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确保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7号),制定本计划。
一、决战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朔城区、平鲁区平原区和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建成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大力实施“生态立市、稳煤促新”战略,精准对标对表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控硫降尘”总体要求,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重点,标本兼治,建管结合,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统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决战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完成省里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争取性指标。
1.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控制在5.0以内,较2019年明显好转;在全国168个城市中从2019年第115名前移到100名以内。
2.市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5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5天以内。
3.市区(朔城区、平鲁区)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浓度控制在35μg/m3。
4.市区(朔城区、平鲁区)及应县、右玉县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力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浓度控制在20μg/m3;怀仁市、山阴县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30μg/m3。
三、决战任务
(一)坚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坚持排放总量与排放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和“两高”行业产能控制要求,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重点抓好朔城区天成电冶搬迁退出工作,2020年停止生产。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退出建成区及周边未达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工业企业分类管控标准A级和B级标准的铸造企业。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化解区域重污染企业集聚矛盾,优先支持提前关停退出的产业升级转型项目。(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4号),提前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煤炭洗选企业(厂)核查认定,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同步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认定一家取缔一家。2020年9月底前,完成煤炭发运站、储煤(矸)场整治。(市能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散乱污”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通过分类处置、规范引导,实现不散、不乱、不污,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稳定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增收。对于符合规划布局,经过整治提升还可以继续在原址生产的企业,列入提升改造类,留出整改时间,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推进产业向规范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于在当地吸纳就业人数多、布局分散但已形成特色产业的企业,列入整合搬迁类,科学规划布局,高标准建设特色园区,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并在整合过程中实现产业、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且在原址不具备改造升级、继续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关停取缔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怀仁市、应县等陶瓷工业集中、污染严重区域制定工业企业集中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大气办,2020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县(区)也要针对本区域特色企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全流程推进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重点对焙(煅)烧炉(窑)、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矿热炉、精炼炉、铝电解槽、电石炉、感应电炉、电弧炉、隧道窑、回转窑等炉窑进行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过剩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治、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等措施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治理。2020年6月底前,现有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完成清洁低碳化燃料、技术和装备替代改造。全部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积极推进电解铝、水泥、陶瓷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加强氨排放管控,SCR和SNCR脱硝系统全部安装氨逃逸监控仪表,氨逃逸指标分别控制在2.5mg/m3、8mg/m3以内。
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20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现状评估,并在6月底前完成针对性整治。涉VOCs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达到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鼓励夏秋高温天气实施VOCs重点行业错峰、错时生产。严格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控,强化汽修、露天喷涂场所VOCs整治和餐饮油烟等生活源VOCs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有涂装工艺的汽车生产、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持续开展无组织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物料转运、物料堆场、生产工艺、厂区环境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要求。持续推进建材、有色、火电、煤炭(含洗煤)、搅拌站、高岭土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做到生产设施和工艺过程无跑冒、生产环境无异味,物料密闭存储堆放、密闭传输、密闭运输、密闭装卸,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硬化清洁,运输车辆车身车轮出厂前清洗。重点行业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2019年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企业停产治理,并于2020年8月底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证后管理,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坚决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
7.完成散煤替代。围绕“两增、两拆、两头建,一补、一延、一体治”的总体思路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两增”即增加供热公司和增加集中供热面积。朔城区依托朔南电厂2×350MW机组热源(供热能力在1000万m2以上)组建供热公司,解决城南“城边村”和供热范围内“城中村”及南邢家河周边、富甲工业园区(优先使用朔南电厂2×350MW机组热源,条件不具备的使用原工业制汽锅炉热源)、红旗牧场的集中供热,同时淘汰和丽园供热公司锅炉(朔城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依托格瑞特电厂热源组建供热公司,解决市区北面和东北面“城边村”及平朔公路、北环路两侧建筑集中供热(中煤进出口公司东坡集团与朔城区人民政府共同组建);平鲁区依托木瓜界2×660MW机组热源(供热能力在700万m2以上)组建供热公司,解决平鲁区建成区及周边村集中供热,同时淘汰平鲁供热公司锅炉(平鲁区人民政府牵头);“两拆”即督促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的居民拆炉具、拆灶台,从源头上防止散煤复烧;“两头建”即供热首站、换热站和管网与居民室内取暖设施两头同时建;“一补”即利用农口国省补“秸秆综合利用经费”,建设生物质燃料加工厂,依托当地玉米秸秆资源,填补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不具备的区域,以及解决孤寡老人、特困户等不会用、用不起的问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朔城区人民政府、山阴县人民政府、怀仁市人民政府、应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一延”即加强优质煤配送中心的运行管理,真正落实优质煤配送工作,将优质煤配送延伸到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市能源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一体治”即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城乡一体治理散煤燃烧污染问题(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2020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力争达到60%以上。
优先以集中供热方式为主,鼓励发展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实施连片改造,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居民用得起、用得住、用得好。(市能源局牵头,市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清洁取暖资金和相关资源优先集中用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对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计划范围的散煤用户或小区,2020年采暖期前无法完成拆迁的,当年全部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坚决杜绝散煤污染现象。
2020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散煤使用情况的入户调查,建立2020年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清单,同时对辖区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情况组织“回头看”,从清洁取暖设施入户情况,热源、气源、电源保障情况,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燃煤设施使用情况、清洁煤置换情况等方面逐户调查,找问题、补漏洞,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内平房区、租房户燃煤问题,3月底前完成改造方案的制定。市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县(市、区)清洁取暖方案的审核,确保改造重点不偏离、技术路线实事求是。2019年散煤治理问题突出的朔城区、平鲁区,清洁取暖改造方案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市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大气办,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并具备使用条件。(市能源局牵头,市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8.强化“禁煤区”建设。坚持清洁取暖改造覆盖到哪里“禁煤区”划定到哪里的原则,2020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建成区要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严格落实散煤禁烧规定,严厉查处“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开展禁燃禁放工作,“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及各类燃点旺火,严肃查处向“禁燃区”内销售、拉运烟花爆竹及各类旺火等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煤质管控。清洁取暖覆盖不到的地区,各县(市、区)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彻底禁止全域范围内燃用灰份大于16%,硫份大于1%的劣质煤。加强对煤炭质量源头企业及其销售渠道的管控,重点对原煤生产经营和商品煤洗选等企业实施质量和销售范围管控,防止达不到民用煤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煤流入民用煤市场。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民用散煤供应渠道。(市能源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开展民用煤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妥善处置不合格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到民用煤市场。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20年8月底前,淘汰市域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锅炉实施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燃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稳定达到《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开展国、省道及旅游线路两侧经营性门店燃煤炉灶整治。2020年采暖季前,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含燃煤小热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坚决推动运输结构绿色化。
