭、蚊虫等二次污染;

3 长期停止运行的粉碎型格栅,应吊离污水池,不得长期浸泡在污水池中,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5.2.3 集水井、泵井和调节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台水泵不得同时起动,应间隔起动;操作人员在水泵首次或长期停用后应先检查,后启动。需至水泵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2 集水井、泵井、调节池水位应定时监控,应设定在最高和最低水位范围内;

3 水泵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如突然发生异常声响或震动等,必须立即停机;

4 水泵在运行中,须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应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

1) 各种仪表显示不正常、波动较大;

2) 轴承温升超过环境温度 35 ℃或设定的温度或总和温度超过产品要求的温度;

3) 水泵组件有缺失、机械损害、电缆破损;

4) 叶轮堵塞或变形、机械密封滴漏水;

5) 水泵填料压盖处发热,滴水不正常。

5.2.4 集水井、泵井和调节池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泵井的机电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 应保持泵井的清洁卫生,各种器具应摆放整齐;

3 应及时清除叶轮、闸阀、管道的堵塞物;

4 调节池内水下设备及起吊装置应定期进行检修;

5 集水井、泵井和调节池配套井盖、井体应完好,一旦发现破损、裂缝、坍塌等现象应立即采取维修措施;

6 集水井、泵井和调节池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防止池壁结垢、井底积泥厚度、浮渣厚度过大。

5.2.5 沉砂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池组的设置与水量变化,调节沉砂池进水阀门,保持沉砂池流速在设计范围内运行;

2 沉砂池连续运行时,应保持排砂管通畅。定时排砂或连续排砂,沉砂池排出的砂均应及时外运;

3 应保持贮砂场环境卫生,排砂不宜长期存放,避免腐败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环境卫生;

4 沉砂量应有记录统计,宜定期对沉砂颗粒进行有机物含量分析;

5 对设置固定排砂管的处理设施应及时查看排砂管及附属设备情况,必要时对排砂管和设备开启运行,并确认正常后关闭;

6 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及气提管,严禁出现失灵、饱和及堵塞的问题;

7 选用曝气沉砂池时,曝气空气量应根据水量的变化进行调节且不得随意停止供气。

5.2.6 沉砂池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

2 对沉砂池应定期进行清池处理,并检修除砂设备;

3 对沉砂池清捞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4 应定期检查沉砂池池底淤积沉砂量,宜采用抽砂设备及时清理沉砂,对清理出的沉砂应及时妥善处理或处置。

5.3 二级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3.1 生物反应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池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量,使各池均匀配水;

2 生物处理设施应通过调整污泥负荷、污泥泥龄或污泥浓度等方式进行工艺控制,保证稳定处理效果;

3 应根据工艺运行要求检测活性污泥指标,掌握活性污泥状态;

4 发生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5 当生物处理设施水温较低时,可采取提高污泥浓度或其它方法,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

6 生物反应池应根据功能单元对溶解氧进行控制;

7 采用脱氮除磷工艺时,应根据水质水量及时调整溶解氧量、碳氮比、污泥回流比、碳源等。

5.3.2 生物反应池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池体结构完整性,发现破损、裂缝、渗漏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生物反应池水下设备运行和固定情况应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修复;

3 应定期对金属材质的空气管、挡墙、法兰接口或丝网进行检查,发现腐蚀或破损,应及时处理;

4 应经常排放曝气器空气管路中的存水,待放完后,应立即关闭放水闸阀;

5 遇降雨天气,应及时清除反应池走道上的积水;

6 曝气装置故障影响正常生产时,应放空、清理曝气池,检修曝气装置;

7 应及时清除池面漂浮物等垃圾,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

5.3.3 二次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池组设置、进水量的变化,应调节各池进水量,使之均匀配水,提高沉淀池效率;

2 二沉池排泥周期一般不宜过长,当排泥不彻底时应停止工作,采用人工冲洗的方法彻底清除污泥;

3 可通过调整污泥排放量来控制二沉池泥面高度。污泥界面应保持在合适的高度,以免上清液深度不够,影响沉淀效果;

