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山东省潍坊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暨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推进大会安排部署十个攻坚突破任务,“在污染防治上奋力攻坚”被列为其中之一。在污染防治上奋力攻坚,我市已制定下发《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突出48项重点任务,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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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制定出台《“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2020-04-03 16:51 来源: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于菲

2020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山东省潍坊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暨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推进大会安排部署十个攻坚突破任务,“在污染防治上奋力攻坚”被列为其中之一。 在污染防治上奋力攻坚,我市已制定下发《决胜“2020”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突出48项重点任务,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为开创“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优良生态保障。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立项、环保、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的,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建立长效动态管理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推进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淘汰退出。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开展商混、铸造企业综合整治,推进铸造企业退城进园和转型升级,完成钢铁行业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特色产业集群治理,借助专家团队力量,开展县市区特色产业集群“一行一策”治理。加强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整治,根据《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对我市重点行业的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管控进行深入整治。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到年底,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8年压减221万吨。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大热源”改造。加快关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完成省下达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非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燃煤机组及配套锅炉关停工作。全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非民生供暖燃煤锅炉、中心城区生物质锅炉基本淘汰,今后不再新上。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进城区和农村清洁取暖,中心城区采暖用户及经营业户完成煤炭清洁能源改造,严禁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快天然气和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除偏远山区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

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协调推进铁路建设,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沿海港口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开展中小企业原材料铁路敞顶集装箱配送工作。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构建快速铁路网络,加快大莱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大力提升油品化学品管道运输能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船,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再办理营运手续。加大“黑烟”船舶治理力度,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加大路检路查频次。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强化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

强化烟尘污染控制。加强城市餐饮油烟治理,确保餐饮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转。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加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监督检查。开展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渣土运输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提升道路保洁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中心城区道路保洁定量考核机制,推进道路深度保洁。定期实施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对中心城区所有主次道路积尘负荷进行精准量化考核。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执行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用车企业和园区安装门禁系统,强化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监管责任落实,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对企业生产线和治污设施安装智慧用电监管系统,完成全市工业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安装工作。

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全市70个污水处理厂出水主要指标提标至地表水Ⅳ类工作。提升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今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万吨/天。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推进全市雨污分流工作,提升城市排水排涝能力。

潍水河畔

实施涉水工业企业综合治理。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核查企业执行排水标准及达标情况,5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台账,年底前完成不达标企业整治。开展重点企业雨水排放智能监控试点工作,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雨水排放口智能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新建、扩建项目雨水排放口一律安装水质自动监控。

强化水源地保护。加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完成地下水型水源地立标识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问题整改工作。对农村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梳理,对水质存在隐患、供水格局发生变化的水源地及保护区及时予以撤销,对新增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已经划定保护区的,对照相关划定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规范的,及时予以调整,实现一个县市区所有农村水源地一个批复、一套矢量图。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实现“一源一案”;年内开展涉水源地风险源全面排查工作,建立涵盖工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危化品运输、交通穿越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档案。

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清单,编制分类整治方案,完成省下达整治任务。

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面积不低于1815公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7公里;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今年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4%。

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4.01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3%。开展工业节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积极推动钢铁、造纸、发电等重点用水大户中水回用。加强城镇节水,实行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年底前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产粮(油)大县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年底前,完成农用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农用地分类清单编制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做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以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开发住宅、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为重点,动态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更新。在制修订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做好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相关部门要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加强土壤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土壤、地下水),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依法备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及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实施。公开企业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加强矿山企业监管,防止土壤环境污染。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督促采矿企业在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虞河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20年规范化合格率达到90%。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督促涉危废企业强制性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针对化工废盐、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等长期大量贮存的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加快清理进度。对危险废物贮存超量、超限、不规范或处置不及时的危险废物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督促相关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排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摸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等情况。摸清医院建设污水处理站底数,将医院污水站污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所产污泥、生活垃圾收集、贮存、处置情况,跨区域转移和处置情况,确保污泥在固废系统申报登记。摸清机动车维修、废旧机动车拆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等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摸清学校(中学、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年底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达到规范处置。

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管。开展对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予以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置。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贮存、暂存)场所底数,核查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杜绝污水横流、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散乱污”情况,动态补充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强化监管执法,确保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规范贮存,推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达标。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省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

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台账管理与销号制度。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减排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年底,一类和二类企业分别完成9%和10%的重点重金属削减任务。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边治边查”,按照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动态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

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在农业病虫害发生平稳的情况下,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下降10%,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达到450万亩以上;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增加到70万亩,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实施有机肥增施替代工程,商品有机肥施用量增加到44万吨;推进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灌溉用水量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64以上。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主要农作物年度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年底前,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及利用试点。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年底前,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实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提升工程,全市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水处理利用率达到6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拓展秸秆利用渠道,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养殖场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落实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制度,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工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渔业资源。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村级生态处理、市政纳管处理以及村级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等模式,全市32%行政村实现生活污水治理。其中,对属环渤海区域的寒亭、寿光、昌邑、滨海,完成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新增整治建制村260个,确保完成省下达任务。健全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深化“绿盾”自然保护地专项行动。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及“回头看”,对照问题清单台账,逐一检查核实整改,防止死灰复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严肃查处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开展评价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严厉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年底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积极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年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指标任务。待海岸线修测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对陆海交叉重叠区域内已批项目用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落实处置时限和责任单位。年底前,全市完成造林12万亩,湿地受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

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约束性任务目标

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年底前,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分别比2015年削减28.8%、29.2%、20.0%。完成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比2015年削减11.6%、15.5%。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任务。初步构建排污许可环境管理体系。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基本构建起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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