11.大力推进“公转铁”。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2020年,全市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牵头确定),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重点煤矿企业(名单由市能源局牵头确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煤炭铁路运输比例达到 80%以上,出市煤炭基本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电解铝、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牵头确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已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朔州车务段确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的达90%以上。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400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朔州车务段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2.强化机动车环保排放监管。严格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加强重型柴油货车维修和使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落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2020年10月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量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完成国家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任务要求,2020年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引导加油站规范经营。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实施“黑加油站(点)”动态清零。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及时公布油品质量抽检结果。组织开展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予以收缴,并倒查来源。(市“双打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基本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新购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新购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以上。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在平朔露天矿等大型矿山开采企业开展厂内重型运输车辆电动或氢能改造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四)坚决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
15.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建立完善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台账,持续开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8月底前,关闭市区建成区周边露天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持续开展矸石山综合整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6.全面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工矿企业周边裸露砂堆、煤堆、渣堆、土堆、垃圾堆等各类不规范堆场清理。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沿街门面与道路连接带未硬化区域实施绿化或硬化。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干线公路平交道口、店铺门前硬化。(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推进城乡垃圾清扫保洁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清洗频次,经常性组织开展城市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及城市公共设施保洁清洗。(市城管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7.全面加强降尘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运输。依法严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加快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启动市区北部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工作(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开展对重点区域(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依法重处超载抛洒行为(市交通局、市公交警支队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巩固降尘整治成效,确保降尘量低于
9吨/月·平方公里。(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坚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精准度。在秋冬季等重污染天气多发时节每日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重污染预警期间加密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果断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预警信息和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会商结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果断启动预警,对重点县(市、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做到预警果断、响应及时、减排有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夯实应急减排及错峰生产清单。2020年6月底前,完成2019—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情况评估。2020年8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夯实不同预警等级条件下的差异化减排措施,实行“一厂一策”,坚决杜绝“一刀切”。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炭素、铁合金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衔接,确保采暖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降低。将工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化应急减排措施的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期间,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均要在岗指挥。强化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柴油货车管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执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情况下,可采取机动车限行、错峰上下班等管控措施,并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管控。建立协商减排机制,鼓励引导污染排放大户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气象部门应主动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气象扩散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决战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决战计划,并将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相应领域的责任人要根据本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制定决战方案,落实责任。要坚决担负起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责任使命,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蓝天保卫战工作,分管负责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重点任务和环境质量改善分析研判会议。要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始终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咬定目标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不折不扣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早谋划、早动手。要坚持“冬病夏治”、“冬病早治”,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监督检查“一刀切”现象。
(二)加强任务“清零”。
各县(市、区)要加强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的推进实施,把污染“清零”标准贯穿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全过程,将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3月底前列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间,加快组织实施,逐月检点,逐项销号,真正把各项大气攻坚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精准治污。
各县(市、区)要充分借助专家团队力量,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点、激光雷达扫描、卫星遥感监测、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聚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精准把脉,找准病灶、瞄准症结,实现科学治污,按照“一县一策”原则,提出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更加管用的决战措施,将超常规举措和精准治污相结合。
(四)严格依法治污。
坚持铁腕治污、重拳扫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坚决查处,决不手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执法,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要加强监测执法装备和人员队伍建设,要将重点排污单位全部纳入电量监控和污染物在线监控范围。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无组织排放监管,充分利用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厂区环境无组织排放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和热点网格等在线数据,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
(五)坚持帮扶引导。
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定点帮扶工作,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提出预警;加强主动服务,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各地优化污染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各地政府和企业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六)加大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结构减排和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及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对真抓实干、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对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要求,主动采取结构关停、深度治理减排的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审批上优先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七)严格考核问责。
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实施攻坚任务和环境质量目标双考核,对攻坚任务完成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严重拖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后腿的,组织开展约谈或专项督察、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专项督察和挂牌督办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问题整改期间,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衡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性战役,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市、稳煤促新”战略,大力学习和弘扬右玉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咬定目标、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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