4 二沉池出水如悬浮物突然增多、透明度降低,应及时排查原因。

5.3.4 二次沉淀池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刮吸泥机以及排泥闸阀应经常检查和调整,应保证吸泥管路、排泥管路畅通;

2 水下部件故障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对池底进行清理,检查、维护刮吸泥机水下部件;

3 刮泥机待修或长期停机时,应将池内污泥放空;

4 应经常观察出水堰口,保证出水均匀与出水水质;

5 应经常检查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并及时清除浮渣。清捞出的浮渣应妥善处理。

5.3.5 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 Bio-Reactor, 以下简称 MBR)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 MBR 配套预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检修;

2 应结合工艺控制要求、膜产品使用要求将活性污泥浓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并应避免各个膜池内活性污泥浓度出现较大差异;

3 需要在 MBR 内化学除磷时,应与膜产品厂家咨询或按照产品使用手册要求选择适合的药剂;

4 应实时监控 MBR 膜产品配套设备运行状况及相关运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得

在设备故障、参数异常情况下强行生产;

5 应对跨膜压差、产水浊度进行重点监控,当跨膜压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人工维护,不得在该参数异常时强行生产。当产水浊度出现长时间异常时,应对相关膜组件进行停产检修,查明原因,不得强行生产。

5.3.6 MBR 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BR 预处理设施、生物反应池的检查、维护可按本规程第 5.2、5.3.1 和 5.3.2 的规定执行;

2 膜组件配套产水泵、反洗泵、膜擦洗风机、空压机及配套储罐、配套各类管路应进行每日巡检,定期对泵组进行润滑、紧固维护,及时处理管路漏水、漏气、压力仪表异常;

3 应定期清洗维护产水浊度仪;

4 应定期检查配套阀门、闸门运行状况,手动检查闸门;

5 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或厂家要求对 MBR 膜组件进行清洗维护。

5.4 深度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4.1 混凝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停留时间等;

2 采用机械搅拌的混合反应池,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设定搅拌强度;

3 药液与水的接触混合应快速、均匀;

4 应根据进水水质进行实验室实验,确定混凝剂及助凝剂最佳投药量。

5.4.2 混凝沉淀池的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操作规程要求排除混合反应池、配水池内的积泥;

2 混合反应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并应做好防腐处理,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5.4.3 滤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进行反冲洗。冲洗前应检查排水槽、排水管道是否畅通;

2 粒状介质滤池如快滤池,进行气水反冲洗时,气压必须恒定,严禁超压。不同滤料材质

及厚度对应不同的气、水冲洗强度;

3 织物状介质滤池如纤维滤池、滤布滤池等,应严格控制进水水质,并根据实际水质确定适宜的反冲洗强度,以降低滤池污堵频率。

5.4.4 滤池的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粒状介质滤池应定期对滤层做抽样检查,含泥量大于 3%时应进行滤料清洗或更换;

2 对于新装滤料或刚刚更换滤料的滤池,应进行清洗处理后方可使用;

3 长期停用的滤池,应使池中水位保持在排水槽之上;

4 织物状介质滤池内外表面应定期拆卸冲洗,并定期进行池底排泥。

5.4.5 人工湿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穿孔管、配(集)水管、配(集水)堰等配水、集水装置来实现集配水均匀;

2 湿地植物栽种初期应通过控制湿地水位,保证植物良性生长;

3 湿地植物成熟后应对植物进行及时收割、处理和利用,保证湿地的良性循环;

4 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确保人工湿地的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并定期对检测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5.4.6 人工湿地的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进出水装置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并对流量进行校正,应定期去除容易堵塞进出水管道的残渣,以免出现短流、进水端壅水和出水端淹没等现象;

2 应经常对护堤进行检查,防止水面以下护堤的外部斜坡面出现渗水现象;

3 防止湿地内其它杂草滋生,应及时清除已生长的杂草;

4 应及时清除植物的枯枝落叶,以防止腐烂等污染;

5 应及时移除外来物种,进行缺苗补种,控制病虫害,保持水生植物的密度和良性生长;

6 应定期对湿地四周的环境进行清扫及保持湿地周边良好的环境卫生;

