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和省严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营造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工业投资项目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
各市新建钢铁、炼化、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布局规划、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二次炼油加工能力(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延迟焦化装置)以及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必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或备案该类项目。
二、严格控制汽车整车新建项目
各市要严格防范汽车产能过剩风险,严禁越权备案汽车整车项目,严禁以零部件为名建设整车项目,严禁专用汽车企业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严禁建设低速电动车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各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汽车产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鼓励新建汽车整车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源,推动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整车企业整合或退出市场。
三、严格执行产能置换
对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和有关企业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其中,炼油产能减量置换比例不得低于1:1.25。焦化产能减量置换比例,2019-2020年为10%,2021-2022年为20%,2023-2024年为30%,2025年及以后为40%。钢铁产能减量置换比例,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20-2022年依次为10%、25%、40%,胶济铁路沿线城市2022-2025年依次为10%、20%、30%、40%。没有执行产能置换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正在办理的,要终止办理;已经办理的,要依法撤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投资项目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和年度抽查计划,定期组织现场核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在生产能力、技术标准和关键装备等方面统一标准,强化联合监管,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管服务效能。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创新利用卫星遥感、卫星红外等手段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的用电量监测。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
各市要立即对辖区内全部钢铁、炼化、焦化、汽车、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对立项手续、产能置换、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核查,要把有关情况核查准确,锁定主体装备,彻底弄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立即责令停工;已经建成投产的,立即责令停产,特别是对近期顶风作案、违规审批炼油、乙烯、PX、焦化、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等项目,要严肃查处,坚决关停。2020年4月20日前,各市要将核查整改结果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情况报告省政府。
六、认真做好产能监测统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对钢铁、炼化、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涵盖每个企业建成产能、在建产能、拟建产能以及主体设备、手续办理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汽车产能调查,各市要将辖区内上年度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拟建产能情况,于每年3月15日前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末将钢铁、炼化、焦化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强化督导问责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坚决扛起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政治责任,对落实产业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违规建设主体,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政府将对各市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工作不实、不力问题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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