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解读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主要从工业源污染预防、农业源污染预防以及灌溉用水水质管理等方面着手,主要措施包括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利用,对农业生产方式的改进,对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以及对灌溉用水水质的定期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二、《农用地土壤细则》规定了对特定农用地地块要进行重点监测,其中具体包含哪些农用地地块?
答:《农用地土壤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列举规定了以下六类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地块: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时,由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地块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我市将依法对农用地进行分类管理,其前提是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分,实践中如何操作?划分后各类农用地的管理方式有何不同?
答: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现场勘界由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农用地和农产品调查、监测的相关数据进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类别划分结果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及时上传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基本工作流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应当将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应当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并严格控制在相关区域新建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等的行业企业,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或报告表不予批准,对区域内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限期关闭拆除。
对于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并在方案中包含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由市、县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并将相关方案及时上传至韶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农用地土壤细则》规定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协同调查并对二次污染进行预防,具体如何进行操作?
答:协同调查是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地的周边环境的调查,除包括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情况,还包含对水和大气进行协同调查,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中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调查,防止因治污而致污。具体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韶关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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