7 宜采用间歇运行、定期清淤、局部更换基质等方法,防止湿地运行中堵塞现象。

5.5 消毒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5.1 消毒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次氯酸钠、紫外线、二氧化氯等消毒方式,均须根据工艺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及设备的操作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在达到设计处理效果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2 根据水质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消毒系统的运行参数,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3 应定期监控紫外线消毒系统运行参数,保证消毒效果。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应手动运行灯管清洗系统;

4 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消毒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5.5.2 消毒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盐酸和固体氯酸钠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每周对防毒面具检查 1 次;

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次氯酸钠原液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良好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工业次氯酸钠溶液存储时间宜在 1 个月內,不要超过 3 个月。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溶液存储时间不超过 1 周;

4 采用紫外消毒时应根据使用寿命要求定期更换紫外灯,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维护套管清洗圈及光感传感器。

5.6 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6.1 鼓风机及风管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当根据生物反应池溶解氧调整鼓风机的供气量;

2 设置多台鼓风机时,应轮换使用,不宜固定一台作为备用风机;

3 调节出风管阀门时,应避免发生喘振;

4 鼓风机在运行中,应定时巡查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风压、外界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遇到异常情况及时排除影响因素,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

5 鼓风机叶轮严禁倒转;

6 鼓风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正常运行时,出风管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值。停止运行后,应关闭进、出气调节阀;

7 鼓风机运行中严禁触摸空气管路。

5.6.2 鼓风机及风管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不使用的风机,应关闭进、出气阀门,将系统内存水放空;

2 鼓风机的空气过滤及油过滤装置应保持清洁;

3 清扫通风廊道、调换空气过滤器的滤网和滤袋时,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4 对鼓风机消声器的消声材料,应定期检查,当有腐蚀、老化、脱落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 鼓风机应定期清洁和保养,及时添加更换润滑油、润滑脂及零配件,防止漏水、漏油、漏气等现象;

6 维护风管管路时,应在散热降温后进行。

5.6.3 配套泵组、搅拌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组、搅拌器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运行电流,出现电流异常时及时停泵检查;

2 当泵组、搅拌器配套导杆、基座出现振动、塌陷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3 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实时调整配套泵组运行台数及运行频率。

5.6.4 配套泵组、搅拌器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套泵组、搅拌器出现堵塞、缠绕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停机清理;

2 应结合曝气池放空作业进行水下泵组检查与维护。当因水下泵组、搅拌器故障影响正常运行时,需进行放空检修;

3 如设备运行环境恶劣,应加强对配套泵组、搅拌器的检查、维护。

5.6.5 加药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过程当中,根据水质水量及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药剂、投加量和药剂投加点;

2 化学药剂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3 备用加药泵与使用泵应交替运行,避免长期启用或停用同一台泵;

4 对干式投料仓及附属投料设备,应定时检查,保证药剂不在料仓内板结;

5 对湿式投料罐及附属投料设备,应定时检查,保证药剂不泄露。

5.6.6 加药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装置的管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定时对装置各连接部位、过滤器、进料口、出料口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沉积物,应及时加以清理;

2 定期检查搅拌装置,如出现叶轮扭曲变形、联轴套松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维护或更换;

3 定期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类阀门,以免发生泄漏事件;

4 定期检查加药计量泵及计量流量计并校正实际加药量,确保加药精确计量。

5.6.7 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2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3 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应按时记录,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4 当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5 所有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志牌;

6 高、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清扫、检修工作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 的有关规定;

7 电气控制柜无显露灰尘,各种技术性能正常。

5.6.8 控制系统运行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设备工作日志和运维数据正常,数据作好归档及备份;

2 设备机房内无显露灰尘,调控机房温度和湿度在合适范围之内;

3 对网络设备、监控终端等设备的易老化部件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异常及时更换;

4 对软件系统的各项技术参数、报警信息、病毒检测等进行定期网络巡检,及时诊断与排除故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5.6.9 辅助设备、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通水管路是否有破损、阻塞问题,及时维护检修,必要时予以更换;

2 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加注润滑油脂。检查后应确认回复至正常位置;

3 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护栏、爬梯、支架、盖板及照明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及防腐处理,如变形、损伤严重,危及使用和安全功能的,应立即予以整修或更换;

4 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 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5 水尺、标志牌、警示牌等标识物出现缺损、变形,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检查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7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8 除臭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9 应定期检查减震降噪、隔声、消声等设备、设施,保证降噪效果。

6 污泥处理与处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6.1.2 污泥处置应符合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泥处置途径,宜优先采用资源化处置方式。

6.1.3 污泥可采用浓缩、脱水进行减量化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6.1.4 单独建设有污泥处理设施应自行处理污泥达到要求并处置。未单独建设污泥处理设施的可采用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站点宜按就近原则设置;

2 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站点负责区域内污泥的处理、处置并达到要求。

6.1.5 污泥处置应由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污泥运输的单位也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污泥运输过程中应密闭,以防止污泥外溢和洒落。

6.2 污泥处理

6.2.1 污泥重力浓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污泥泥量和泥位高度变化,调整停留时间、排泥周期在适宜的区间,防止污泥中

的磷释放至污水中影响出水磷的达标;

2 刮泥机宜连续运行,不得长时间停机和超负荷运行;

3 应及时清除浮渣、刮泥机上的杂物及集水槽中的淤泥;

4 应定期对浓缩机、泵等配套设备进行养护,养护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5 上清液需进行化学除磷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6 浓缩池臭气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6.2.2 污泥机械浓缩与脱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调理药剂的种类及投加比例,应根据污泥性质及生产试验确定。当泥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2 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固体药剂应提前配制,放置时间应根据药剂使用要求确定。超过规定放置时间再次使用,应重新检测药剂的活性,合格方可再次使用;

3 脱水设备不宜长期停止,设备停机时间超过 1 周时,应将设备、药剂池、管道排空,电控柜的电源开关关闭;

4 在污泥机械浓缩过程中,污泥处理的浓缩、调理、脱水等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出泥含水率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5 应定期检查脱水机进泥预处理系统对渣砂的去除效果,及时发现脱水机进泥中砂粒对机械脱水设备的影响,损坏严重时应及时更换;

6 应定期对脱水机进行维护和保养,更换轴承、密封等易磨损的部件,定期对加药螺旋、加药泵、反冲洗泵等进行维护保养。

6.2.3 污泥干化脱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应根据污泥最终处置方案中污泥处置方式确定;

2 应保证干化脱水装置的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3 应定期对设备及配套装置的处理效果、接头密封与磨损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和记录,及时更换磨损件、添加润滑油。

6.3 污泥处置

6.3.1 污泥应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6.3.2 污泥处置宜采用就近的原则,以节省运输费用及减少湿污泥运输中对沿途造成的污染。

6.3.3 污泥泥质应根据处置方式满足下列要求:

1 土地改良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 的有关规定;

2 园林绿化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的有关规定;

3 林地用泥质需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 的有关规定;

4 填埋处置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 的有关规定;

5 建材利用泥质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14 的有关规定;

6 单独焚烧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 的有关规定。

6.3.4 严格执行污泥处置转移联单制度,厂内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流程应有效衔接,避免二次污染。

6.3.5 污水厂应定期检测污泥泥质。

7 水质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标识牌,明确标出设计出水标准,包括出水水质指标和限值,以及采样点标识。

7.1.2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监测,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可采用人工检测。

7.1.3 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中基本控制项目要求和现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 和《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的有关规定。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检测。

7.1.4 水质检测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有关规定。因客观条件限制,需日检项目无法实现每日检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测周期。

7.1.5 当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存在工业涉污企业,运维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对企业的排污状况和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必要时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7.1.6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 的有关规定。

7.1.7 如果出水用于回用,出水水质化验指标及检测周期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的有关规定。

7.2 采样

7.2.1 应选择工艺流程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做为采样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水构筑物最后一道格栅之后、沉砂池之前取进水水样,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且宜为水下 20cm~50 cm 或 1/2 水深处;

2 应在总出水口处取出水水样。宜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 20cm~50 cm 处或排放管道中心处;

3 应依据不同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确定中间控制参数的采样点。

7.2.2 进出水采样点宜取 24 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7.3 人工检测

7.3.1 采样后应在样品保质期内检测。

7.3.2 检测过的样品应留样保存,4 ℃低温保存至下次采样结束。

7.3.3 人工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7.3.4 当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重新采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不合格,应立即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并调整运行工况,直至出水水质指标合格,并做好记录。

7.4 在线监测

7.4.1 对配备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明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的责任人及职责。

7.4.2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根据仪表的使用要求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数据检查和现场巡查。

运维单位应规范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7.4.3 现场巡查应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现场巡查应至少包括:

1 水质在线监测仪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2 线路、管路是否有破损、泄露等现象;

3 各标准液与试剂是否充足有效;

4 水质在线监测仪站房内电路系统、通信系统是否正常;

5 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7.4.4 应定期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输出数据,汇总各监测点的水质报表,并作为存档资料保存。

7.4.5 应定期校验在线监测仪,定期清洗在线监测仪所配备探头或传感器,并可根据需要利用消毒剂抑制微生物在管路中生长,对水质在线监测仪的维护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的有关规定和在线监测仪说明书的维护要求。

7.4.6 发现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确认数据异常的原因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可提高人工检测频率,对在线监测仪的准确度和重复性进行校验。

8 运维记录

8.0.1 运维记录应包括巡检记录、运行记录、维护(养护)记录、运维评估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管理记录、投诉反馈记录、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8.0.2 巡检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具体位置、巡查内容、非正常情况说明,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8.0.3 运行记录应包括进、出水水量和水质、污泥排放及外运处置数量、工艺控制参数、设备运行情况、物资消耗、交接班情况。

8.0.4 维护(养护)记录应包括设施维护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维护耗材记录。

8.0.5 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形成统计报表,全面反映设施、设备的情况。

8.0.6 采用自动化运维的处理设施,可采用符合自动化运维特点的记录方式。

9 运维评估

9.0.1 运维评估可采用自评或他方评估。

9.0.2 运维评估的对象应为已稳定运行的污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9.0.3 运维评估工作可采取现场抽检和查勘的方式。

9.0.4 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评估周期。

9.0.5 运维评估的评价指标应包括设备、设施运维指标和出水水质指标 2 类。其中,设施运维内容应包括设施完好性、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和运维信息记录。

9.0.6 运维评估的设施运维考核内容应结合本规程制定,出水水质考核标准应结合达标要求制定。

9.0.7 运维评估结果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考核评分制。

10 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0.1 环境保护

10.1.1 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以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1.2 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以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恶臭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有关规定。

10.1.3 厂(站)界垃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内的垃圾应做好分类处理;

2 针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渣,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及污染物的处理制度。对于无害的部分,收集暂存后定期集中处理;对于有害的部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 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 生活垃圾、格栅栅渣、池内浮渣可并入本区域垃圾处理渠道进行处理和处置,不得直接丢弃。

10.2 安全管理

10.2.1 运维单位接收污水处理设施前应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0.2.2 运维单位宜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和急救方法培训,强化运维人员的安全意识。

10.2.3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泵站、构筑物等有限密闭空间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强制通风,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严禁在池边使用明火或者吸烟;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范》CJJ 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的有关规定。

10.2.4 构筑物池体、带电设备、开启人孔和池盖等危险区域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10.2.5 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10.2.6 易燃易爆物、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10.2.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10.2.8 非专业人员严禁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进行运维操作。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的安全操作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规定。

10.3 应急管理

10.3.1 应预先编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紧急事件等方面的应急预案且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厂、泵站停电、火灾、台风、水量骤增、进出水水质超标、大修、危险物泄露。

10.3.2 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10.3.3 应具备应急物资、技术、安全防护、通讯信息等保障措施。

10.3.4 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应急预案演练,可采用区域集中演练。演练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 桌面演练;

2 功能演练;

3 全面演练。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

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 24602

1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

14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

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16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17 《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

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14

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

20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22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23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2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7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050

28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051

29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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